农业循环经济的经济法

点赞:22699 浏览:10534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已成为我国必然和现实的选择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必须适当注重有关政策、法规建设,通过增强循环经济法律意识、财税支持、经济立法及政府扶持等一系列方式,来推进我国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

关 键 词:农业;循环经济;经济法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快,我国开始重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但无论是发展经济还是利用资源,被称为“三农”的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它的解决成为经济发展中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三农”问题的产生是我国城市化进程发展的必然阶段,也是由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过渡的必然产物.其中农业问题,主要是农业产业化的问题,要实现它就必须靠发展农业循环经济.

一、农业循环经济的内涵及其必要性

农业循环经济,就是根据农业生产的特性和规律,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减少资源的投入量和废物的排放量为特征,使其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理念.我国人口众多,虽资源丰富,但资源利用也日益紧张,要想使农村经济得到可持续发展,必须节约资源,高效利用.为了我国总体经济的建设,必须使农村经济得到可持续发展.如何合理利用资源,有效循环资源就成为了农村的经济建设中面临的现实问题.

循环经济,是一种全新健康的经济模式,是要实现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经济模式.但目前,我国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还存在着很多经济、社会和法律问题,处于起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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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业循环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没有重视农业循环经济理念,立法原则与指导思想未予规定

当前我国各地方政府将发展经济作为政府政绩、升官升职的一个砝码,对农业循环经济的认识没有从自然能源、卫生和社会环境等经济法律义务方面去考虑,而是认为只要GDP上去了,农业法、环境法等都是多余的.没有重视农业循环经济理念严重削弱了农业循环经济法规的建设,急于追求个人政治利益最大化,对周期长,见效慢的农业循环经济重视不够,扶持不到位、缺少积极性,导致我国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缓慢与滞后.

2、经济法律体系缺失,对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未提供有力保障

由于农业循环经济在我国提出比较晚,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没有确立循环农业经济法律的主要制度和基本原则.虽然有《农业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政策和法律都体现了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思想,但仅仅依靠这些法律法规的零散规定远远不能保障我国农业的可持发展.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实现农业循环经济的规定可操作性较弱.我国立法注重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在有关农业发展的法律规定中,对农业循环经济理念只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没有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所以如果大家环境保护意识薄弱,没有忧患意识,片面追求眼前利益,不顾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不把循环经济的理念应用于农业领域,法律也无进行制裁.

现有法律法规不能充分体现实现农业循环经济的要求,虽然我们国家对循环经济进行了一些立法,现行农业领域的一些立法由于受立法时认识的局限,未能充分体现实现农业循环经济的要求,

3、没有配套的金融、财政等法律法规

农业循环经济建设需要高投入并且存在高风险,现有的金融财税机构积极性不高.我国目前又没有关于农业循环经济配套的法律法规,如财政、税收、政策等,均没有规定相关的金融机构支持循环经济发展,我国当前农村信用环境欠佳,不良资产比例偏高,政府又未对其进行政策指导,导致财政支持不到位.

三、用经济法实现农业循环经济的对策

为了促进农业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要培养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通过立法的方式,构建我国农业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并制定配套法律法规.制定补贴、税收等支持政策,充分利用市场经济手段规制循环农业发展.

第一,增强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义务观念

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要通过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通过法律体系的构建,让各级政府意识到发展循环经济是解决环境、资源有效的途径,是经济长远发展的一个有效方式,更是各级政府的一项义务和责任.使其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引导循环经济的发展方向,制定相关的农业循环发展经济的政策.

第二,构建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框架

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使农业由传统生产方式转变为新的生产方式,应该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已经颁布《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业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但缺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一个系统的法律体系.

1、把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内容写入宪法

将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写入国家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一个部门法都必须在宪法的指导下制定.将发展循环经济写入宪法,是建立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最重要的环节[1].

2、以经济法为立足,确定《农业循环经济法》的性质

《农业循环经济法》应当是一部环境法与经济法交叉的专项立法,而且要能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从我国环境资源的严峻状况看,发展循环经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已经刻不容缓,循环经济立法也应当根据客观实际需要作出相应地调整,从现实来看,仅仅制定偏重环保内容的政策法,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3、以促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为核心,确定《农业循环经济法》调整范围


循环经济立法应当主要调整以下六个方面的社会关系: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废料回收与再生利用,绿色消费,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和循环农业.在六各方面,应当以循环农业作为核心,以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最大限度地高效利用资源和能源.

第三,制定相关配套法律规范,完善相关金融财税配套法规

首先,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成功经验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各参与主体在循环经济中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农业循环经济技术法规与标准、实行绿色产品标识制度,为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如尽快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废弃物处理法》等.此外,要制定各类相关专业法律法规,实行行业市场准入机制,如,《食品安全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绿色农业生产管理办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回收管理办法》等.

在支持循环经济发展方面,应不断完善业务品种,提供合理的担保形式,将业务范围扩展到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流通等领域.充分利用现有政策性银行,增强对循环经济的资金支持,各商业银行还要根据循环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不断进行金融业务的创新,为循环经济量身写作各种新型金融产品,在金融怎么写作领域提供更为便利的条件,进一步提升商业银行对循环经济的支持

四、结语

大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符合我国人多地少、资源相对不足的基本国情;是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对于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法律硕士中心)

参考文献:

[1]黄月明.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框架的创建[J].经济研究导刊,2007(8):130-131.

[2]大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3]赵斌.对循环经济发展中若干关系的思索[J].经济丛刊.

[4]谭喜祥.我国三农问题的经济法对策[J].行政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