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撞车”,哪一份有效?

点赞:10692 浏览:4424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65岁的王明昆老人过世后留下一套商品房和10万元存款,引发了一起三代人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老人的外孙王凡将两个舅舅和外婆告上了法庭,而纠纷的根源是老人留下了多份不同的遗嘱.

王明昆老人是某医院的一位退休医生,老伴7年前去世,两子一女均已各自成家与老人分开生活.由于子女们各有各的事业,很少顾及到父亲,王明昆老人生活得很孤单.唯一让他欣慰的是正在读大学的外孙王凡十分孝顺,放检测时经常来看自己,并曾在自己患病期间特地请检测从外地回来照顾.为此,王明昆老人十分喜欢这个外孙.2004年暑检测,他亲笔写下遗嘱:“我死后,房屋、财产归孙儿王凡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

多份遗嘱“撞车”,哪一份有效?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遗嘱的论文范本 大学生适用: 高校毕业论文、研究生毕业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79 写作解决问题: 写作资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提纲、论文摘要 职称论文适用: 期刊目录、高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写作资料 论文题目推荐度: 最新题目

2005年3月的一天下午,王明昆老人到自家附近一个小餐馆吃饭,就在这里,他邂逅了生命中最后几年最知心的红颜知己,也打破了自己平静的生活.

走进王明昆老人晚年生活的女人叫王霞,丈夫5年前去世,有两个儿子.由于两个儿子生活条件都不是很好,她便到这个小餐馆打工,以减轻他们的负担.那天,他们聊了很多,相同的人生境遇,相仿的年龄,拉近了两人的距离.人生最美夕阳情.从那以后,王明昆便常常光顾小餐馆,两位老人说说话,聊聊天,空闲下来还时不时地出去一起散散步.自从遇上了王明昆,王霞的脸上常常泛起笑容,而王霞的朴实善良和风趣也让王明昆体会到了从未有过的快乐.

经过一年多的交往,王明昆老人正式向王霞求婚.王霞很犹豫,但为了能更好地照顾王明昆,她还是答应了.2006年7月,王明昆和王霞在当地民政局了结婚登记.两个六十多岁的人了,他们不图什么,相互作个伴儿,那就是晚年最大的幸福.王明昆老人的子女知道这件事后,也欣然接受了这位善良、勤劳的继母.

然而,命运并不眷顾这对老人.2009年8月的一天,王明昆老人被查出患了肝癌.在生命的最后岁月,王霞无微不至地照顾着他,这让他深感愧疚:自己时日无多,用什么来报答她啊?在思索了几个晚上后,王明昆老人拿起笔,写下一份遗嘱:“感念王霞对我的好,在我患病期间周全照顾,为感谢她,我自愿将我的住房赠送给她,任何人不能干涉.”

2010年10月,王明昆老人因病情恶化被送到医院治疗.几个子女不分昼夜地轮流照顾他.弥留之际,老人要女儿如何写立下第三份遗嘱:“我死后,房屋、财产由三个子女平均分享.”老人签名后,于当晚离开人世.

老人去世后,王霞和王明昆的子女在如何分配老人留下的一套住房和10万元存款上发生争执.老人的外孙王凡由父母写作技巧,也将两个舅舅和王霞告上了法庭.

亲人之间对簿公堂,使原本浓浓的亲情消失了.法官多次调解无效后,作出一审判决,老人的房屋归王霞所有,10万元存款归外孙王凡所有.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说法:在现实生活中,有的遗嘱人因为种种原因,可能会立下多份遗嘱,且内容可能相互抵触.在多份遗嘱并存时,哪一份遗嘱效力优先呢?

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是,这么多份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是否都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否是一份有效的遗嘱.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在我国,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对每种遗嘱都有着不同的要求,如对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规定了见证人制度,即立遗嘱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遗嘱方能有效;对口头遗嘱规定仅限于在危急情况下作出等.

其次要考虑的因素是,各份遗嘱的效力强弱问题.在我国,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如果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那么,就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最后要考虑的因素是,遗嘱订立的时间.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由此可见,在多份遗嘱效力强弱一致的情况下,订立在后的遗嘱效力优于订立在前的遗嘱效力.当多份遗嘱存在冲突时,要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通常,经过这三步的判断,多份遗嘱之间的冲突问题就解决了.再联系本案,王明昆老人生前先后立有三份遗嘱,第一份、第二份遗嘱均是有效的.第三份遗嘱虽然有王明昆老人的签名,但并没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因此是无效的.在第一份和第二份遗嘱中仅仅是在住房的归属上存在冲突,对于存款的归属上并无冲突,故存款应按照第一份遗嘱执行,即10万元归外孙王凡所有.对于住房归属问题,因第二份遗嘱订立在第一份遗嘱之后,因此,具有优先效力,住房应归王霞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