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医疗不只是医疗问题

点赞:7868 浏览:3173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本条是关于避免过度医疗的规定,这主要是针对目前在一些医疗机构中存在的对患者过度检查的现象而制定的.

2010年曾有媒体报道某女童误食弯针到院就诊的事件,该女童在医院就诊过程中,被做217项检查,其中包括艾滋病、梅毒、类风湿等.两天后,弯针经大便自行排出,但女童家长花费的医疗费用达3366元.此事一经报道,立刻引发了社会上的广泛讨论.一方面,过度检查在某些医疗机构确实存在;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并不了解医疗规范要求,对某些化验是否有必要不能形成正确的认识.结合本案,患者的217项检查都包括哪些项目,媒体没有详尽报道,仅从媒体披露的艾滋病、梅毒、类风湿这3类疾病而言,由于女童吞食的是弯针,随时有划破消化道,需要急诊手术治疗的可能,因此医院必须进行术前准备等应对措施.根据《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要求,“输血前四项检查”中,艾滋病、梅毒都包括在内.普通公众可能会认为,对一个5岁的小孩也进行这些化验,明显系过度检查,完全没有必要,但毕竟孩子有需要输血的可能,这种检查不仅是对患者利益的保护,也是对医院、血源的保护.因此,笔者认为这些检查还是有必要的.但类风湿是否有必要则有待商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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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现行体制下,如何具体判断何为“不必要的检查”,医生在开具检查单时一定要考虑到该检查是否是患者病情需要、是否效果最好、患者能否承受经济费用、对患者的负面影响是否最小等因素.这也是医疗行业通常采用的检查标准,医务人员按照一般的规范给予实施即可.


过度医疗不是仅通过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就可以解决的,它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最终的解决需要依靠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及医疗保障体系的健全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