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点赞:5454 浏览:1663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采用文献资料、逻辑分析等方法,阐述了我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旨在更好的保护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为把北京奥运会办成历史上最出色的一届奥运会怎么写作.

关 键 词: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奥林匹克标志;侵权

北京获得2008年奥运会主办权,是中国提高国际地位的一座里程碑,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大盛事.筹备和举办2008年奥运会是一项巨大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方面积极配合.保护奥林匹克的知识产权,使奥林匹克运动在法律的保护下有序发展就是一项非常重要的配套工程.国际奥委会全球市场营销写作技巧梅瑞典公司副总裁马里亚姆女士坦言,在祝贺北京申奥成功时,国际奥委会最担心的是,他们的10家全球赞助商的权益究竟在中国能不能得到保障.她指出,能否做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很可能将是北京举办一届成功奥运会的最大挑战.就中国而言,有效地保护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既是办好历史上最出色的一届奥运会的直接需要,也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全面促进法制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

1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概念

《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中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下的定义:它是指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人对奥林匹克宪章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达成的协议中规定的与奥林匹克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涉及到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等丰富内容的复杂系统,里面凝聚着为奥林匹克思想而奋斗过程中所有人的才智、知识、人际关系、组织制度、财产制度等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主要有4大类:永久属于国际奥委会专有的知识产权;国家奥委会的知识产权;各届奥运会组委会的知识产权;以法律形式获得的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

2 我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2.1 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中国是世界上少有的就奥林匹克标志保护进行专门立法的国家.2001年底北京市颁布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2002年4月1日,朱基总理签署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开始生效.为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而制定和实施国家法令,在我国尚属首次,在这之前也仅有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和希腊四个国家有过,这表明中国政府全力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专有权的决心和力度,也充分显示了我国政府对办好2008年奥运会、做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

2.2 确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已有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10多部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在北京申奥期间,我国政府明确作出了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和《主办城市合同》的承诺,获得主办权后,又专门签署了以上承诺为内容的政府保证书.加上北京市颁布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我国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有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而且我国拥有一个有知识产权,版权,工商,海关等多部门相互配合的执法队伍,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一些案件,人民法院也开始审理.从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我国针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已经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规包括地方性法规全方位保护的架构,并形成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存的二元保护体制,这标志的权利保护既可以直接适用《条例》,也可以适用《商标法》等法律法规.

2.3 奥运组委会中的法律事务部 在中国以前举办的各类大型运动会中从未设置过的法律事务机构,在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筹备办公室中也首次设立.应该说,在以往的大型运动会中,人们很难见到法律事务部,甚至是法律事务人的身影.而在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并未正式挂牌之前,法律事务组就已经投入工作了,这可以说是中国对法律的认识已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法律事务部的核心工作是权益保障和合同管理,并处理与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法律关系,处理与合作伙伴包括新闻媒体的法律关系,维护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北京奥运会组委会的利益和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为北京奥运会的组织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氛围.目前,法律事务部主要是代表北京奥组委统一对外受理执法机关查询,并向执法机关提出权利主张.

3 我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3.1 侵权数量比较多 2002年北京市工商局共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案件99起,罚款31万元,消除侵权标志27万余件.同时,在集中1个月的保护奥运标志专项整治中,整改大型广告牌609块,对607万辆出租车上发布的迎奥运标志的广告做出限期清除的处理,查扣带有侵权标识的商品及包装物13万余件.2003年北京市工商局受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案件45起,罚款53万元.2003年,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工商部门共查处400多起侵犯奥林匹克标志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海关也查处近30起出口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货物的案件.2004年上半年,北京市工商部门查处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案件26件,罚款达45万元.2004年8月6日,广州海关驻萝岗办事处在查验湛江某公司申报出口的一批服装时,发现其中4000多件尼龙童装棉楼上有“OLYM―PIC”英文字样,价值33000余美元.2004年北京市工商局共查处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案件55件.


3.2 侵权涉及商品的种类繁多 2003年《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实施一年之际,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各大商店、市场内的商品包装物、店堂广告宣传,重点大街、重点地区、旅游景区的旅游纪念品和广告宣传牌,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健身中心的周边及店内广告进行了检查,侵权行为涉及的商品有食品、饮料、酒类、化妆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玩具、纪念币、礼品包装纸等;2003年,全国海关系统查处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货物的案件中,货物涉及眼装、鞋帽、体育用品、轻工、纺织产品等多种类型;目前市场上还有一些非法指定、推荐“奥运产品”的现象,主要集中在体育、建材、化工和轻工等产品上.2004年7月,北京市工商部门的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查处了一个仓库,发现里面堆满了侵权商品,有奥运纪念币、纪念章、邮票、各国货币,以及火花等.共有一万五千册,价值高达五百万元人民币,同时还查获了大量检测冒的证书.

3.3 侵权涉及地域广泛 2003年,全国工商部门共查处400多起侵犯奥林匹克标志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涉及20多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海关也查处近30起出口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货物的案件.一些冒牌的“奥运产品”在北京、河南、浙江和辽宁等地被工商行政部门相继查扣.

3.4 侵权行为的类型多 侵权行为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属于没有恶意的误用和不了解规定的错用.比如有
些企业把奥林匹克五环标志误认为是体育行业的通用标志,以为可以随便拿来使用,然而不管你的出发点是怎样的,毕竟没有得到权利人的许可.

2)公开的、直接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侵权人通常是在产品包装、文书广告中直接使用奥林匹克五环、奥运、北京奥申委太极中国结,北京申办奥运会口号的英文规范译文等文字和图形.

3)侵权行为采取的是隐含的、潜在的策略.那些没有为奥运会提供赞助的组织,在向公众展示时将自己描述成赞助者,或是与奥运会有关系.有些企业名称和奥林匹克标志同时出现在公益广告中.

4)社会相似度检测组织和企业等机构以奥运、奥运会等为题目和名称,组织会议、论坛、展览、演出等,并且程度不同地进行征集广告行为,有组织地进行商业运作乃至炒作.

5)有些机构在宣传中违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甚至是变相使用.例如,在“新北京、新奥运”的后面加上“新某某”等,以此混淆视听.

4 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4.1 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缺乏了解,保护意识淡薄 在我国,由于人们接触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时间还不长久,关于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侵权要承担责任,人们虽然有了一定的认识,但是社会上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了解普遍还比较缺乏.据调查,许多高校的学生都不知道奥林匹克五环标志是不能随意使用的.一些学生甚至认为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是对奥林匹克精神的宣传,例如一些体育专业的学生为寻找工作在简历上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他们根本就不知道他们的行为是侵权的,更不知道是违法的.大学生都对其缺乏清楚的了解,更别说其它的人群了.公众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缺乏了解,认识不够深入,还没有形成自觉遵守其相关规定的意识,是侵权行为发生的最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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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范围把握不准 由于社会各界自身的知识与素质不同,会产生对《奥林匹克宪章》、奥林匹克运动精神理解的差异,并导致在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上发生不规范、不准确的现象,甚至可能违反《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许多人没有正确理解《奥林匹克宪章》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的有关精神,有些举行活动单位的领导,甚至有的工商人员也不能正确理解这些精神,比如“Beijing2008”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而“2008Beijing”是否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呢这些问题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理解.

4.3 执法缺乏沟通和配合 由于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要涉及到许多部门,包括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奥运组委会法律事务部.各地工商部门,海关等.在处理环节、处理信息的传递上,各个部门应该及时协调,统一执法尺度.但目前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在执法方面缺乏沟通和配合,在具体执法的宽严程度上还不能够保持一致,致使严重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打击,客观上纵容了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现象的蔓延.

4.4 新闻媒体在某种程度上支持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个别新闻媒体公开支持侵犯奥林匹克标志行为,甚至把侵权行为作为正面新闻进行积极宣传,并刊播侵犯奥林匹克标志广告.在一些介绍《奥运商机》的图书和报刊上,公开把隐性市场作为抓住北京奥运会“发财”的机会介绍给读者,这在某种程度上间接的支持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4.5 奥运会的巨大商机和利润驱使部分个人和企业侵权随着北京申办奥运会取得成功,激起了一浪高过一浪的奥运热,各行各业对奥运会表示出了极大的关注.一些企业和个人被奥运会这块“巨大的蛋糕”所诱惑,为了获取利润,不惜挺而走险,或者是公开地、直接地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赚取商业利益;或者是“打擦边球”,完全是故意,但是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比较隐蔽,采取的是隐含的、潜在的策略.

5 对 策

5.1 广泛宣传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提高全社会民众的法律保护意识 加强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宣传,在老百姓、机关、厂矿、商场中广泛开展相关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普及工作,特别是做好对进出口企业、小商品生产企业以及消费者的宣传.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公众的法律保护意识,营造“人人爱奥运,人人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教育民众拒绝购写侵权商品,并且能够随时向北京奥组委和各地工商部门侵权行为.

5.2 尽快加入内罗毕条约 《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内罗毕条约》于1981年缔结.根据该条约,所有缔约国均必须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相互联结的五环),防止在未经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许可的情况下被用于商业目的(广告中、商品上、作为商标等).截至2002年12月31日,缔约国总数为41个国家.而我国至今还未加入该条约,为了更好的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我国应尽快加入内罗毕条约.

5.3 加强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理解 加强对奥林匹克运动的理解,对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趋势要有深刻的认识,否则,对条例的认识及精神实质的把握将会产生困难.工商部门要学习和掌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别是对难点问题的把握,如条例第5条中规定的其他行为.要准确把握条例的实质,特别要理解的是“以营利为目的”这一条款.国务院法制办,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对一些问题也需要进行界定,比如把“Beijing2008”写成“2008Beijing”是否构成侵权等等,以便执法机关更好的执行.

5.4 执法部门要依法加大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

5.4.1 行政执法方面 根据《条例》的规定,在行政保护方面,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另外,海关负责进出口商品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工作的备案和保护工作.

5.4.2 司法保护方面 对于侵权行为,奥林匹克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工商机关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执法机关对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要按照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5.4.3 建立各部门执法的协调配合机制 加强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海关当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奥运会法律事务组、各地工商部门和司法当局等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合作,减少相关机构之间的摩擦,从而提高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执法效率.各级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同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为奥林匹克克知识产权保护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5.5 新闻媒体应当在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动中负起责任 新闻媒体应报道有关支持奥林匹克的活动,介绍有关奥林匹克标志的正确使用,要进行正确的引导和指导,以便使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对《奥林匹克宪章》、《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有更深、更准确的理解.通过大力宣传引导企业正确的商业行为,提高公众的认识和法律意识.同时对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要进行暴光,并进行严厉的批评,对一些侵权广告要拒绝刊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切切实实地履行对奥林匹克运动作出的郑重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