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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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胡中标,男,汉族,财经大学法学院2010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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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传统的保险法理论中,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之一,保险利益原则也是保险诸原则最重要的一个.这主要是基于保险杜绝行为、防范道德风险的制度设计.而随着保险实务和理论的发展,保险利益的存废也出现了争议,尤其是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制度设计,本文着重于我国2009年新修改后的《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之规定,从诱发道德风险的主要因素――保险金请求权入手,主张废除人身保险中关于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仅以同意原则即可实现道德风险防范之目的.


关 键 词:保险利益;保险金请求权;同意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简述

(一)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保险利益之性质

对于保险利益的实质,有价值说与关系说.价值说认为,保险的本质就是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也就是填补灭失或减损物上的价值.①关系说则认为,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利害关系,它主要包括经济上利害关系和精神上利害关系两个方面.②

我们认为,保险利益实质上是一种可以转嫁的风险.③

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原则之目的

关于保险利益的学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般性保险利益说、技术性保险利益说、经济性保险利益说.无论是一开始用来区分保险与行为一般性保险利益还是现在的流行的经济性保险利益说,所着重的都是财产保险.

尽管主观而言,被保险人的人身损害(生命或者健康)并不具备具体确定的价值,但是确实是可以以一定的方式进行衡量.

(二)保险金请求权

1.保险金请求权之特征

人身保险中的保险金请求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债权请求权.除具有债权请求权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自身的特征,主要体现在涉他性、射幸性.

在保险合同理论中,合同双方当事人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是保险合同关系人.投保人投保是为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投保人却不享有.这是合同相对性的一种例外.

射幸性是指因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事故发生所产生的损益并不能确定.

2.保险金请求权之性质

人身保险中保险金请求权的性质主要有三点:请求权、期待权、人身关系属性之上的财产权.

该请求权产生的基础,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以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行为.其作为一种期待权,指的是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这种请求权才能够具体的实现,进而转化为现实权.保险金请求权只能由被保险人或由被保险人同意指定的受益人来行使,它兼具人身和财产的性质,是一种具有人身关系属性的财产权.

二、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主体之分析

现有法律之规定

人身保险中规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我们国家关于人身保险利益的立法是利益原则与同意原则相结合的模式.这种利益原则以及同意原则兼采的模式,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者的角度出发,投保人并不是道德风险的最大威胁来源.

保险合同中各方主体与保险利益的关系之分析

1.投保人与保险利益

虽然从形式上看,投保人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者健康作为保险标的进行投保,应当要求其具备保险利益,但事实上,由于投保人并不是法定的保险金受领人.故而关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在一定程度上还会限制保险品种的开发,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发展.

2.被保险人与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因为其人身为保险合同的标的,因此,保险事故的发生,使得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者健康遭受损害.根据保险的原则,赋予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被保险人自身的生命或者健康遭受实际损害,本质上讲是一种源自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很难想象为了所谓的保险金,被保险人不惜损害自己的生命或者健康.

3.受益人与保险利益

由于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第三人利益合同,相较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纯获利益第三人的受益人需要履行的义务相对也较少,因此,保险金诱发的道德风险主要也是来自受益人.④

三、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存废之议

受益人之所以具备道德风险之可能,是因为其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而此保险金请求权之产生,是基于投保人以被保险人生命或者健康为标的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应当以同意原则为本,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并无立法予以规定之必要,更无须成为保险合同效力之一构成要件.试分析如下:

(一)人身保险合同实际上是对他人生命健康的一种处分,是对他人人格的处分,⑤而任何人都不能未经他人同意而将其生命或者健康设为保险标的.所以,被保险的同意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

(二)受益人的指定或者变更需要被保险人的同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主要是两种:一是血缘亲密之人,二是具有某种一定程度的信任关系之人.被保险人不会同意某毫无关系之人或者自己对其不是很了解之人成为受益人.

(三)保险合同的双方主体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因此可能存在投保人伪造或者骗取被保险人同意证明的情况.但是实际上,通过制度上的构建,比如要求此种同意必须是被保险人的当面同意,或者其它方式但可以推知的确属被保险人真实意思表示之同意,并要求保险人就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尽充分说明义务,即可以有效避免此种情况.⑥(作者单位:财经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江平著:《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7页.

②江平著:《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7页.

③孙积禄:“保险利益原则及利用”,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1期,第77页.

④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整》,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65-169页.

⑤林宝清著:《保险法原理与案例》,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21页.

⑥[美]缪里尔L.克来福特:《人寿与健康保险》,周伏平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