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与婚姻家庭相关的妇女死亡问题探析

点赞:31970 浏览:14526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关 键 词:建国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妇女死亡

摘 要:建国初期《婚姻法》颁布后,广大妇女婚姻自主的正义要求遭到了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顽强抵抗,致使数万名妇女因而或被杀.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普遍开展,不仅制止了广大妇女因或被杀而导致的死亡问题,而且形成了男女平等、和睦的良好社会风气,为未来新型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中图分类号:C913.1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4-2563(2008)03-0024-07

Family/Marriage-relatedDeathofWomenattheBeginningofLiberation

LIHong-he

(SchoolofPoliticsandManagementScienceattheHenanNormalUniversity,Xinxiang453007,HenanProvince,China)

Keywords:beginningofthefoundingofthePeople'sRepublic,movementtoimplementTheMarriageLaw,women'sdeath

Abstract:AtthebeginningofthefoundingofthePeople'sRepublic,aftertheadoptionofTheMarriageLaw,women'sdemandformarriagebasedonlovemetwithfierceresistanceofthetraditionalfeudalfamilysystems,resultinginthousandsofwomenmittingsuicideorbeingkilled.ThewidepromotionoftheimplementationoftheMarriageLawpreventedthekillingofwomenandwomen'ssuicideandalsopromotedsocialrelationsbasedondemocracy,harmonyandequalitybetweenwomenandmen.Thioreoverhaslaidafoundationfortheestablishmentofnewmarriageandfamilyrelationsbasedonsocialistprinciples.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颁布、贯彻和执行,唤醒了广大妇女的婚姻自主意识,她们纷纷起来反抗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要求男女平等、婚姻自主和自由.但是由于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严重阻碍,数万名妇女在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因遭受和不公正的对待而或被杀.本文拟从建国初期的历史资料出发,对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广大妇女的或被杀乃至死亡的问题作一探讨.

一、与婚姻家庭相关的妇女死亡现象

1949年10月新中国诞生前后,政治、经济、军事领域的巨大变革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社会的整体进步,但由于面临解放,或刚刚解放不久,全国各地广大的范围内尤其是农村地区,还没有大规模地推行土地改革,人民的觉悟程度还不够高,多数群众还有着浓厚的封建意识,致使家庭、婚姻问题一度成为复杂的、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其中,广大妇女多受不合理婚姻制度压迫,婚姻不自由,并常常受到干涉或阻碍,在最严重的情况下竟因而致死.据山西59个县妇联会的统计:1949年1月至10月共发生妇女人命案464件,其中被迫害致死者占25%,因解除婚姻无结果而者占40%,因受家庭者占20%,因家庭纠纷而者占12%,因产私生子而者占5%.[1]因为婚姻问题解决得不适当或不及时,也造成了不少的妇女死亡事件.根据1949年的不完全统计,察哈尔省在219件案里面,就有51件是因为婚姻问题而的.[2]

1950年4月,新中国颁布了《婚姻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无产阶级制订的有关妇女解放、婚姻自由的法律文件,由此也拉开了中国大陆婚姻制度改革的序幕,具有划时代意义.但是一纸法律条文并不能马上改变当时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落后状况.“三从四德”、夫为妻纲的观念依然在中国大地根深蒂固,婚姻案件层出不穷,不少省区仍有妇女因婚姻关系而和被杀的不幸事件发生.根据华东地区妇联统计,1950年山东全省有案可查的因婚姻不自主,受家庭而的达1245人,苏北淮阴专区9个县1950年5月至8月被逼和的妇女达119人,[3]皖北阜阳专区临泉县1950年1月至9月被逼死的妇女有52人,[4]六安县新安区6天中因婚姻纠纷打死了4个妇女.[5]福建惠安市由于封建婚姻制度根深蒂固,当地党组织与人民政府,对解决妇女的特殊的痛苦注意不够,没有认真组织力量彻底摧毁野蛮的婚姻制度,以致该市多次发生妇女集体事件.据不完全统计,自1949年10月至1950年8月,惠安妇女集体的有122人.[6]整个华东地区自《婚姻法》颁布以后至1952年底不完全的统计,因婚姻不自由而和被杀男女共一万一千五百余人.[7]

由于封建思想和习俗的强烈影响,中南区也仍然严重地存在着写卖、包办、早婚、收童养媳、溺婴、抢婚、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等现象,甚至发生逼杀、虐杀妇女的事件.根据不完全的统计,中南区一个地区在《婚姻法》颁布后1年中妇女和被杀的有1万人之多.[3]其中1950年6月至8月,湖南省宁远县的被害妇女达17人.[8]湖北省黄安县1950年7、8两个月就有14个妇女被迫害致死.[9]河南省郑州、洛阳、南阳、陕州等23个县,在1950年5、6、7三个月中,有114个妇女因遭迫害致死.[8]河南省淮阳专区不到1年中,被虐杀的妇女达212人;河南省商邱专区1951年1月至4月有三十多个妇女因婚姻问题.[8]湖北省大冶专区自1951年1月至6月,妇女被残害致死者61人,受伤者49人.襄阳专区的保康、洪山、宜城、襄阳、枣阳五县,《婚姻法》颁布后一年间因婚姻问题而致死的妇女72人(不完全的统计).江陵县七区自1951年7月19日至22日四天中,妇女被逼死3人.[10]中南区司法部对该区一年之内因婚姻问题被害和的达万人以上的估计,是毫不夸大的.

还有一些地区,由于对《婚姻法》执行不力,包办写卖婚姻仍然很流行,婚姻自由仍然受着无理的干涉,男女不平等、妇女受甚至遭到野蛮的迫害和残杀的问题同样存在.如在华北,1951年上半年,妇女因婚姻问题被杀或被逼的案件仅河北省唐山专区即达到128件.[11]平原省聊城专区1952年入春后因婚姻问题与被杀的妇女达56人.[12]整个平原省1952年1月至4月因婚姻问题和被杀的有84人.[13]在东北,该区电器工业管理局哈尔滨电工四厂在1952年11月26日至12月4日9天中,连续发生了女工因婚姻问题而的事件三起.[14]在西南,四川川北区8个县1952年1至4月因婚姻纠纷而引起的杀害妇女案件116件,伤害妇女案56件.[12]尤其值得注意的是,1953年3月大规模的“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前,全国很多地区的事实说明《婚姻法》执行情况还极不平衡.《人民日报》1953年初的资料表明,经过1951年底对《婚姻法》执行情况进行的一次检查,虐杀妇女的野蛮现象虽曾一度减少,但有些地方因根本问题没有解决,1952年以后又继续增加.山东省文登专区1951年9个月有104个妇女或被杀,平均每月死11个半;而1952年1至6月就死了114个,平均每月死19个.湖南省自1950年6月至1952年6月的两年间,据36个县统计,被杀的妇女共1241人,而据1952年上半年39个县统计,被杀的妇女即达606人.福建省1951年底以前的一年半内,因婚姻不自由而死的男女为每月50人,1952年竟增至每月88人.[15]另据河南郑州专区7个县的报告统计,从1953年2月22日至3月9日的半个月当中,就连续发生死人事件21起(男6人、女15人),其中已死的12人,被杀已死的2人,经救活的6人,逃亡失踪的1人.[16]建国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妇女和被杀,使家庭、婚姻问题开始成为当时诸多社会问题的热点和焦点.

二、导致妇女死亡的复杂原因

建国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妇女大规模的死亡,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造成的:

一是不合理的封建婚姻制度的严重阻碍.新中国建立以后,甚至《婚姻法》颁布以后,在广大的新解放区和一部分老解放区的广大农村和市镇,几千年遗留下来的强迫、包办、写卖婚姻、童养媳、早婚和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依然严重地存在着,一般男女自由结婚和寡妇结婚,仍然受到父母公婆或本家的干涉和舆论的压迫.有些地区甚至还存在着“典妻”、“租妻”、“”、“抢亲”、“等郎媳”、“望郎媳”等极端野蛮的现象.据河北省沧县10个村统计,从1951年1月至10月共有结婚者60对,其中由父母包办的就有51对.山西省河津县武家堡等4个村的学龄儿童中,有54%已经由家庭包办订了婚.福建省宁德县一区3个乡统计,租妻的有149人,典妻的有159人,伙妻的有5人.[15]这种情形,使大量的家庭生活继续陷于无止境的纠纷和深深的痛苦中,生产也受到严重的影响,尤其是广大妇女还在忍受着难以想像的精神上肉体上的折磨,她们为争取婚姻自由和一点起码的人权,仍然受到了几千年遗留下来的封建思想的荼毒,以致继续遭到野蛮的迫害和残杀.

《婚姻法》公布后,对于长期遭受封建婚姻制度摧残的妇女来说,终于看到了新生活的希望,于是纷纷向封建的婚姻制度发起冲击,使建国初期各类民事案件尤其是婚姻家庭案件激增.据华东司法部不完全的统计,1950年下半年婚姻案件共有40567件,占全华东民事案的第一位(1951年1至3月三个月有婚姻案件24758件,比1950年下半年的比例数又增多),而婚姻案件绝大多数是离婚案,并且由女方提出的占有75%-90%以上.离婚原因则又多是包办写卖婚姻、重婚、不堪等.[4]另据中南军政委员会司法部的不完全统计,自1951年1月至5月,全区各级司法部门共受理婚姻案件32881件,占全区民事案件的60%以上.在这些婚姻案件中,离婚案件达25972件,其中绝大多数是受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压迫最重的妇女提出来的.[9]婚姻案件的增多,充分说明了过去的封建婚姻制度的极度不合理,也说明了建国后的妇女觉悟程度已逐渐提高,要求摆脱封建婚姻的压迫.

建国初期与婚姻家庭相关的妇女死亡问题探析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婚姻法的论文范例 大学生适用: 学术论文、专升本毕业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73 写作解决问题: 写作资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任务书、论文小结 职称论文适用: 论文发表、初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写作资料 论文题目推荐度: 优秀选题

二是由于一些区、村等基层干部和群众对指示的精神领会不够,对贯彻《婚姻法》的目的、性质、方针和具体做法没有弄清,因而发生了不该发生的死人现象和违法乱纪事件.建国初期许多干部还保留有封建社会里遗留下来的不正确的思想,错误地认为“婚姻自由只对妇女有利”.有的对妇女提出的离婚要求拖延不理;有的还强迫妇女继续过着痛苦生活;有的干部无原则地迁就群众的落后意识,无理地阻挠青年男女的正确恋爱,等等.例如1950年察哈尔省万全县扬门堡一位妇女,原是给弟弟说的亲,后来却被迫和他的哥哥结了婚.她不愿意,要求离婚.本村的干部就反映:“准她离婚,全村有四五十个妇女也都要离婚.”这一下把县区领导干部吓唬住了,怕造成“离婚热潮”,便不批准她离婚.[2]一些区、村党员干部轻视妇女甚至压制妇女的思想和作风还顽强地存在着.1950年山西省左权县一妇女被丈夫用火柱穿死,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竟没有给凶手以应得的法律制裁.兴县二区某村干部向要求离婚的妇女横施“背铐”刑罚,来“镇压”妇女离婚.许多政府工作人员对于妇女合理的要求采取了封建主义和官僚主义的态度,借口婚姻自由“只对妇女有利”,因而对妇女要求离婚,不问情节如何,一律拖延不决甚或强迫同居.有的妇女要求离婚甚至达10次以上,拖延了二、三年之久,还得不到解决.平原省辉县七区袁振清之妻,因与其夫年龄相差太远,平素感情极不融洽,女方要求离婚,区政府不批准,强令其回家,结果竟被袁振清活活打死.值得严重注意的另一事实是,农村支部中的部分党员对妇女群众同样也抱着封建观点.1950年初山西盂县西南沟某农民妇女,因提出离婚,竟被该村支部书记打了40大板.[1]1950年7月,皖北临泉县宋集区张砦乡王营砦王氏向乡政府要求离婚时,该村村长李金鼎竟然召开村民大会“斗争”她,说她不正经,致当夜王氏被逼吊死.福建有3个妇女到区政府请求解决婚姻问题,连去3次无人过问,当即有两个妇女回家.[4]1951年4月,山东临沂专区苍山县一区杨家庄21岁的青年妇女潘氏提出离婚后,该区、村干部均长期拖延不予,致使潘氏被其婆婆和丈夫残忍地虐杀.[3]

三是不少地方司法部门对婚姻案件处理不当,或拖延处理.例如河北省遵化县司法部门,1949年共收到婚姻案件176件,只处理了39件;丰润二区两年间没有处理1件.[17]河南省舞阳县对妇女任如涛的离婚案,当地司法机关从1948年直拖到了1951年5月底.[18]这种拖拉作风招致了严重的后果.陕西省醴泉县张云阁(女),反对父母包办婚姻,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约.法院将此案拖延了两个月没有判决,致使张云阁走投无路,竟在法院后门跳井.[18]有些地方虽加处理,但极不慎重,不问是否还能和解,即行草率判离或强行和解.例如绥远新区丰镇、集宁等县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有求必应,随便批准,结果发生乱离现象,引起农民不满,甚至恐慌.有的则机械强调农民内部婚姻问题应尽力和解,应离的不准离,以致酿成人命惨剧.还有不少区县司法干部错误地认为妇女有了自由似乎就会“天下大乱”.山西右玉县司法科对该县王四女因申请离婚而被其丈夫王某刀刺重伤一案,竟判决道:“你既早婚三载,男子不好,你应好好规劝.你不该背祖德失名声,若非重伤,应坐同罪.念你重伤,恕不治罪,望自反省.”[1]1950年初通县一区司法干部由于未能掌握《婚姻法》的精神,在处理婚姻案件上出了偏差,造成了翟芝蓝退不了婚服毒的事件.8月23日,洛阳市东北郊九龙台王玉到洛阳市人民法院申请离婚被拒后被其夫惨杀.[19]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的是这些地方司法干部轻视妇女甚至压制妇女的思想作风尚未改变,对封建婚姻制度的罪恶熟视无睹,对婚姻政策不加研究.

三、《婚姻法》的广泛宣传贯彻对妇女婚姻自由的积极推动

建国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的妇女死亡问题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1951年9月26日,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1952年7月25日,人民政府内务部、司法部发出《关于继续贯彻〈婚姻法〉的指示》;1952年11月26日和1953年2月1日,和人民政府政务院分别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1953年2月18日,再次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要求各地开展一个大规模地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运动,从根本上摧毁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树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新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根据上述指示,首先,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按照和政务院的有关政策规定,采取了严厉措施,其内容一方面是有系统地揭发与批判了人们在婚姻问题上的封建思想和封建恶习,检查了县以上各级法院、民政部门主管婚姻事务的人员及区、乡(村)政府干部执行《婚姻法》的情况;另一方面则根据贯彻《婚姻法》的政策,及时而准确地处理了许多有关的婚姻家庭纠纷和刑事案件.这就是:对因封建婚姻制度所造成的家庭不不和睦现象,采取了说服教育的办法,号召他们自觉的予以改善;对夫妻关系十分恶劣,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经劝解无效,批准其离婚请求;对要求解除童养关系的童养媳,批准了他们的要求;对合乎《婚姻法》规定而要求结婚的青年男女,发给了他们结婚登记证;对那些杀害、伤害妇女的罪犯,进行了检查并由人民司法机关处以应得的刑罚.

各地在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过程中,还根据其实际情况采取了多种多样的宣传贯彻方法.如利用庙会、群众大会、农民代表会、妇女代表会、干部会、夜校、读报小组等各种群众场合,举办讲座,组织宣传队,利用广播、演剧、唱小调、扭秧歌等进行宣传.[8]许多省区还别出心裁,创造了许多宣传贯彻《婚姻法》的新方法.如山东的苍山、川东的璧山以及河南的陕州、郑州、淮阳等地司法机关,在处决残杀妇女的罪犯或判决其他有教育意义的婚姻案件时,都召开了群众性的公审大会或人民代表会议,并利用标语、传单、连环画和黑板报等进行宣传;[20]福建上杭县一区人民政府吸收群众参加新式婚礼,以实例进行宣传;浙江省绍兴市则举办了《婚姻法》展览会,山东文登县举办了《婚姻法》宣传棚,都受到了当地群众的欢迎.[21]此外,人民政府指示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协助当地的剧团、文化馆、电影院、电影放映队等文化事业单位积极参加宣传《婚姻法》的活动.人民政府并拟定了有关婚姻问题的剧目,供各地剧团参考选用.这些剧目包括现代剧目“为了幸福”、“锁不住的人”、“夫妻之间”等,历史剧目“梁山伯与祝英台”、“柳荫记”、“白蛇传”等.[22]新华书店总店根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的指示,从1952年12月下旬开始在全国发行配合宣传贯彻《婚姻法》的书籍(包括画册、图片,杂志除外)1260万册.其中作为重点发行的书籍计5种850万册,94%以上为工农群众及一般工农基层干部的通俗读物,在群众中起了很大宣传和教育作用.[23]

其次,加强贯彻《婚姻法》运动的试点工作和重点试验工作.为了保证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健康进行,各大行政区和省(市)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都派遣了工作干部深入县、乡和城市街道进行调查和贯彻《婚姻法》运动的试验工作.其中,华北区共组织了3个工作队分赴河北、山西和天津市进行调查和试验工作;西北组织了两个工作组,在1953年1月11日分别前往陕西、甘肃两省,会同省、市和县的领导机关进行试验工作,并在陕西咸阳,甘肃兰州、榆中等地分别选择一、二个乡进行重点试验,试验期限约为20天.华东区则在福建省的闽清、惠安,江苏省的青浦、无锡和山东省的文登、德州等市、县的重点区、乡和街道进行贯彻《婚姻法》运动的试验.天津市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检查组在4个街道、18个大小工厂系统地进行了婚姻问题的调查,该委员会并抽调了四十余名干部进行重点试验工作.中南区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的试点工作进行得较早,河南、江西、湖北等省试验工作到1953年1月时已有79个乡的试点工作宣告结束.[24]各地的重点试验工作一般先从各有关机关和团体抽调一批干部加以训练,组成一批工作队,每个工作队担任一个“点”的试验工作.工作队到“点”里后,再和“点”里的各个组织的负责干部共同学习《婚姻法》,同时训练其他基层干部和积极分子,帮助基层干部把各种工作安排好,教给他们如何把各种工作结合起来的方法;向广大群众进行深入的宣传教育,讲解《婚姻法》的基本内容,并批判封建婚姻制度的坏处,耐心地解答群众的疑难问题,力求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对于群众自己所提出来要求解决的一些婚姻与家庭问题,帮助他们召开家庭会议,调解一些婚姻纠纷,并帮助订立家庭和睦团结生产的公约等.各地试点经验证明:有些地区领会指示的精神,坚持教育的方针,做得好的,就得到很好的效果.广大群众彻底了解《婚姻法》的好处后,都表示热烈拥护《婚姻法》,有些过去把《婚姻法》看成是“妇女法”、“离婚法”的人,也都说《婚姻法》有五好:对男、女、老、小、生产都好.据调查,河南开封县范村、岗桥两个乡在未进行重点试验前,由于没有很好地宣传《婚姻法》,群众和干部对《婚姻法》认识不清、顾虑很多的人占80%,重点试验中经过深入的宣传教育,90%以上都积极拥护《婚姻法》了,试点工作效果良好.[25]


再次,严格婚姻登记程序,使婚姻问题真正受到法律的制约和保障.中国传统的婚姻习俗是重礼仪轻法律,只要举行公开的结婚仪式就被公认为夫妻,根本不需要到政府登记.而婚姻登记是中国新旧婚姻制度的主要区别之一.因此,建立婚姻登记制度就成为婚姻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1950年《婚姻法》规定,结婚或离婚除必须符合《婚姻法》规定条件外,男女双方还应亲自到所在区、乡人民政府进行婚姻登记.这样确立的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经过《婚姻法》的贯彻与宣传,根据山东22个县和4个市的不完全统计,1950年下半年到政府进行登记结婚的有12129对,福建闽侯七区一个地区3个月中有206对,皖南歙县龙井村1950年9月一天中就有18对.[4]北京市1950年5月至10月份的统计,自由结婚的有6686对(合理离婚的有1279对),胶东区1950年底3个月内共有3000对青年男女到人民政府举行婚姻登记.[26]此后到贯彻《婚姻法》运动普遍展开,婚姻登记逐渐为普通民众所接受.运动结束后,从1953年4月初开始,上海市闸北区每天有10对以上的男女前往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7]这说明婚姻登记已成为广大群众的一种日常婚姻行为.

最后,加强总结和保障,树立一批贯彻和宣传《婚姻法》的先进典型.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后期,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先后在群众中对运动进行了系统总结,以便进一步提高群众对《婚姻法》的认识,巩固运动成果.总结的内容主要是:通过运动取得了哪些成绩?解决了哪些问题?这样总结成绩后,使群众从事实上得到了证实:《婚姻法》确实是为了家庭和睦,团结,提高社会生产力,建立社会新道德,对人民、对国家、对子孙后代都是有利的.总结的方法是自下而上地进行群众性的总结,这样才能实际具体,教育范围也大.在总结中并建立与健全各种组织与工作制度,研究今后工作,使之成为今后经常贯彻执行《婚姻法》的力量.在总结运动的基础上,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大张旗鼓地表扬了一些婚姻自由、家庭和睦、生产积极、政治进步的模范人物和模范乡村,如河南省鲁山县八区西刘庄的冯宗义模范家庭、[28]蒲田二区芳山乡青年女子方珍玉[29]等等,都是很好的典型,发挥了正面教育的作用.

经过《婚姻法》的宣传与贯彻,广大群众逐渐明白了新主义婚姻制度的好处与封建婚姻制度的害处,达到了使《婚姻法》家喻户晓,深人人心,群众普遍受到教育的目的.其主要成果之一是许多妇女开始冲破封建婚姻制度的牢笼,选择了婚姻自主.据察哈尔省怀来县178个村的统计,自《婚姻法》公布后,400对结婚的男女中,双方自主自愿并经过父母同意的有300多对.山西省左权、和顺两县在1950年下半年中,有430对青年男女自主结婚.河北省饶阳县在《婚姻法》公布后1个多月,就有120对青年男女自主结婚.[30]广西邕宁县经过《婚姻法》的宣传后,仅第二区在1951年3月至6月就有23对青年男女自主结婚.另据河南省郑州专区34个乡的统计,在半年之中就有469个寡妇自主结婚.[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1954年春季的统计:全国15个省562个县、市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402024对申请结婚的男女中,其中因为强迫包办而未批准的只占1.07%,可以说基本上自主的婚姻已在这些地区占了绝对的优势.[32]其主要成果之二是解放了不少为封建婚姻制度所束缚的男女,由于婚姻不自由而产生的男女婚姻纷争现象得以顺利解决.察哈尔省自《婚姻法》公布后5个月内,经法院判决的离婚案件达4600件,其中80%以上是妇女不堪忍受不合理婚姻所造成的痛苦而提出的.在《婚姻法》宣传比较深入的地方,区、村干部大都能掌握《婚姻法》的精神,合理解决婚姻纠纷.[25]河北省在贯彻执行《婚姻法》方面比较好的老解放区,据127个市、镇、县的统计,从1950年5月至1951年6月,共处理了46641起婚姻案件.[11]这些案件中大多为女方反对家庭,男方重婚及双方情感不和等,封建的婚姻制度已经开始被摧毁.1953年以后,全国范围内的家庭和婚姻纠纷案件呈显著下降趋势.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从1953年至1956年婚姻纠纷案件逐年都在下降,1956年的婚姻案件比1953年减少了一半以上.其主要成果之三是旧社会所造成的许多夫妻、婆媳间不和睦的现象在许多地区有了改变,出现了千千万万和睦、团结生产的新家庭.辽东省宽甸县经过这次运动,有1770户改善了旧家庭的夫妻、婆媳关系,有350多对夫妇受到了表扬.福建省建阳县原有589户不和睦的家庭,经过宣传《婚姻法》后,转变和睦的有569户,其中有50户并当选为全县的模范.陕西省朝邑县第八区在运动月中有85对常年吵架的夫妻变成了互相敬爱的夫妻,许多人都把“遇事商量”作为今后的“治家之法”.[33]男女平等、和睦、团结生产、尊老爱幼的社会新风气开始形成.

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普遍开展,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因婚姻问题而被杀或的现象在贯彻和宣传《婚姻法》运动之后也基本上被制止或显著地减少了.一些比较典型的市、县如安徽省芜湖市过去经常发生妇女现象,1953年3月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由于深入宣传《婚姻法》,制止了15起妇女事件;[33]河南省鲁山县坚持贯彻《婚姻法》运动成效突出,因婚姻问题妇女或被杀的案件从此绝迹.[34]当然,在全国范围内还有个别地区中的相当一部分干部和群众对《婚姻法》仅有粗浅认识,还有许多怀疑与误解;妇女和被杀现象仍然严重存在.这种地区约占25%左右.[35]由此可见,贯彻《婚姻法》的工作依然是建国初期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参考文献]

[1]老解放区劳动妇女迫切要求婚姻自由,亟应改革残存的封建婚姻制度安定生产情绪[N].人民日报,1950-3-8.

[2]摧毁封建制度解放妇女,察省切实执行《婚姻法》,省府指示各地严禁阻挠婚姻自由[N].人民日报,1950-5-26.

[3]吴全衡.保障妇女的婚姻自由[N].人民日报,1951-9-1.

[4]华东一年来执行《婚姻法》的情况[N].人民日报,1951-8-5.

[5]上海解放日报社论.坚决贯彻执行《婚姻法》[N].人民日报,1951-8-5.

[6]福建惠安妇女集体现象仍然存在,福建省委等组织坚决予以制止[N].人民日报,1951-11-15.

[7]贯彻《婚姻法》是当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重要的政治任务[N].人民日报,1953-3-20.

[8]李正.为贯彻《婚姻法》而斗争[N].北京:人民日报,1951-1-17.

[9]中南区广大青年男女,开始获得婚姻自由,还有逼杀妇女事件发生,必须继续贯彻《婚姻法》[N].人民日报,1951-9-29.

[10]湖北、湖南省委发布指示,纠正干部中对待《婚姻法》的错误观点[N].人民日报,1951-9-28.

[11]董东.河北省委正纠正部分员的残余封建思想[N].人民日报,1951-12-5.

[12]人民政府内务部、司法部.关于继续贯彻《婚姻法》的指示[N].人民日报,1952-7-31.

[13]今年上半年各地执行《婚姻法》情况[N].人民日报,1952-8-28.

[14]东北电工四厂领导干部漠视《婚姻法》,连续发生三起因婚姻问题事件[N].人民日报,1953-3-1.

[15]全国很多地区的事实表明《婚姻法》执行情况极不平衡[N].人民日报,1953-2-1.

[16]最高人民检察署通报各地人民检察署严密防范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发生命案[N].人民日报,1953-4-1.

[17]不少地方司法机关和区村干部,未能正确处理婚姻案件,亟应广泛开展对《婚姻法》的宣传[N].人民日报,1950-4-20.

[18]部分司法工作干部漠视妇女利益,处理婚姻案件极不负责,高级司法机关应追究责任予以处理[N].人民日报,1951-10-11.

[19]几个值得注意的婚姻事件[N].人民日报,1950-9-17.

[20]利用典型案件宣传《婚姻法》[N].人民日报,1951-10-22.

[21]华东各地大力展开《婚姻法》的宣传工作,许多地区利用具体事例和典型案件进行宣传收效很大[N].人民日报,1951-10-28.

[22]指示各地门,运用各种方法大力宣传《婚姻法》[N].人民日报,1953-2-2.

[23]新华书店已出版大量配合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的书籍[N].人民日报,1953-4-1.

[24]各地进行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准备工作,各大行政区相继成立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N].人民日报,1953-1-17.

[25]全国各地为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创造经验,进行贯彻《婚姻法》试点工作[N].人民日报,1953-2-26.

[26]许德珩.正确执行《婚姻法》,消灭封建的婚姻制度[N].人民日报,1951-4-30.

[27]北京、上海贯彻《婚姻法》运动胜利结束[N].人民日报,1953-4-27.

[28]王青.《婚姻法》把一个不幸家庭变成幸福家庭[N].人民日报,1952-12-29.

[29]加强宣传《婚姻法》的通俗书刊、图画的发行工作[N].人民日报,1953-2-23.

[30]华北各地贯彻执行《婚姻法》,旧式婚姻制度逐渐消灭[N].人民日报,1951-3-9.

[31]中南区广大青年男女,开始获得婚姻自由,还有逼杀妇女事件发生,必须继续贯彻《婚姻法》[N].人民日报,1951-9-29.

[32]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发表谈话,今后应切实加强贯彻《婚姻法》的经常工作[N].人民日报,1955-3-6.

[33]贯彻《婚姻法》运动基本结束,各地正准备把贯彻《婚姻法》工作转入经常化[N].人民日报,1953-5-7.

[34]河南省鲁山县是怎样贯彻执行《婚姻法》的[N].人民日报,1953-1-6.

[35]刘景范.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总结报告[N].人民日报,1953-11-19.

责任编辑:绘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