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煤矿安全监管系统的现状

点赞:25935 浏览:11948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我国煤矿安全生产近几年总体呈现出平稳的态势,但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事故总量仍然过大,煤矿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煤矿安全监管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煤矿企业安全上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本论文就我国煤矿安全监管系统的现状进行分析探讨,为更好的解决我国煤矿安全问题提供参考.

【关 键 词】煤矿安全;政府监管;监管体系

1.引言

近年来,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总体呈现平稳的态势,但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事故总量仍然过大,尤其是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煤矿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一般我们认为企业是煤矿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但是如何落实这份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来组织生产就离不开政府的监管.本文就对我国煤矿安全监管系统的现状进行分析,找到症结所在才能更好解决和完善.

2.我国煤矿安全监管系统的现状

2.1实行垂直型安全监管体系

从2005年开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革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单独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我国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均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直属机构.这样改革后,所有的不论在哪里工作的煤矿监察员,都是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直接进行任命,所有的省局和地方办公室的财政支持也都来自总局.在这样安排下,监察人员的监察工作就能够不受到地方政府的干涉,有效预防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的现象发生.但是这种垂直型的监管体系在执行起来并不是真正意义上垂直,实际上我国实行的是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所在省政府的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这就造成了地方煤监局与当地政府还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当监管部门发现的问题触及当地利益时,政府很有可能会向监管部门施压,并干涉其监管工作,如本应关闭的煤矿却因政府的原因不肯关掉,进而可能引发事故发生.

2.2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逐渐突出以人为本

我国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视也充分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说到底就是要以人为本,这是所有煤矿安全监管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但是我国现行的煤矿安全监管过度依赖行政机构,但是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矛盾对于煤矿安全监管带来诸多不便.其实在当前的安全监管体系下我们没有重视到矿工和煤矿企业的工会这两个第三方监管力量.矿工是煤矿生产的主体,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也是我国煤矿安全监管机制的漏洞.目前我国并没有赋予矿工们足够的权力,最可怕的是,即便矿工对井下情况提出质疑,甚至知道事故即将发生也没有权利拒绝下井.工会在我国的煤矿企业也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其仅仅是一个行政部门,企业管理层直接任命工会工作人员,这样一来他们就只会对企业领导负责,当企业和员工发生冲突时本应站在员工一方的工会却要维护企业的利益.


2.3有关煤矿安全监管的法律不完善

近年来,我国一直的在不断的完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同时出台了许多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也已建立了包括劳动法、行业专门法律和行政许可法等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尤其是对于安全监管这个区域的法律有待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要向大中型煤矿企业派驻安全监察机构,这就使小型煤矿这成为一块盲区,失去了对其的监督,很容易造成小型煤矿事故频发.其实小型煤矿资金少,效益低,跟容易为了最大利益而无视安全生产,因此,对于小型煤矿更应该派驻安全生产监察员.还有,在对各级安全监督机构的组建上是靠各省自行解决安全执法机构的建设问题,国家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很容易造成责任分工不明确,而且有些省份将煤监局和煤炭局合并,一个是国家监察部门,一个是地方煤炭部门,两个单位本应相互监督,合署办公就不能起到监管作用.

我国的大部分关于煤矿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都只注重于煤矿的正常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管,而忽略了煤矿职业危害监管.采煤矿属于高危职业,不仅是其本身易发生事故,还有在煤矿生产中的产生噪声、粉尘和有害气体等都会严重危害煤矿工人的身心健康,已成为煤矿员工健康安全的“隐形杀手”.对于这方面的疏忽也违背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2.4监管力量严重不足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煤矿需求量日益增长,煤矿企业数量也随之不断增多,煤矿安全监管任务也日趋繁重.但是我国的煤矿安全监管系统长期的反复调整,又由于煤矿安全监管责任重大,使得部分地区的相关部门相互推脱,不愿承担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导致现有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人员少,规格低.监管力量的严重不足必然会导致监管力度的降低,进而引发安全事故,使得监管人员变成了安全事故的“消防员”,哪里有事故就去哪里,不能做到尽早发现、提前预防.

3.结语

作为一个煤矿大国,在发展中遇到这些问题在所难免,但我相信,通过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增加监管投入和力量,把“以人为本”真正落实到煤矿安全监管中去,我国就一定能走上煤矿生产安全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