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信息查询

点赞:2514 浏览:827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应当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效力.这一规定彰显了物权公示原则,类似房屋这样的不动产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对社会公示,产生公信效力.而物权公示原则要求对于公示的内容可以进行合理的查询,只有做到这点才能保障该原则的贯彻,并且促进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信息查询作为物权公示的基础是非常关键的,文章将对房屋信息查询进行简要的分析.

【关 键 词】房屋;信息查询;公示公信

对于房屋权利信息的记载由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进行,根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单位与个人可以公开查询.《物权法》对此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对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的请求予以帮助.从这些规定都可以看出,法律法规对于房屋信息查询是予以支持的,对于房屋登记簿上的信息可以查询、复制,以公示公信来规制房屋信息的查询.

当前对于房屋信息查询的争议焦点在于物权公示和隐私保护两方面,房屋登记信息与个人隐私有着重要联系,文章将对何人有权进行信息查询、查询的限制性条件等进行分析,完善房屋信息查询机制.

一、房屋信息查询与个人隐私

由自然人享有的其私人生活安宁不被打扰,其私人信息不被侵犯,任何个体都无权对他人的隐私进行侵扰、知悉、收集、利用以及公开,这一规定就是对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的主体有权决定是否对外公开自己的隐私,公开到何种程度以及采用何种方式公开,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过去依赖公权力保护的途径逐渐向私权利救济转变,人们对于自身隐私保护的重视程度也日渐加深,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出台以来对于隐私权的重视更是提高了一个层次.

根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原始登记凭证与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共同构成房屋信息登记的主要内容,权利人的明、写卖合同以及相关房产法律文书都会在房屋登记信息中加以体现,权利人一般将这些信息内容视为隐私而希望得到法律的保护,由其自身来决定如何公开信息以及公开程度.

二、房屋信息的查询资格

相关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于房屋登记信息享有查询的权利一般出现在特定的法律活动中,如离婚、继承以及房屋写卖等,这些人员在上述特殊的法律活动中应当被赋予房屋信息查询的权利.在查询房屋信息的过程中,既是对于物权公示原则的维护,但同时也会对权利人的隐私构成侵犯,两者存在矛盾,因此房屋信息查询资格应当严格限定,由谁来查,怎么查都应该合理设定.

在相关案件过程中,国家公权力机关有权对相关的房屋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如机关对于监视居住的嫌疑人进行房屋信息查询,在公证、仲裁以及相关事项中,公证机构以及仲裁机构有权对房屋信息进行查询与核实,证券监管机构对于业务上有联系的房屋信息有权进行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中对于个人进行查询的规定不够详细,较为宽泛,任何个人与单位均可以申请查询,也就是说所有个人与单位都有查询资格.而物权法则对这一项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由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构成.物权法是优于《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上位法,因此对于房屋信息申请查询应当由与房屋权利具有利害关系的主体进行申请,一般来说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有如下一些群体: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配偶、继承人、受赠人、受遗赠人、抵押权人、写房人以及承租人等.

三、以房查人的限制性规定

原始登记凭证与房屋权属登记簿的记载信息共同构成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资料,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设立、变更、转移、消灭以及限制房屋权利的各种具体依据,还包括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而房屋权属登记簿则包括土地或房屋的自然状况部分,土地或房屋的权利状况部分.

对于上述信息应当充分考虑保护个人隐私的问题,针对不同的信息进行限制性查询,如果是因为行政执法权或者司法权以及其他权力的行使需要对房屋登记的全部信息进行查询,与办案相关的情况可以进行全部提供,而对于房屋写卖、承租、抵押等情况则可以进行片面提供,如只对于房屋权利人、面积、位置等情况进行有限的提供即可.


对于“以房查人”的问题,暂行办法进行了规定,应当先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对于房屋的位置以及权属证书编号进行确定,对于相关查询事项以及查询对象的身份或法人资格进行出具,再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因此我国对于“以房查人”是实行限制性查询原则的,在几个大城市都对查询人的信息查询请求作了限制性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后才可以进行查询.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可以看出,先进国家一般都采用限制性房屋信息查询原则.

四、住房信息查询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数据源上存在质量问题,房屋信息以数据源为基础,但钱数据质量不高是困扰房屋登记数据的一个难题,由于存在法律上的漏洞,我国的房屋登记数据存在许多问题,包括身份信息的不全、权利人的姓名生僻字问题、房屋坐落残缺、上下手之间登记信息连接不完善等,我国于07年进行了一次集中的清理、修补工作,但是仍然无法完全消除上述问题.

其次,是登记信息查询系统的问题,不能同时兼容内网与外网的数据、查询系统不统一等问题,全国登记信息不联网,无法出具完整的房屋登记信息,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可能需要到多个部门进行查询.

再次,成套住房的认定问题,对于成套住房没有统一的定义,是一个基本单元还是可以进行分割的物业,基本单元是房屋登记的基础,登记项目却没有以成套为基础.

最后,查询结果造价问题,这是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目前许多登记机构伪造房屋查询信息的情况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对于房屋信息部门的形象是一种严重的侵害.

五、应对措施

首先,对于房屋登记信息的查询系统要予以完善,对于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数据要及时予以清理、补充,推进信息登记的联网工作,尽可能的便利公众的查询.

其次,积极妥当的出具查询结果,应当积极支持申请人合法合理的信息查询要求,对于现存房屋信息登记机构存在的许多问题要予以及时解决,明确登记机构所应承担的责任.

最后,要实行信息联网登记,许多炒房的群体利用房屋信息登记不联网而大发横财,而购房者却承受着很大的负担,对于国家的房产调控政策有着很大的阻碍作用.因此应当尽快的推进房屋信息登记的联网工作,自上而下的推进该工作,使得联网符合城乡建设部与住房的要求.

结语

作为公民的重要财产,房屋及房屋信息对于个人及社会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房屋信息查询主要设计物权公示原则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法律法规对于房屋信息查询是予以支持的,对于房屋登记簿上的信息可以查询、复制,以公示公信来规制房屋信息的查询.文章对于房屋信息查询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对其存在的制度缺陷予以分析,最后提出相应的建议,希望对其有完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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