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患关系的法律调整现状与完善

点赞:33819 浏览:15671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随着我国医疗技术的进步,许多患者的疾病得到了很好的治疗,身体得以康复,但我国的医患关系却日趋紧张,一方面,一些医务人员医德的欠缺或医疗技术欠佳,而一部分患者又故意扰乱医疗秩序,干扰医疗工作;另一方面,立法存在漏洞而政府不作为,对医院、药品等行业监管有漏洞.本文通过研究我国的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体系,同时与台湾地区的法律体系进行比较,进而对我国目前的法律漏洞提出完善措施.

关 键 词:医患关系;法律漏洞;医疗责任保险

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身心健康状况,维权意识也逐步提高,尤其是在医疗过程中,已不像上世纪仅仅听从医生的“摆布”,而是积极的参与到对自己疾病治疗方案的了解与询问中,而我国的医患关系也随着这些方面的发展而日趋紧张.因此,完善我国的医患法律体系已迫在眉睫.

一、我国医患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现状及纠纷处理方式

(一)医患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分类

医患法律关系是指医疗方接受患方的委托或其他原因,对患方实施诊断、医疗等医疗行为的过程中.受现行相关法律调整而形成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医患双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形成相结合的产物.[1]

医患法律关系可分为两类:(1)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的理解可认定为是医方对患者的要约邀请,即医方通过广告等方式来对自己就某些疾病所特有的诊疗技术进行宣传,向社会不特定的主体(即患者)发出要约,希望其前来就诊,挂号完成之际,合同关系成立.(2)根据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三、一百零九条,《民通意见》第一百三十二、一百四十二条可认定为无因管理,即医方对患者没有订立合同,为防止患者的人身权益遭受侵害,而主动为患者进行医疗怎么写作,这种情况多发生于通过绿色通道送入的需要进行紧急治疗的危重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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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现状及医患纠纷处理方式

我国自1987年6月29日由国务院发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这一调整医患关系的法规后,只在2002年4月14日由国务院制定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唯一的一部调整医疗纠纷的法规,因此,我国至今仍没有形成调整医患关系的完善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处理医患纠纷的途径有三种:双方协商、行政调解与诉讼.三者在实践中有许多不足,具体表现为:

1.对于双方协商.医患双方的实力太过悬殊,且双方对医疗专业知识的掌握差距巨大,采用协商方式易使患者处于不利地位,且我国目前对协商解决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力,若医方不及时很好的履行协议,患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2.对于行政调解.其公信力低,且患者易产生行政机关维护其下属的不公正看法,即使行政调解所做的结果客观公正,仍是极难说服患者,达到令患者满意的结果.

3.对于诉讼.成本高、期限长.对于某些急需就医的患者并不是最佳维护权益的途径,且医疗纠纷的专业性较强,案件的审理过程一般需要鉴定才能得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二、医患关系的概念、主要矛盾、法律漏洞

医患关系的概念

医患关系是指医患双方因医疗活动而产生的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2008年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健康中国2020”第四次国家卫生附属调查结果显示:城乡居民对医疗卫生怎么写作的满意程度有所提高,但仍有一定比例的患者对医疗怎么写作不太满意.[2]因此,专家建议,应加强医疗事故的防范机制,化解医患纠纷,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医患关系的主要矛盾

1.患者对医疗专业知识的不了解及对诊疗结果的期望值过高

我国患者自古习惯于把自己的身体健康移交给医务人员后就不再过多了解诊疗进展,认为只要自己缴纳足额的医药费,就定能康复,由此而产生的想法极易导致患者对自己的诊疗结果期望值过高.

2.某些医务人员语言生硬、素质偏低,医术欠佳导致误诊状况

现在我国的医务人员一般只要取得医师资格证经过一年的实习即可上岗执业,从业门槛的低级化要求导致我国医务人员年轻化,医疗经验不足,有可能导致误诊,错过患者的最佳治疗期.由此,应加强对重点部门、关键环节的重点检查,应牢固树立医疗质量安全是医疗的生命线.

3.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患者自付医药费比重增加

我国目前进行了许多医疗保险体制,尤其在农村推行新医保政策.特别是2009年4月7日《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指出:“在2010年,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提高报销比例和支付限额,两项医保的最高报销水平为人均收入的6倍.”[3]尽管如此,我国患者仍存在医疗费过高,看病困难等问题.

(三)法律法规欠缺、矛盾解决机制单一

我国针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为:1987年实施的《民法通则》,2002年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2004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四项法律条例中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详略不一,内容各不相同,使得司法实践中很难统一使用.

我国目前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主要有三种:双方协商、行政调解、诉讼.仅此三种方式并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医患纠纷的解决办法,我们可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台湾地区在2000年已起草了《医疗纠纷处理法》,并在此法中首次确定了“调解强制,仲裁任意”的医疗纠纷处理原则.即对于医疗纠纷案件,当事人起诉前,必须先行调解,而台湾地区除法院调解、卫生行政主管机关调解外,还有民间其他第三人参与处理医疗纠纷,如消费者文教基金会等.

三、完善我国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