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的成因防治的法律

点赞:5460 浏览:1940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作者简介:侯秀秀(1987.-)女,汉族,山西吕梁市人,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冯振亚(1984.-)男,汉族,山东枣庄市人,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 要:目前,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有了显著的发展.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的同时,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出现了很多不和谐的音符,特别是近期许多城市雾霾、浮尘天气接连不断.在这样的环境中生存的我们,面对渐行渐近的污染问题,需要加以高度重视,在了解环境现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度分析其形成原因并寻找科学合理的防治对策,为我们未来的美好生活营造干净、舒适的环境.

关 键 词:环境污染;环境意识;环境行政;公众参与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系统和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具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等,①具有公害性、潜伏性及长久性.目前,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渐凸显,2013年1月以来,我国中东部地区持续雾霾天气;3月初各地浮尘、扬沙天气,面对这一系列的“反常”天气,不得不引发我们对环境问题的深思.

一、造成环境污染的原因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我国多数城市近日来雾霾、浮尘、沙尘暴天气出现如此频繁,关于地下饮用水被污染的导报不断增多等等,这一系列的环境背后都有着多方面的原因.

(一)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增长

我国改革开放后,开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外资企业数量迅速增加,然而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环境却承受着超出其自净能力的各种污染.一方面,乡镇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对于内心物质至上的意识,多数片面追求对GDP的贡献大小,以纳税多少论“英雄”,不惜牺牲环境为代价.另一方面,为获得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盲目招商引资,缺乏科学、全面、合理的规划,企业主缺乏环保意识及强烈的社会责任感,造成了环境超负荷运转,长此以往导致各种问题接踵而至.在经济造福大众的时候,在环境方面带来了需要承受的负面影响.

(二)立法指导思想与现状不吻合

法律作为人定法,其本身具有滞后性、不完整性等缺陷,因此,即使是与时同步也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适用于任何场合,任何状况.我国现行与环境直接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制定于1989年,《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87年等.多数环境相关法律制定于20世纪80年代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当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发展排在首位.进入21世纪,我国先后提出可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等新理念,显然经济发展并不是唯一的目的,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显然,这些法律制定当时的指导思想与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今天,情况有着很大的差异.

(三)环境行政执法不力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海洋行政、港务、军队、、交通等部门,依有关规定对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这一规定,导致在环境违法的状况下,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需要上述部门配合,在此过程中出现相互推诿,导致发现问题并不能在合理的时间有效解决问题.

(四)公众参与形式化

在我国环境法中规定了公众参与原则,但是,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公众参与更多的是为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其在制作或审查阶段消极“不违法”.大气污染作为环境污染的一种,浮尘、雾霾等虽然最近一直耳闻目睹,可真正了解其准确概念及形成原因的人寥寥无几.对背后的成因都不知道到,污染源是什么,有害的成分是什么等一系列背后隐藏的问题就更无从谈起.同时,环评本身具有一定的功能限制,它涉及深度和广度的调查,分析和统计等专业性的内容,并不是每个公民可以做到,导致参与形式化,不能充分发挥其实质功能.

综合上述几点原因,我们不难发现我国传统的文化、观念是最根本的原因.在我国这样的文化背景之下,个人最在意的是物质的满足,对于精神层面的追求往往排在物质之后.对环境的漠视,导致公众在个人行为的影响超出环境自净能力的情况下,依旧不管不顾.

二、针对大气污染的法律对策

提高民众环保意识

树立环保意识是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前提,也是彻底治理环境污染的根本途径.提高民众环保意识,首先,需要加强教育宣传,使人们了解到环境对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性,增强民众维权意识;其次,严格法律责任,用法律的强制力使企业等排污群体认识到环境污染后果的严重性,使百姓从开始的“不得不遵守”,到习惯性的自觉守法.最后,环境行政执法人员需要树立怎么写作意识,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争取由强制制裁转为理性说服,使企业主内心真正意识到环境污染的危害性,进而自觉降低、减少排污或对排污进行合理处理.


更新立法指导思想

针对环境立法指导思想的不吻合,从宏观角度,要转变和更新传统立法理念,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甚至在兼顾经济发展的同时适当向环境保护倾斜.并且在法律规定中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与时代要求同步.

从微观角度考虑,以《环境保护法》第28条规定的排污收费制度为例,排污、收费标准是在当时科学技术、经济发展水平基础上制定的,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当初的规定在企业规模、技术水平都有所提升的情况下,并未作出适当的调整,使得企业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守法成本,导致越来越多企业宁愿缴纳罚款却不愿治理污染.这种对当时当地状况依赖性很强的法条规定,需要随着时间的推移,作出适当的调整,确保个人、企业在高违法成本的压力下,自觉守法.

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力度

首先,拥有完善的环境立法体系,在环境保护的各个领域都有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规定,是有效进行环境执法的法律依据.对于环境污染,我国目前没有具体的实施条例等可操作性更强的规章,来确保基本法的顺利实施.其次,我国环境行政统一监管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导致面对环境问题时部门职责不清,缺乏协调分工.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应该考虑是否将环境行政权力集中起来赋予环保局,并保证其拥有独立财政权,只在涉及技术等专业性问题的状况下其他部门予以协助.最后,寻求多样的执法手段.我国环境违法的制裁多数是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经济或资格的方式,这些并不能很好地起到威慑作用.因此,执法手段的多样化也是今后需要改善的一个重要方面.

环境污染的成因防治的法律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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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选择的公众参与

考虑到公众参与自身的功能限制,笔者认为这里的有选择包含两个层面:首先,并不是所有的环评都必须进行公众参与这一程序.依据目前公众参与效果来看,许多行政机关并不排斥在各种项目环评中进行公众参与这一程序,甚至希望公众参与环评,这样在项目后期一旦出现环境问题,行政机关对责任的承担明显有了推脱的理由.因此,公众参与并不适合所有环评.其次,不是人人都适合参加环评这一活动.环评自身特性要求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才能真正的明白所要评价的环境影响到底有多大,是积极还是消极等问题.同时,日后可能直接受影响的人也具有参加的必要性.因此,在环评中,需要针对评价对象的不同而尽可能选择具备相关知识的人,并适当安排可能直接受影响的部分人也参与其中.(作者单位:兰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