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实行家务劳动工资化,劳动就得不到认可吗

点赞:5643 浏览:1649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问:

我二十岁就和老公结婚了,结婚以后我主内,他主外.经过十多年的打拼,他成了拥有百万资产的老板,和我的感情距离也逐渐拉大.他嫌我不够温柔,嫌我相貌平平,形象欠佳.最近他竟提出和我离婚.婚姻毁了,家碎了,青春耗尽了,为此在经济上我能否得到补偿有朋友说,难.没实行家务劳动工资化(即我做家务,我丈夫付我工资),我的劳动很难得到认可,权益很难得到保障.请问是这样吗

答:

不实行家务劳动工资化(即夫妻双方,一方做家务无收入,由有收入的另一方给付工资),家务劳动同样得到法律的认可.这在《婚姻法》里,尤其在《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中,有充分体现.在法定财产制中,《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以此收入所购置的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及另有约定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在约定财产制中,《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夫妻可以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劳动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些都对家务劳动创造共同财产、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作出了充分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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