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和加拿大竞技体育中的过度暴力问题

点赞:16760 浏览:7156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近年来,随着世界竞技体育的蓬勃发展,竞技体育的过度暴力行为时有发生,其社会危害性正在凸显.美国、加拿大作为竞技体育大国,在认定和处理过度体育暴力方面有其独到的认识和经验,其处置方式包括立法、判例法和联盟3种.刑事检控体育过度暴力行为具有可行性,但会遇到相当大的障碍,包括观念障碍、宪法障碍,其中最大的障碍是“同意原则”.同意作为抗辩事由,可有效阻却刑事责任.我国在处理此类行为时,没有统一的标准.借鉴美、加的经验,建议我国应从4个方面逐步完善,即完善体育专项立法、强化司法、推动体育联盟自治以及加强竞技规则的科学性研究.

关 键 词:体育法学;过度暴力;竞技体育;抗辩事由;美国;加拿大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116(2011)04-0078-06

Studyoftheissueofexcessiveviolenceinpetitivesports

intheUnitedStatesandCanada

WANGShui-ming,YEJian-feng

(SchoolofLaw,SouthChinaNormalUniversity,Guangzhou510006,China)

Abstract:Inrecentyears,withtheboomingofworldpetitivesports,thebehiorsofexcessiveviolenceinpetitivesportsoccurredfromtimetotime,andtheirsocialhazardnessisbeingperceivable.Asabignationofpetitivesports,theUnitedStatesandCanadaheuniqueunderstandingaboutandexperiencesindeterminingthenatureofandpenaltieorexcessiveviolence,theirwaystodealwithsuchbehiorsincludelegislation,caselawandleague.Criminalprosecutionofthebehiorsofexcessiveviolenceinsportsieasible,butwillencountersubstantialobstacles,whichincludeconceptionalobstaclesandconstitutionalobstacles,inwhichthebiggestobstacleisthe“principleofconsent”.Consentasagroundfordefensecaneffectivelyexcludecriminalliabilities.InChina,thereisnounifiedstandardfordealingwithsuchbehiors.ByreferringtotheexperiencesoftheUnitedStatesandCanada,theauthorproposedthatChinashouldmakeimprovementsgraduallyin4aspects,i.e.perfectingsportspecificlegislation,intensifyingjurisdiction,promotingtheautonomyofsportsleagues,andstrengtheningthescientificstudyofpetitionrules.

Keywords:sportlaw;excessiveviolence;petitivesports;groundfordefense;USA;Canada

竞技体育中的过度暴力是当今国际体育的4大顽症之一,已引起体育界和法学界的高度关注.广州亚运会前夕,在中国男篮与巴西男篮进行的热身赛中,双方运动员的群殴、厮打,造成了极坏的国际影响.这是一起典型的体育暴力事件,反映了现今国内外竞技体育中广泛存在的过度暴力问题.

2005年,美国全国冰球联盟(NHL)温哥华队队员纳克折断对手的脖子,法院接受其对伤害罪的认罪,判处其缓刑1年兼社区怎么写作令[1].2006年,在法国队与意大利队的比赛中,法国球员齐达内的“头锤事件”将体育运动中的过度暴力行为犯罪化问题推向大众媒体,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球员是否应对其在运动中的过度暴力行为负刑事责任?

鉴于体育暴力事件频频出现,美国对此问题陷入两难的境地.有美国学者认为,运动员使用了超出比赛范围的暴力行为理应受到刑事处罚,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也不可能同意他人对自己的身体实施运动之外的过度伤害[2].球员及教练却认为,联盟配置已很完善,有能力应付过度体育暴力事件,没必要经司法程序予以遏制.他们认为,暴力是每项竞技体育的内在因素之一.如果适用刑事制裁来排除这类危险,会损害运动的生命力.不过,大家均承认,体育暴力已成为美国不得不面对的棘手问题[3].

在1905年的一次特别严重的橄榄球暴力事件后,当时的美国总统罗斯福曾威胁通过行政命令废除橄榄球运动.①后来尽管橄榄球被设法保留了下来,但是如果罗斯福知道橄榄球运动现在如此之暴力,必定会将其废止的威胁付诸实施.一项研究表明,在1933~1976年间,有组织的橄榄球比赛共夺走了1198名运动员的生命[4].

竞技体育中的过度暴力行为近年呈上升趋势,如果任其泛滥,势必会对竞技体育运动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甚至会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首先,赛场上的过度暴力不仅败坏赛风赛纪,也损害了体育迷的情感.明星运动员通常被青少年奉为偶像,发生在他们身上的暴力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体育精神,还会严重影响崇拜者的价值观.罗伯特•,雅戈尔长期研究体育暴力对青少年的影响,认为电视体育具有强烈的倾向性,易使儿童患上埃维尔•,克尼维尔综合症,电视中的暴力更容易被青少年模仿.②其次,体育暴力还会造成受害者的痛苦.在竞技体育比赛中,被过度暴力行为摧残的运动员比比皆是.譬如在足球比赛里,背后铲人已经给很多运动员带来莫大的伤害.最后,过度暴力还会危害体育事业的长远发展.竞技体育中的暴力犯罪是对体育精神的亵渎,更是对在市场运作下体育行业内竞争秩序的巨大破坏.

1竞技体育过度暴力行为的概念及界定

竞技体育以竞技比赛为主要内容,集中反映出人类社会的文明和对健康的生活追求.与此同时,竞技体育更促进了运动水平的提高,提升了竞赛的观赏性,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其中,推动了体育运动的发展.但是过度暴力却对竞技体育运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由于科学的营养调配以及对身体技能的新认识,运动员变得更大、更强和更快,加上球员意识到团队在经济和竞争上的成功可以倚仗侵犯和威胁对手来实现,这就增加了过度暴力侵害的可能性.此外,过度暴力也可能对社会带来巨大不良影响,因为每天无数业余运动员、特别是青少年通过电视观看ESPN等体育中心转播的体育比赛节目,当他们看到暴力镜头时会特别激动、兴奋,倍受鼓舞,并效仿这些无意义的暴力行为.

在泰森与霍利菲尔德的美国“世纪之战”拳王争霸赛中,泰森那著名的“世纪之咬”相信我们并不陌生.泰森咬掉对方耳朵上的一小块肉,幸亏他没有咬掉整个耳朵,否则,美国的司法机关一定不会让其逍遥法外的.透过该著名案例,我们有理由相信,体育过度暴力不能因为其披上“正当业务行为”的面纱而阻却犯罪性事由.要揭开这层面纱,我们首先必须正确理解何为体育过度暴力及暴力程度.

竞技体育中的过度暴力行为是指比赛中的一方运动员从身体等方面对对方进行恶意伤害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的一种.有学者将竞技体育的过度暴力性理解为体育暴力的一种,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竞技体育的暴力性和过度暴力两者有明显的区别:暴力性是竞技体育的固有属性,与生俱来且不可避免,没有暴力性,竞技体育便失去魅力,但这种暴力是一种正当的暴力,无碍于社会的健康发展.而体育过度暴力则是竞技体育的异化,这种行为与竞技体育所倡导的公平、公正的精神相悖,更会极大影响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具体而言,运动员在合乎规则的情况下实施的非故意伤害行为虽然带有暴力性质,却是一种正当行为,还达不到过度暴力的程度.只有运动员故意违反比赛规则,恶意造成对方伤害的,才可能构成体育过度暴力.也就是说,竞技体育过度暴力行为是指,在竞技体育的训练或竞赛过程中,参赛的一方以比赛为目的,主观存在恶意,故意犯规,超过必要限度,从而造成另一方运动员伤害或者死亡,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攻击性行为.

竞技体育过度暴力行为必须符合以下要件:第1,过度暴力行为发生在正式的对抗性竞技体育中;第2,过度暴力行为发生在参与比赛的双方或者多方运动员之间;第3,体育过度暴力行为发生在比赛时间、场地;第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恶意,且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第5,行为人的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2美、加竞技体育过度暴力行为的规制途径

在美国,立法议员、职业体育联盟以及法律评论家都曾提出过处理体育过度暴力的不同途径.有的建议将此问题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如刑事法院和民事法院.也有建议交由联盟自行处理,认为解决体育过度暴力事件是体育联盟自家的事.这种“将司法留在自家”的观念相比冗长而复杂的司法程序而言,其效果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在暴力刚开始及紧随其后的阶段[5].但这能保证被害人的利益以及体育的公正吗?

2.1立法规制

1980年美国国会提出立法议案,希望修订美国刑法典第18条,对在职业比赛中使用过度暴力的运动员实施刑事制裁.③该议案最后未获通过,因为不少职业运动联盟代表认为,议案的表述和潜在的刑罚太过含糊,且不连贯.议案也遭到职业联盟执委们的强烈反对,认为规制暴力运动员的行为应由联盟负责而非政府.1983年美国众议院议员托马斯提出体育暴力仲裁议案,与1980年的议案极为相似,其特点是提出成立处理体育暴力事件的“体育仲裁庭”.④但因议案适用及仲裁程序的诸多不确定性,最后以失败告终.由于联邦立法的接连失败,此后几乎再没有出现州级或者国家级的有关体育暴力的立法活动.

2.2刑事判例法规制

运动员很少因在体育运动中实施暴力行为而被起诉的.2001年加拿大对麦克索里的起诉,是在过去12年里冰球联盟队员第一次因冰上行为而受到刑事检控的[6].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有些因素限制了刑事法庭处理体育暴力事件.合法侵犯行为与过度的非法行为的界定或许是刑事检控最大的难点,因为过度暴力行为是无法复制的.每个案件因其特殊性会大大限制检察官证明暴力球员具有必要的主观要件,因为刑事证明需满足极高证明要求,即超出合理怀疑.

起诉体育暴力行为主要涉及伤害罪或殴击罪,但要证明某人构成伤害罪或殴击罪是十分困难的,检察官必须证明其具有“故意、明知或轻率致他人身体伤害的行为”.⑤与攻击、殴打他人的街头暴力不同,这些行为如发生在业余和职业足球、橄榄球以及冰球比赛中是可以被接受的.因此,陪审员通常很难鉴别体育运动中的合法和违法暴力.检察官遇到的另一实质障碍是被告可能提出的正当防卫事由.

此外,“同意”也是指控暴力球员的障碍之一.参加比赛或同意比赛中的特定行为通常意味着被害人的默许,即“默许合理的可预见的身体暴力”.有两个界限需要明确,一是合法与非法体育暴力的界限,一是合理的可预见和不可预见的暴力.

其他限制检察官起诉的因素还包括被害人的起诉犹豫以及法院系统本身案件太多,无暇顾及等.由于存在诸多限制检察官检控暴力球员的障碍因素,因此,刑法只有做出相应的调整,刑事检控才能成为一种处理竞技体育过度暴力事件的切实可行的选择.

2.3联盟控制

美、加体育联盟处理过度暴力事件一直没有停息过,绝大多数过度体育暴力案件均由各联盟自行处理.为遏制将来类似行为的出现,他们对违规运动员采取停赛或者罚款等纪律处分,劝阻检察官和被害运动员通过法院途径解决因体育过度暴力引致的赔偿问题.例如,NBA建立了“严重犯规”规则,保护运动员免受不必要的暴力.⑥美、加体育联盟为何乐于自行处理这些暴力事件,究其原因莫过于担心球队对球迷的良好公共形象以及各自球队的收入受到影响.体育暴力中获得的市场和利润是联盟希望对体育暴力行为进行自我控制的最主要原因.有实证证据表明,球迷非常喜欢狂热的比赛,比赛中的暴力吸引观众,增加联盟的收入,甚至冰球联盟官员如是说,“结束冰球中的暴力将会导致联盟失去大量观众,继而失去金钱”.赞同联盟自行处理体育过度暴力事件的人认为,联盟比法院更能妥当处理暴力运动员的罚款和停赛问题[7].

美国某体育评论员也认为,联盟能更好地确定运动员的行为是否“越线”.另一赞同联盟自控的观点是,联盟对运动员的罚款和停赛比法院快得多,比如,NBA总裁大卫斯特恩仅用两天时间即作出对2004年11月步行者和活塞队斗殴球员的停赛决定.

3美、加竞技体育过度暴力行为的刑事检控

几乎每项竞技运动都具有暴力攻击的危险.在竞技体育中,过度暴力行为很少被谴责,通常会得到理解,甚至有时得到表扬[8].传统意义上,运动中的碰撞或者击打仅受到裁判或者体育官员的处罚.而当赛场暴力上升到无法忍受的地步时,司法应否介入并施以刑事制裁?

3.1刑事检控的可行性

美、加反对体育过度暴力行为犯罪化的人士认为,联盟内部的制裁是最适合的[9].但事实证明,联盟制裁在大多数情形下是无效的.因此,要有效遏制体育暴力,唯一有效的补救希望在于政府,只有政府才具有遏制体育过度暴力的能力.

1)加拿大的经验.美国很大程度上不愿对过度暴力行为的实施者给予刑事制裁,而加拿大在这方面却显得坚决得多.其中的例子是1988年对冰球联盟北星队队员迪奥的定罪.检察官指控其在与枫叶队的比赛中用球杆击打对手头部,迪奥被判1天,罚款1000加币.该案是加拿大历史上第一次对职业运动员在比赛中的暴力行为处以刑[10].最近,麦克索里被法院认定构成伤害罪,被判18个月缓刑.⑦加拿大对体育过度暴力行为的成功检控表明,刑事检控体育过度暴力行为是可行的.尽管加拿大没有一套统一的规制体育伤害的标准,但是其已经建立了一套有效的司法评价准则.

2)美国的经验.在美国,立法者认为,地方检察机关处理体育暴力问题最为适合.检察官和执法官也倾向于此看法[11].美国在处理体育暴力方面也有其值得称道的经验,尽管其经验有限.在全国冰球联盟的一场比赛中,布伦斯队的大卫攻击北星队的亨利,致其终身残疾.⑧明尼苏达检察机关以使用危险工具致人重伤罪起诉大卫,理由是个人不能明示或者默示同意成为犯罪被害人.经过18个小时的评议,陪审团最后认定大卫有罪.大卫案的有罪判决表明,对体育暴力定罪是可行的.职业运动联盟的态度也发生了转变,其愿意接受对过度暴力行为的起诉.前冰球联盟主席扎得勒表示:“尽管我对本案表示失望,但是体育不得超越法律是我们一直以来的信念.”[12]

3.2刑事检控的障碍

参加竞技体育运动的人必须默认接受一定程度的暴力.许多美国法学家也赞同,如果运动员的行为在合理的可预见的危险范围内,暴力是被允许的,不会将暴力实施者诉诸刑罚,即使对他人造成严重的伤害[13].因此,起诉体育暴力案件会遇到观念、抗辩以及宪法上的障碍,从而为刑事法院解决此问题带来困扰.

1)观念上的障碍.

刑法哲学是建立在社会排除非法行为需要基础上的,刑法界定并处罚那些被社会认为是“不道德、受责难”的行为.⑨在观念上,当可预见的行为不符合广泛的社会规范标准,而符合特定团体的规范标准时,有时也会缺乏道德的可谴责性.竞技场上发生的行为,暴力与可能的犯罪是不同的.一般认为,运动员能预见竞技体育中的暴力和伤害,起诉暴力行为是不妥当的.也就是说,运动中的暴力只要遵从比赛的强制性规定,就可以被接受.刑罚原理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在决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必须了解此行为是否值得责难,如果不值得谴责,我们就很难有正当理由去处罚该行为.这就是追究体育过度暴力行为观念上的障碍.

2)宪法障碍.

法定性原则要求,追究刑事责任不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且还要求有适当的机构对犯罪做出界定,如立法机构.法定性原则构成正当程序或者公平正义的基本要素,是对刑事司法制度公平原则的一种承诺.而检察官在检控体育暴力犯罪嫌疑人时会遇到较大的宪法障碍,如缺乏提前告知以及法律的含糊不清等.

3)抗辩障碍.

对体育运动中的过度暴力行为施加刑事制裁最大的障碍是“同意原则”,该原则能够完全阻却伤害罪和殴击罪.其他阻却事由还包括自卫行为、无意识的身体反射以及对方的挑衅行为等.

(1)同意.

美加刑法中,体育运动中的暴力行为通常以伤害罪起诉.⑩构成伤害罪必须证明暴力者具有伤害的故意或者对伤害性的打击漠不关心,并导致被害人受伤.但“同意”作为抗辩的理由,可以有效免除刑事责任.

以下简要介绍几种美、加的“同意”理论:a)违反运动规则的“同意”理论,根据该理论,竞技体育的参加者表示愿意接受运动规则允许的身体接触,但不同意规则禁止的身体接触.有些违反比赛规则的行为仅是比赛的一部分,而不必然表明运动员故意去伤害对手,因此,陪审团似乎不愿意对没有严重伤害被害人的违反体育安全规则的运动员定罪.○11b)模范刑法典标准,美国模范刑法典对竞技体育中的“同意”设定如下标准:被指控构成犯罪的行为是指该行为会导致身体的伤害,同意该行为可以作为抗辩的理由,如果等该行为导致的危险是竞技体育中合理、可预知的危险.○12根据该标准,运动员应当预见暴力行为可能发生,且同意该暴力行为.有学者批评美国刑法典对“同意”的规定太过宽泛,○13认为尽管运动员应该合理预见对手可能伤害他,但不必然得出运动员同意被以该方式伤害的结论.c)加拿大的主流观点,加拿大法院界定运动员“同意”的标准最先见于雅格诉加宁民事判例中.雅格认为:在一种必然导致他人伤害的环境下实施伤害,即使当时存在挑衅或者处于比赛,也不应视为默示同意[14].

(2)其他抗辩事由.

尽管“同意”是最常用的抗辩事由,但其他抗辩事由也会被采用,且有成功的先例,如自卫行为、无意识的反射行为以及对方的挑衅等.

a)自卫,对非法行为自卫的竞技参与者能够成功抗辩伤害行为.但是,对此抗辩会受到限制.首先,运动员以暴制暴时,危险必须现实存在;其次,如果造成不必要的严重伤害或具有报复动机,自卫就缺乏正当性根据;最后,没有理由退却或者避免危险时方可使用暴力[15].b)无意识的反射行为,如果被告的打击是在无意识的条件反射下作出的,由于行为人缺乏必要的主观要件,不构成殴击罪.然而,美国体育检察官伍尔夫批评无意识抗辩,认为体育运动总能作为一种免除坏习惯和非理性行为的道德抗辩事由.○14c)挑衅行为,要求被告是因为被挑衅而实施报复.此抗辩在体育案件中很少使用,因为美国大多数州并不认为这是一种体育暴力中的抗辩事由.法院仅倾向将挑衅行为作为定罪后的量刑情节考虑.d)超法律障碍,检察官在对体育暴力提起诉讼时,会慎重考虑一些明显的超法律障碍[16].

刑事检控是规制体育暴力的有效手段,因为这样可以向社会传递这样的信息,即社会不会容忍运动员过度的暴力行为.尽管检控体育暴力行为的批评者认为,对体育暴力实施刑事制裁将导致体育运动的衰弱,因为运动员害怕被起诉,不敢尽情发挥[17].作为解决过度体育暴力行为的刑事检控,更在于其象征意义,它向社会昭示,实施过度暴力不能为社会带来任何利益,理应受到刑事制裁.

4对我国的启示

1)完善体育专项立法.

竞技体育中的暴力犯罪与一般的治安案件不同.因此,有些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法规来处理竞技体育活动,以确保比赛的安全进行.目前,值得重视的趋势是,许多国家都在通过专项的体育立法形式来规制竞技体育中的暴力行为.譬如在意大利,为了从法律上防控赛场暴力,国会特别通过了一项《反足球暴力法案》,其中体育违法惩治条例是该法的核心.尽管美、加在惩治体育暴力犯罪上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但却一直没有制定专门的体育法规,仅仅依靠普通的刑法典,无法有效地规制这类特殊的犯罪行为,从而导致赛场暴力有日益泛滥的趋势.

近些年里,我国体育赛事的职业化得到了飞速发展,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令人不忍目睹的赛场暴力事件,鉴于美、加两国在此领域的经验教训,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要由全国人大制定出一部专门的《反体育暴力犯罪法》,通过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来对体育暴力进行有效的规制,这部法律应涵盖体育伤害行为的认定标准、一般的免责事由等规定,同时也要衔接好各项体育赛事规则与这部法律之间的关系.

2)强化司法.

需要改变现今竞技体育领域排斥司法管辖的做法.美、加等国对竞技体育暴力行为的处理原则,会动用刑罚手段,通过司法的介入,来解决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体育暴力犯罪,克服联盟制裁无力的缺陷.鉴于美、加国家法庭由于缺乏对体育专业技能的知悉,加上检控成本过高,且可能导致检察官投入过多时间和精力,却得不到预期的效果等因素的考虑,美国众议员托马斯提出体育暴力仲裁议案,提到成立专门的“体育仲裁庭”处理相关的体育暴力事件.面对层出不穷的体育暴力犯罪,我国应当考虑设立专门的体育法庭或体育仲裁庭,因为体育运动涉及到许多专业知识,这就与日常的刑事案件有所区别,由专门的机构来进行检控,可以做到对体育暴力犯罪的毋枉毋纵.

在司法认定上,美国对体育犯罪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举证责任的设计也较为独特,且就算认定为犯罪,在量刑上一般也会从轻考虑.就拿纳克案来说,法院对其折断对手脖子的行为认定为伤害罪,却只判处缓刑一年,兼社区怎么写作令.笔者认为,较轻的刑罚能够平息过度暴力行为犯罪化之后引来的争议.因此,我国在将来的司法判例中也应当确立“轻刑化”的准则.毕竟体育犯罪领域比起普通犯罪要具备更多的复杂性、特殊性,如果按照一般的量刑标准和举证责任,确实有可能挫伤运动员投入竞技时的积极性,这也违背了运用刑事检控的初衷.

加拿大曾经对多起体育过度暴力行为进行过成功的检控,尽管没有统一的规制体育伤害的标准,但是其已经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司法分析准则.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学习借鉴其经验做法,对体育过度暴力行为的追究讲求实效性,譬如说可以大量地适用缓刑、短期、高额罚金等.除此之外,我国还要充分利用司法解释的功用,对体育规则和专项立法中的缺失以及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必要的补充.

3)推动体育联盟自治.

所有的体育职业联盟均有各自的处罚机制,对竞技体育暴力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自我解决内部暴力事件.相对外部法律规制,自治管理有其优势.首先,联盟的自治机构熟悉体育项目的规则和特点,便于作出更专业的裁决;其次,内部救济更高效,针对性也更强.在美国,体育联盟运用规则来惩处和控制那些被认为是不必要或超出体育项目本身的暴力行为.韩国为了预防竞技体育犯罪,于1982年修改通过了《国民体育振兴法》,其内容主要包括通过立法的方式强化体育行政管理组织,明确授予民间体育管理组织一定的权限,以此来加强对体育事业的管理,并规范竞技体育行为,达到规范操作、预防犯罪的目的[18].上文中也举过一些例子,如NBA总裁仅用两天时间就对斗殴的运动员作出停赛决定.这样,的确能够迅速平息体育暴力事件所带来的恶劣影响,让受害的运动员和大众都觉得施暴者得到了应有的惩处.落实到我国的具体情况,就应当发挥各个行业协会的作用,在遇到赛场暴力事件时,应当迅速地组织独立调查团对事件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根据最后的调查结论作出罚款或者停赛的处罚决定.

但我们也必须看到,并非所有的体育过度暴力行为都能适用联盟规则来进行规制.对那些已经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伤害行为,就不能继续让体育联盟根据规则来作出处罚决定,因为去罪化的处理并不能使事件得到平息,最终反而会导致社会利益的受损.所以,我国在引进美加联盟对体育暴力的做法时,也应当要区分具体适用情形,如果体育暴力行为确已触犯刑法,由司法机关提出检控更合适.

4)加强竞技规则科学性研究.

竞技体育是具有规则性的活动,参与到其中的人都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随着医学的发展和人类身体的进化,很多规则已经不能很好地规范竞技运动,这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合理的竞技规则.比如,篮球比赛中的侵人犯规就是一种极易与竞技体育犯罪行为相混淆而值得研究的竞技规则.传统对侵人犯规的界定过于抽象,在实践中,会经常发生一方运动员利用此规则故意弄伤对方选手,从而为赢得比赛创造机会的情形.这种行为严重时应构成犯罪,但是由于竞技规则的概括性,使得实践中区分犯规与犯罪难度加大.因此,应不断加强竞技规则的研究,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竞技体育秩序,促进竞技体育的进一步发展.

注释:

①RichardB.HorrowSportsViolence.TheInteractionBetweenPrivateLawmakingandtheCriminalLaw,2006:6-7.

②RobertC.Yeager.SeasonsofShame.TheNewViolenceinSports,1976:207.

③SportsLaw..2003:241.

④TheSportsViolenceArbitrationAct.H.R.4495,98thCong,1999.

⑤ModelPenalCode.211.1(a)1962.

⑥LawofProfessionalandAmateurSports.16-5GaryA.Uberstine,2007.

⑦ReginMcSorley.2000BCPC117,atpara.21.B.C.Prov.Ct.

⑧DidRanii,CriminalLawNext.NatlL.J,1981:1.

⑨JoshuaDressler,UunderstandingCriminalLaw. 1.01(A)2ded,1995.

⑩ModelPenalCode.1985:211.

○11CornellJ.L.&Pub.Poly.145-168.

○12Statev.Shelley.929P.2d.Wash.Ct.App,1997:489-492.

○13ConsentinCriminalLaw:ViolenceinSports.75MichLRev,2008(1):148-159.

○14Statev.Forbes.No.63,280.HennepinCounty,Minn.,Dist.Ct.Aug.12.1975.

.BasketballPlayer’sFoulDrawsaJailTerm[N/OL].NYTIMESONTHEWEB..省略,2010-05-20.

[9]ReginBradshaw.ACriminalprosecutionforadeathinasoccergame[J].CoxCrimCas,1878(1):83.

[10]TomCallahan.Spillingoverintothestreets[J].Time,2006(1):47.

[11]BradleyCNielsen.Controllingsportsviolence:toolateforthecarrots-bringonthebigstick[J].74IowaLRev,2007(1):681-694.

[12]MaryCarroll.Theneedforcriminalsanctionstocurbviolenceinprofessionalsports[J].12HamlineLRev,1988(1):71.

[13]JohnJLove.Consentasadefensetocriminalbattery-theproblemofathleticcontests[J].28OKLALRev,1999(1):840.

[14]DianeVWhite.Sportsviolenceascriminalassault:developmentofthedoctrinebycanadiancourts[J].DukeLJ,1986(1):1030-1034.

美国和加拿大竞技体育中的过度暴力问题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竞技体育的论文例文 大学生适用: 自考论文、高校大学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71 写作解决问题: 学术论文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模板、论文题目 职称论文适用: 核心期刊、职称评初级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学术论文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经典题目

[15]RichardBHorrow.Violenceinprofessionalsports:isitpartofthegame[J].9JLegis(1),1982:1.

[16]WayneRLaFe.Arrest:thedecisiontotakeasuspectintocustody[J].FrankJRemington,2006(1):110.

[17]RichardLBinder.Theconsentdefense[J].CrimLRev,1998(1):235-245.

[18]罗嘉司.竞技体育犯罪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