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与高某同居生活5年后,因家庭纠纷导致感情危机,最终协商解除同居关系.但在财产分割上出现分歧.高某是一家企业的推销员,年收入约11万余元,我是一家小企业的员工,年收入1.5万余元.我认为,当初我才29岁,与他一个40岁的男人一起生活就考虑到了他挣钱较多.虽然当初没办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期间的所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割.请问:我的主张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答:
你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法律对婚姻关系与非婚关系共有财产的认定截然不同.《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都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对非婚关系共同财产的界定却大有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可见,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的工资等收入,无论差距多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者则要求是“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共同所得”应理解为双方一起共同经营或共同劳动所得.而一方的工资,则属于一方个人自己的劳动所得,当然不能视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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