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的

点赞:5404 浏览:1872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逐渐反映出了它的局限性,这对我国的环境保护是极为不利的,本文从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必要性入手,研究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

关 键 词: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可持续发展

作者简介:石蕊:石家庄经济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526(2012)12-0555-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12月实施以来至今已经超过了20个年头,这期间,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在逐步加强,环境保护的理念也在不断的更新,国际上出现了许多环境保护的条约,国内也涌现出了许多环保思潮和环保政策.这些变化是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但也正是这些变化,成为了对我国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实施构成了挑战.

1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必要性

1.1现行《环境保护法》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是“立法者在制定环境法律之前,所要明确确立的、基本的立法意图,是确立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思想和理论的结晶.”我国《环境保护法》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可见,该法的立法目的仍然是主要强调了经济发展,而没有包括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没有从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关系的角度去规定《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1.2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环境保护法》制定的时候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但从该法制定到现在已经经历了20几年,在这些年中,我国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体制由原来的计划经济转变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马克思哲学中讲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经济基础的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变化,则作为上层建筑一部分的法律制度也应该做出相应的调整,因此,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应做出相应的调整.

1.3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迫使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做出修改:水污染、噪声污染、土地荒漠化、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等等环境问题,日益显现出来,如果这些环境问题不得到有效的制止,则不仅仅会影响到经济的长远发展,而且甚至会影响到人类的生存.而预防和减少环境问题产生的最有效的方法是把相关制度上升到法律,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存在许多不足,所以,修改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对于更好地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必要的.

对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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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存在问题的反思

2.1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效力位阶较低:《环境保护法》还未真正成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不少单行环境法规,在其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是依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定,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环境保护法》的效力等级不高,《环境保护法》是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而其他单行环境法规的制定主体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不利于《环境保护法》真正成为环保领域的基本法.

2.2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的价值取向不明确:从我国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到每一具体的法律,都有自身独特的立法价值取向,价值取向体现了一部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是一部法律的核心和灵魂.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价值取向并非仅仅是保护环境,其立法目的还包括促进经济的发展.全国那么多的立法部门都是以发展经济为“一元化”目的,专心搞经济,唯环境法不能专心,却要“二意”,形成经济与环保非对称的局面.正是由于这种价值取向上的二元化,使得在遇到某一具体问题是,会在到底是保护环境还是维护经济利益的困惑中找不到法律的支持.

2.3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缺乏对公众参与的规定:公众参与是的体现,尤其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环境的好坏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更应该让公众广泛参与.这不仅有助于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更有助于环境的保护.而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没能为公众广泛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保障.也没有环境教育方面的相关内容.

3对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建议

3.1提高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法律位阶:《环境保护法》在我国被视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但是从制定主体的角度看,该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而其他具体的环境保护法,比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都是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因此使得《环境保护法》的地位颇为尴尬,所以在处理它和其他具体的环境保护法的效力关系的问题上往往会出现困惑.所以,建议由全国人大制定《环境保护法》,从而提高它的效力等级,使其处于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地位.

3.2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应做调整:一部法律的立法目的体现了这部法律的宗旨和核心思想.要想使法律得到切实的落实,则其立法目的应该紧扣时代,发挥立法目的条款应有的指导性作用.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第1规定条讲到:“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一立法目的显然与我国现在的环境保护政策以及一些新的环保思想不协调.该立法目的没有体现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两型社会等理念.立法目的中加上这些理念不仅仅是因为这些理念在当下是热点,更重要的原因是这些理念科学地反映了经济、社会、环境等之间的关系.所以,在《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的修改中应该体现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两型社会等理念.

3.3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应增加公众参与制度:完善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众参与的主体应广泛,尤其是在司法领域中,对环境诉讼主体不应做过多限制.“任何公民、法人、公众团体或国家机关,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当其认为有损害国家的、社会的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发生,已经造成或极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损害后果时,以自己名义代表国家或不特定的多数人以环境违法行为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违法行为人停止环境损害行为及赔偿公益损失.”第二,应规定具体明确的公众参与的程序,比如在环境听证这一领域中,涉及到公众环境利益,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时候,由谁主持,在环境问题发生后的多长时间内主持听证,由哪些人或者代表参加,以及在听证过程中的一些具体程序问题都应该做到明确的具体的规定,这样才能保证公众对环境问题有效的参与权.

4总结


《环境保护法》产生的年代距今已经超过了20个年头,该法的局限性在现如今的该法的实施和执行中越来越明显.因此,

应该对该法中不适当的部分加以修改,从立法的目的到环境意识,再到一些具体的制度,都应做相应的调整,从而使《环境保护法》起到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的作用.通过对环保法的修改,不仅仅使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本身内容更加完整,制度更加先进,更重要的是要使环保的意识深入人心,使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影响到每个人的行为,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做到预防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2298;我们共同的未来》,王之佳等译,吉林人们出版社1997年第1版

[3]王树义主编:《环境与自然资源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