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点赞:33071 浏览:15514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考试的由来

在职称深化改革阶段,2000年人事部、卫生部下发《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同年,卫生部、人事部下发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2001年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0〕164号).

根据114号文件精神,卫生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逐步实行以考和与执业准入制度并轨的考试制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采取考试和评审结合的办法取得.

根据462号文、164号两个文件精神,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462号文件中明确提出成立专家委员会和全国资格考试办公室,具体考务工作委托卫生部人才交流怎么写作中心实施.

卫生系列医、药、护、技各专业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逐步实行以考和与执业准入制度并轨的考试制度,考试实行"五统一":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

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2000年人事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同年,卫生部、人事部下发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2001年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0〕164号).

2001年根据以上三个文件精神,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正式实施,考试专业为91个,考试科目分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每科总分为100分,均为选择题.2002年开考中医专业,考试专业达112个.2003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护士资格考试并轨,同年,开始实施考试成绩滚动管理制度.2004年合并、去除6个专业,考试专业为106个.2005年新增两个专业,共开考108个专业.2006年开考专业与2005年一致.


1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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