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体育异化与运动员权益保障问题之审视

点赞:6868 浏览:22461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竞技体育在增进人们身心健康、激发人类创造潜能、增强民族凝聚力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异化现象.异化引发了运动员培养过程中的缺失现象,某种程度上也损害了部分运动员的合法与正当权益.这要求我们应该尊重运动员基本的人格权、保证运动员身体健康权、关心运动员的精神健康权、保护运动员基本的受教育权、维护运动员未来的发展权等等,整个社会应该给予竞技运动员“式”的关注与关怀.

关 键 词:竞技体育;运动员权益;学

中图分类号:G8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116(2009)01-0019-05

Ethicalcontemplationofthealienationofpetitivesportsand

theassuranceofathlete’srights

CHENShu-qi1,GONGZheng-wei2

(1.DepartmentofPhysicalEducation,HunanTrafficVocationalTechnologicAcademy,Changsha410004,China;

2.SchoolofPhysicalEducation,HunanNormalUniversity,Changsha410012,China)

Abstract:Whereaspetitivesportsplayanirreplaceableroleinboostingpeople’sphysicalandmentalhealth,inspiringhumanbeing’screativepotentialsandenhancingnationalcohesion,theyalsoshowacertainsignofalienation,whichtriggerstheoccurrenceofthesignofethicalmissingintheprocessofathletecultivation,anddamagesthelawfulandlegitimaterightsofsomeathletestoacertainextent.Henceitisrequiredthatweshouldrespectathlete’sbasicpersonalrights,ensuretheirrightforphysicalhealth,careabouttheirrightformentalhealth,protecttheirbasicrightforbeingeducated,andmaintaintheirrightforfuturedevelopment,i.e.thewholesocietyshouldpay“ethicaltype”attentionandconcerntopetitiveathletes.

Keywords:petitivesports;athlete’srights;ethics

2006和2007年体育运动领域连续出现的“邹春兰事件”①、“王德显事件”②,使人们开始对竞技体育和冠军背后的一些鲜为人知的问题给予了更多关注.抛开事件当事人的是与非,我们更应从学术研究的理论视角对当前竞技运动员的权益保障问题进行深入反思.本文结合这两个事件,尝试从学的视角对竞技运动员的正当权益问题进行探讨.

1当前竞技体育异化现象及迷失

竞技体育是运动员以竞技比赛为基本手段,满足人们审美享受及刺激等需要的社会实践[1].是现代体育的基本形式之一,形式上是通过竞技的方式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和创造优异运动成绩的一种体育活动,但本质上蕴含了体育的精神,在增进参与者身心健康,激发人类创造潜能,增强集体意识和民族凝聚力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人类通过竞技体育挑战极限、不懈追求目标是充分地发挥了人类自身的潜能,全面地拓展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但超越极限也会造成机体机能与竞技能力之间的失调,使人的机体和心理发生紊乱.当前的竞技体育领域存在着诸多的异化现象,这些现象不仅与体育原有的精神背道而驰,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部分运动员的正当权益.

1.1对“竞技体育异化”的解读

“异化”作为一个哲学概念被提升,始于黑格尔.费尔巴哈赋予了“异化”以引申的哲学含义:“主体所产生的对象物、客体,不仅同主体本身相脱离,成为主体的异在,而且反客为主,反转过来束缚、支配乃至压抑主体.”[2]竞技体育是指“在全面发展身体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发挥人(个人和群体)在体力、心理、智力等方面潜力的基础上以攀登技术高峰和创造优异运动成绩为主要目的的一种运动过程”[3].“竞技体育异化”是指主体在竞技体育发展过程中,由于方式手段的不当或目标的偏向,导致现实偏离本真,并反制主体,使其最终丧失活动的能动、自为、自主状态.

当前竞技体育的异化包含两层含义:从实质上看,众多人追求的竞技体育与真正意义上的竞技体育相背离.从竞技活动主体角度看,指众多竞技体育的参与者被种种外在力量所支配,丧失了对体育活动的主动性和控制力,成为畸形化竞技体育的“奴仆”.一种异己的力量扭曲了竞技体育本质,使人们离竞技体育的初衷越来越远.

1.2“异化”的竞技体育中运动员培养的问题

1)异化了的“利益论”――训练指导动机的极端功利取向与人本精神的失落.

市场经济的功利化原则和理念已渐渐深入到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体育经济领域也没有例外.由于竞技体育优异成绩的取得不仅会给运动员带来掌声、赞许和经济利益,同时也会直接影响教练员、体育主管部门的直接物质利益.所以许多人在被过分物化浸染之后,开始过度地强调和重视、甚至夸大竞技体育的利益产出功能,而渐渐弱化和忽视了竞技体育应有的人本精神.异化了的“利益论”使众多人的目光和精力单一、片面地集中在了高额利益的回报上,诱发了竞技体育的畸形走向.

2)异化了的“成功论”――训练的高强度等手段的运用与“人道精神”的缺失.

优异的比赛成绩和成功是每一个运动员向往和追求的,这往往成为训练当中教练员激励运动员的主要手段.一方面使运动员形成了“胜者王侯,败者寇”的片面认识,另一方面也误导和刺激教练员群体,在成功“开发”过程中大量运用不当手段.竞技体育不仅需要“重在参与的精神”,更需要人道主义精神.异化的“成功论”诱导教练训练手段的高强度化和不正当化,其对运动员带来的不仅仅是身体健康上的损害,也有巨大的隐性的精神伤害.“体育的诞生是健康的需要,之所以要强调体育运动的底线,是由于促进健康这一体育运动至为始源至为永恒的内容,正因各种原因逐渐为人们所淡忘、离人们远去”[4].

3)异化了的“集体论”――不正当训练思想下的优异竞技成绩与运动员“高昂代价”的付出.

训练的顺利进行离不开外在的精神激励,“爱国主义、为国争光”激励无数体育健儿走上了奋斗之路,也实现了其为国争光的社会价值,这是值得我们在训练过程中运用的.但现实中却有个别的教练员或者训练的主管者打着“集体主义、为国争光”的旗号,行着谋取私利的“伪集体主义”之路,把更多的奖金和名誉建立在损害运动员健康权益的基础上,建立在异化的“集体论”的教化之中,运动员成了“听话的牟利工具”.部分教练员和主管者的这种做法不仅反映了其道德世界的肮脏与人格的卑劣,更重要的是玷污了凝聚民族力量的集体主义精神,而且使运动员因为“虚伪的崇高”而付出了身体和心灵上的沉重代价.

2竞技体育的道德失落与运动员权益丧失的原因

2.1畸变的功利化价值取向

我们不能完全否认“功利”在社会发展中的独特作用,“但膨胀畸形的功利追求却是‘魔鬼’.它消解了人们的道德与良知、扭曲人的灵魂与人性.功利化的畸形发展改变了人们的价值追求和价值观念,人的被无限制地刺激而急剧膨胀.人成为金钱、名利、地位等物欲的奴仆.自我实现满足的方式出现失衡,其衡量标准也更加趋于直观化和世俗化,进而造成了一些人道德的迷失,甚至是人性的泯灭”[5].“效益至上”、“金钱至上”的、畸变的功利化价值观反映在竞技体育领域便是“拜金主义”、“锦旗主义”的大量出现,进而直接诱发了竞技体育领域的道德失落.

竞技体育原本具有的提高身体素质、培养竞争意识和团队精神、合理挑战自我极限的功能,渐渐变异.“拿金牌的运动员就是完美无缺的运动员,培养出冠军的教练就是著名的教练”,这种过于单一的功利标准,对教练员群体产生的影响是:为了利益和成绩,在培养竞技运动员过程中,不惜采取损害运动员权益的训练方式和行为,例如部分教练为了运动员出成绩,让其服用兴奋剂;为了挑战极限潜能而采取超负荷、甚至是非人道的训练手段,等等.单一功利化的标准,对竞技运动员群体产生的影响是:只要能拿金牌和冠军,只要能出名、得到奖励,别的都可以不顾,甚至是牺牲.例如一些运动员明明知道一些兴奋剂的食用会在日后对身体产生危害,但却禁不住各种利益的诱惑铤而走险,为了金牌不顾一切.“不久的将来也许会出现是要金牌还是要命的局面,我们必须转变这种以竞技中心主义、利益至上主义为很强特征的20世纪的竞技体育”[6].

2.2教练员及主管部门培养理念和方式的不当

运动员的成绩与教练员息息相关,这种相依的关系包括运动员成功带给教练员的成就感和荣誉感,也包括运动员优异成绩的取得与教练员的物质利益紧密相关,所以这些关系就直接影响了教练员培养方式的选择和运用.

随着一些体育竞技项目的商业化、市场化以来,商业利润成为影响体育项目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以职业化、商业化的足球业为例,因为足球的胜败涉及到俱乐部和经纪人以及相关的商业产业利益众多,金钱和名誉便会驱使教练员及主管者想尽一切办法,甚至不择手段,谋取不该属于他们的利益.此外,由于我国的体育项目绝大多数具有性质和行政特色,所以一些体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政策和方法也是部分教练员培养方法不当的原因之一.例如,一些地方主管部门将其管辖领域内运动员的成绩与教练员的待遇、奖励挂钩,或者用行政命令的“军令状”形式迫使教练员们不得不费尽脑筋、千方百计地严格要求运动员,“过度加大运动量以最大限度开发机体潜能”、“非人道训练方式的出现”、“食用药物等非正当手段的出现”等现象,就随着行政压力的出现而出现了.

2.3运动员自身道德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淡薄

运动员正当权益受侵害的原因除了外在因素外,自身的道德意识薄弱也是主要问题.一些运动员长期以来单一地形成了“胜者王侯败者寇”的思想,只要胜利了就有鲜花、掌声、金钱和名誉,手段可以不顾、道德可以不顾,甚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也可以不顾.这种畸变的成功观和金钱观诱发运动员不道德竞赛手段的产生,例如使用兴奋剂、诋毁和伤害对手以保证自己的胜利等等.

运动员权利是指“运动员在参与竞技体育的社会活动中,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定形式,可作或不作某种行为,也可要求国家和其他组织、公民作或者不作某种行为,从而实现其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法律手段”[7].运动员除了享有宪法赋予的一般公民享有的平等权、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权等基本权利之外,还享有民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体育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商品化形象权、运动员公平竞争参赛权、劳动报酬权、伤残保障权、健康休息权等等.但诸多运动员自身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不足,意识不到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甚至在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时候也不懂得寻求法律手段保护自己.这不仅为不正当、缺失的训练手段出现提供了机会,也使运动员在为竞技运动做出贡献的同时,付出了身体和精神的沉重代价.

3竞技运动员权益应得到“关怀式”的保障

现代竞技体育精神体现在运动员培养中,便是应该追求一种“关怀式”的培养和关怀的路径和精神内核.“关怀式”的培养方式关注的是竞技运动员的人格权、身体健康权、心理健康权、受教育权和发展权等的保障与完善.

3.1尊重运动员基本的人格权

人格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社会中的每个人作为类存在和构成人类社会的一分子,有着平等的和不容亵渎的人格权.在竞技体育的训练当中,部分教练员在训练运动员过程中,为了达到预期训练效果,最大限度激发运动员的机体潜能,而采取训斥,甚至是辱骂的方式.“我们虽然是师徒,但从人格上说,是平等的,都需要彼此尊重”[8],这是在“王德显事件”后,孙英杰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吐露的心声.在运动员培养过程中,训练固然需要严格、严厉,但教练员和相关主管者也要尊重运动员的人格和尊严.


运动员人格权维护的实现,特别需要教练员群体的付出.它需要教练员自觉提升自身的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一个优秀的教练不仅是一个具备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的人,也必须是一个道德上合格、有较好人文素养的人.一个懂得尊重自己队员尊严与人格的教练才会受到运动员的敬佩和爱戴,其一系列技战术训练的理念和方法,运动员才能更好地领会和接受.

3.2保证运动员身体健康权

竞技体育能够最大限度激发人的身体潜能,追求更高、更快、更强的发展目标,但这也是有前提的,即不牺牲和损害竞技运动员身体健康权.然而当前竞技体育在巨大荣誉和高额经济利益的诱导下,很多教练员、相关部门的主管者,甚至是运动员采取了“杀鸡取卵”、“涸泽而渔”的方式,例如服用兴奋剂等违禁药物、高强度超负荷的残酷式训练等.医学界的研究和现实已经证明,各种兴奋剂等违禁药物对人身体的伤害是极大的,甚至对未来的健康将造成灾难性的损害.

“邹春兰事件”中,早期6年的训练时间里,在“非主动”情况下每天一粒“大力补”,一共2000多粒药物吃到了邹春兰的身体内.北京广仁医院邹本艳医生对她检查后的基本情况如下:男性体征出现17年,扁平,喉结增大,胡须、腋毛、体毛明显,声音粗重.患者在卵巢、肾上腺皮质、垂体、甲状腺等器官患有疾病.医生解释说,这样的剂量让女人增强了肌肉力量,但严重损伤人的内脏器官,邹春兰目前的症状还只是面部长胡子,影响生育等,而药物所带来的潜在威胁正在危害着邹春兰的生命.竞技运动员高强度、超负荷的训练也是侵害运动员健康权的最主要因素.部分教练员为了让运动员出成绩,采取体罚的方式激发运动员的机体潜能.“王德显事件”中,孙英杰说到:“我是被他打大的,有时候训练找不到状态他打,比赛成绩不好他也打”“我印象最深刻的一次体罚是2000年前后,他把我鼻子打骨折了,整个脸都肿起来,面目全非,腰也打坏了.”[8]超负荷训练对运动员身体的伤害也是十分严重的.“王德显事件”中的艾冬梅长期超负荷训练,其脚部重度畸形,医生甚至称她相当于70多岁人的脚,这是长期超负荷、不当训练的结果.竞技体育挑战生理极限的勇气十分可嘉,顽强拼搏的意志也固然可敬,但生理的机能毕竟有自身的规律,超强度的挑战只会给运动员的健康带来损害.近些年在体育赛场和训练中不断出现运动员猝死的现象,众多医学专家分析这与高强度训练和服用激素药物等不无关系.种种现实告诫我们,金牌和成绩、荣誉和掌声的获得,绝不能用运动员未来健康的提前透支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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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身体健康权的维护,一方面要求教练员群体、相关部门的主管者应该本着同情心,“人道”地对待运动员,任何为了经济利益、个人声誉而以运动员的健康,甚至生命为代价的主管者的道德是极其卑劣的,应受到良心和社会舆论的谴责.另一方面,国家和政府也应该从立法和执法角度,建立健全相关体育法律及保障配套措施,例如通过颁布《运动员权益保护法》对竞技运动员的法律身份、运动员职业风险的特殊保护等问题给予专门的立法保护,弥补运动员特殊职业所带来的职业风险和利益损失.通过国家强制力来维护和保障竞技运动员合法、正当的身体健康权.

3.3关心运动员的精神健康权

精神健康一般是指个体适应客观环境的积极的心理状态,《世界卫生组织宪章》中指出:“健康不仅仅是没有疾病和病症,而且是个体在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全安宁的状态”,所以精神健康是人健康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近年来,精神健康权越来越受到关注,诸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案件不断出现.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于精神健康权没有明确规定,侵权行为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实质性精神损害、损害的程度、损害对被侵权人身心健康带来的后果、以及如何赔偿精神损害等,都需要学界进一步研究论证,所以对于精神健康权的维护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此处我们探讨维护运动员的精神健康权,实质上是探究教练员和相关部门的主管者如何在训练过程中、日常生活中保护运动员的精神健康的问题.对运动员精神健康权造成损害的因素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长期封闭、高强度训练中的枯燥乏味、空虚无聊、忧郁惆怅等所诱发的心理问题或者心理疾病;二是比赛前后的紧张不安、悲观失望、忧虑恐惧、情绪失控等心理问题.这些消极心理因素的产生有些是因为运动员自身性格带来的,但也有不少情况是教练员、相关部门主管者或者其它外在因素不当的作用造成的,这其实是对运动员精神健康权的间接性损害.例如教练员训练过程中犀利的训斥、甚至伤害别人自尊的辱骂,比赛前严厉地给运动员下达硬性指标任务,比赛前后教练员、主管者及媒体等不当的舆论干预(如过度吹捧、贬低或诋毁等),都直接或间接给运动员带来不同程度的心理压力和心理伤害,进而干扰比赛过程中的心理情绪.有的比赛失利后运动员遭到舆论的批评、指责,甚至是谩骂,这都是对运动员精神健康权的严重伤害,是极其不人道的做法.

运动员精神健康权得以维护,一方面需要教练员群体提高自身的知识素养,特别是掌握更多的心理学和行为学知识,在训练中能对运动员进行“科学”的训练、能及时发现和适当调节运动员出现的心理问题,保证运动员的心理健康、提高运动员的心理素质;另一方面,还要求教练员群体对自己队员严厉的同时,要有一种“恻隐”、“仁爱”的情感,给予队员以父母般的关爱,为队员的训练和比赛营造一个温馨、放松、和谐的氛围.

3.4维护运动员基本的受教育权和未来的发展权

当前竞技体育领域中,大多数运动员在接受专业体育训练的同时也接受了一般的学校教育,但忽视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的现象也大量存在.为了取得较好的竞技成绩,部分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教练和管理人员仍未从根本上重视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工作,对于运动员文化教育的特殊规律认识不到位.“艾冬梅事件”的出现或许不仅仅是一个“个例”,昔日风光无限的举重世界冠军,渐渐沦为生活困窘的搓澡女工,它给单一关注竞技体育“冠军”的有关部门和社会敲响了一次警钟.一些地方部门和教练员为了提高运动员的竞技能力和水平而长期进行封闭、单一化的体育专项训练,使部分运动员丧失了接受正规教育的机会和最佳时机.这使部分竞技运动员退役之后,因为受教育程度偏低、适应社会能力不强而失去了发展的诸多机会,甚至出现就业困难、生活困窘的现象.由于个人资质的差异、机遇的不同,像李宁、邓亚萍、刘国梁、田亮、郭晶晶等成功实现转型的运动员毕竟是少数,他们是无数退役运动员中的幸运儿,而大多数退役运动员在寻求自身发展的道路上遇到的是困难和挑战.

所以维护竞技运动员的受教育权利和发展权利,应该成为各个地方有关体育部门,乃至整个社会应该关注的问题.从国家政府角度应该加大立法和保护力度,通过健全法律、法规保证竞技运动员在接受职业训练的同时,必须接受实质性的、正规化的文化教育;通过制定专门的《退役运动员权益保护法》保证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和就业等相关权益.从运动员群体来看,可以通过团体的力量保护自身的权利,例如可以自发联合起来成立专门的“工会”以维护运动员的劳动权益;成立“退役运动员基金会”来保护和救助因退役出现就业和生计问题的运动员,等等.从运动员个人角度看,自身除了要加强自我权利的保护意识外,还要在专业训练的同时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增强自身综合能力和素质,培养自己的一技之长,以保证退役后能自食其力、自我创业.

回顾体育事业蓬勃发展的进程,众多的竞技运动员用汗水和艰辛为祖国赢得了荣誉、为大众提供了丰富的文化享受,他们在繁荣社会体育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当前却出现了部分运动员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的现象,这是令人惋惜的,所以竞技运动员的权益保护问题也理应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问题,它要求我们在关注金牌成绩、享受兴奋愉快情感的同时,也应该在维护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保护受教育权和发展权等方面,给予竞技动员更多“式”的关注与关怀.

注释:

①“邹春兰事件”是指前举重世界冠军邹春兰退役之后,生活困窘成为搓澡工的事件,2006年被媒体之后,引起公众对其本人的同情与援助,对竞技体育的微词,对相关体育部门的谴责,各种舆论对事件进行了广泛关注和大讨论,一时间也引发学术界和理论界对运动员权益等问题的深入思考.

②“王德显事件”是指著名教练王德显,于2007年被其曾经的弟子艾冬梅、孙英杰曝出“残酷式训练”、“侵吞运动员薪金”的内幕,并被以克扣工资等为由告上法庭.一时间公众同情运动员的呼声顺时而起,同时谴责教练王德显“冷酷、残忍”的舆论四起,深层次上也引起国家体育主管部门对体育训练方式的重视,引起公众对运动员权益保障问题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