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原因

点赞:4665 浏览:1272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在建筑业市场先后制定了各项法律法规,整顿了建筑市场秩序,加大查处力度,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各种不规范现象,但不可否认仍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政府管理和招投标相关各方这两方面列举了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且从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诚信体系、行政监管等方面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

关 键 词: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政监管

工程招投标是一种竞争性的工程发包方式,是发达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普遍采用的一种做法.对于我国而言,从20世纪80年始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了招投标机制,经过近30年的探索努力,我国的招投标制度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正式实施,进一步确定了工程招投标制的法律地位,使市场秩序大为改观,各地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成绩不断涌现.但是,由于我国实施招投标制起步较晚,计划经济的惯性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依然存在,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与国际惯例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实践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去思考和探索,以促进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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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招投标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十分严重,在开始,分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各专业部委,根据自己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发布实施着各自的招投标规定,由于招投标存在着各自管理,政出多门,必然造成建筑市场管理不统一.从行业管理的角度,自然形成各自为政、上下一条线,自己的队伍自己招标,自己的工程自己施工,以行业管理为由造成行业垄断.

相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力我国招投标工作经过近30年的发展,尤其是近10年来《招标投标法》的出台与实施,以立法形式把竞争机制引入建筑领域,对工程的招投标范围、方式、程序等一系列活动进行了规范,全社会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有所提高.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于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而言,对招投标进行监察、仲裁的规章制度尚不健全,而且其自身也受到多重领导,很多时候难以开展工作,致使监督缺乏力度,监督工作严重滞后.

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各方存在的问题

业主方面,主要是规避招标和虚检测招标的问题业主规避招标现象严重,主要表现为有以下几点:


一是“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二是违背基建程序先行开工;

施工单位方面,主要是弄虚作检测,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在现行的情况下,很多业主非常注重投标报价,将其视为评标的主要尺度.于是就有一些施工企业抓住这个特点,为了拿到工程,低价抢标,而业主又没有实事求是地去考察投标单位能否在这个水平下完成工程,导致了盲目或有意降低报价的投标单位中标.对于有些承包企业则是以偷工减料的不当手段达到有利可图的目的.这样就会致使工程质量降低,后果不堪设想.

招标写作技巧机构方面,主要是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招标工作获得的进步与发展是有目共睹的.招标机构以其严肃负责的工作作风、周到优质的怎么写作态度及高质量的工作成果,赢得了企业的信任和欢迎,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影响.但是应当清楚地看到,目前招标队伍的素质、招标机构自身管理水平与日益发展的招标事业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招标写作技巧机构管理松散混乱,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问题.招标写作技巧的制度建设滞后,国家至今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和规定,也缺少一个自上而下的管理机构,无详细具体的行业规范和监督评估奖惩制度,同业间难以有效地进行业务协调和信息联络.有些招标写作技巧,基于拓展写作技巧业务市场的需要,完全按招标人的意图办事,为投标人指定中标人出力.一些地方有形建筑市场与招投标监管机构、相似度检测组织与原有行业主管部门,明脱暗挂,仍然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既影响了各自功能的发挥,也为政府部门及领导干部插手招投标提供了便利条件.

导致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各种规章制度不够完善《招标投标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用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最高层面的法律文书.虽然它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我国的建筑工程市场,但对一些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条款.招投标市场的信息怎么写作、场所怎么写作、集中办公怎么写作等基本功能还不健全,相关的制度也不够完善,这些都制约了招投标市场对遏制腐败行为作用的发挥.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还有一些部门和地方执法不严,各方主体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单位或者个人仍然知法犯法,以身试法,把依法行政与加快经济发展对立起来,一味追求所谓的经济增长;有的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直接干预招投标活动,破坏法定建设程序.另外,有些地方不从本地实际出发,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对这些现象相关管理部门还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手段.

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问题和难点从管理体制上来讲,《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根据这一法律授权,国务院即时发布了《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其中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实现宏观指导;各职能部门按其职能分工管理和监督本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由此构成了多部门管理的格局.多部门管理造成了管理职能交叉、条块分割、行业与地区垄断、政出多门等混乱状况加剧,严重地妨碍了统一、有序、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的建立.从监管力度上讲,尽管目前采用了多种监督手段,但收效不大,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力量严重不足.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人员配备不足,使招标投标监管难以到位.一些监督主体只侧重于形式和程序的监督,对实体性内容往往很难深入,而且偏重于事后监督、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却缺乏事前监督、对重大决策、重大行动的监督.实行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由于我国体制、制度不健全导致的不规范行为的存在显然违背了这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改观我国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必须对其有深刻的认识,健全并且完善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投标竞争机制,真正建立一个高效、权威的统一招投标平台.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的职能,建立有效监控机制,提高招投标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良性发展.只有这样,招投标工作才能发挥其优越性,我国的建筑市场才能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逐步迈向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