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情况与建议

点赞:20647 浏览:8709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是激励企业持续增加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一个强有力政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有一半以上享受到了优惠,但与预期的受益范围还有一定的距离.调研中发现,这与政策的制定、执行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等都有一定的关系.为进一步推动该政策的贯彻落实,要对政策不断完善、加强科技部门与税务部门的联合管理,更要从企业本身着眼,加大宣传、提高认识,建立良好的台账管理制度.

【关 键 词】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加计扣除,分析,建议

要实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就必须进一步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支持企业广泛地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同时,利用研发税收优惠激励企业加强科技投入,争夺世界研发资源,从而使企业真正成为创新的主体.经过十余年的不断完善和丰富,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已然成为我国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

中关村科技创新示范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加计扣除政策上享受着“特殊”的待遇.2010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发文《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技术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当前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可以享受到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其具体执行方法是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例如,某企业2010年进行某项目的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万元,其中有符合《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八大类经费为90万元,检测设当年该项目均处于研究阶段,那么就有45万元(90元×50%)直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按照15%的税率计算,该企业当年就可少缴纳6.8万元(45×15%)的企业所得税.

高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是目前国家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最有力的扶持政策之一,比正在开展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优惠面更广.其目标定位从近期看,主要是鼓励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解决我国企业长期以来研发投入不足,技术创新能力薄弱的问题;从长期看,最终目的是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加快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该政策的制定大大减少了企业的负担,降低了研发投入的风险,也为中关村高技术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开启了政策大门.有人形象地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最直接、最有效、最管用”的政策杠杆,是“企业持续增加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一剂强心剂”.

这一政策的颁布引起我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企业的高度重视,根据81号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2948号),支持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享受国家研发经费加计扣除政策.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情况

依据课题组于2011年8月对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随机问卷调查,发现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比例不高,多重因素导致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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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结果显示:

在对相关问题给予有效回答的225家高新技术企中,仅有58.7%享受到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见表1).

注:统计基于对该问题给予有效回答的225份问卷

在有研发活动但未享受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86家企业中,36.0%是因自评不满足申请条件而放弃了申请;22.1%不知道有该政策;10.5%申请未通过;另外的31.4%多数是因企业亏损或者已经享受到了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率优惠或者“企业项目多,不好归集,财务人员嫌麻烦,不愿单独核算”等其他原因而未申请该优惠政策(见表2).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将近一半中关村的高新技术企业未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这不是一个偶然,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

(一)从政策本身看:

1.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较窄,各项政策文件关于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不明确.在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上,《通知》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与《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中所规定的研发费用核算范围相比,《通知》规定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也较小,包括外聘人员的劳务费、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租赁费、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会议费、企业委托个人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等很多费用不可加计扣除.在实际操作中,不统一的研发费用归集标准给企业申请相关政策带来极大的不便.

2.研发活动和研发项目存在认定困难.研发活动和研发项目的认定是衡量优惠政策能否有效落实和发挥应有作用的重要环节.税务部门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从研发活动和研发项目的认定、研发费用归集,到对加计扣除申请的受理和批复都要进行严格的审核.但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对研发活动和项目的认定等存在执行困难.据调研,企业研发活动是否在技术、工艺、产品方面“创新”并“取得有价值的成果”,是否对本地区相关行业“具有推动作用”等方面都难以认定.

3.申报程序比较复杂,材料审核比较繁琐.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增加额外财务人员,导致企业成本增加.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影响了加计扣除的实际操作.


(二)从执行环节看:

1.企业研发活动认定和研发项目归集存在一定的困难.在研发认定方面,据有关调研企业的研发活动是否“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怎么写作),并“取得有价值的成果”是否对本地区相关行业“具有推动作用”等方面都难以认定.以软件企业的软件系统升级为例,大量的软件企业为客户研发的软件系统都会升级,税务机关认为是常规升级,但企业认为是有实质性的改变,且如果改变名称不易推广.在研发项目归集方面,同一笔研发费用涉及多个研发项目,在财务账目上难以准确归集;企业研发机构同时又承担生产经营任务,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核算,并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的难度很大.

2.有关部门的协调难度较大.科技部门从鼓励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角度,积极推进该政策的落实,但是税务部门作为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执行部门,在推进该项政策中其主导作用,有时为了完成国家税收任务等,在落实政策时不够积极主动,导致部门间的协调和合作不够顺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项政策的执行力度和效果.

3.缺少细致到位的政策宣传、咨询和怎么写作.调研中了解到北京市税务部门、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等围绕落实加计扣除政策,开展了不少宣传培训工作,但总体而言政策宣传仍不够深入,政策咨询和怎么写作还比较欠缺,政策怎么写作体系尚待构建,怎么写作的质量和水平也有待提高.比如,调研中发现很多企业或许了解该政策,但是对如何申报、操作等细节却不甚熟悉.另外,据企业有关人员反映一些基层税务人员业务不够熟悉,对政策的解释不够统一等问题;有些企业同一个区,不同的税务所会有截然不一样的解释,甚至在一个税务所,不同的专管员也会有不同的解释.


(三)从企业情况看:

1.小型企业的政策敏感度较差,对政策的关注度不够.问卷调查发现,规模越大、越成熟和规范化的企业对政策的知晓度越高.与之相应的,大中型企业的政策知晓度要高于小型企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策的企业享受面.

2.各园区政策落实情况不均匀.海淀园由于企业数量最多,因而享受政策的企业和加计扣除额度也最大,其他几个园区,如德胜园、大兴基地等地的企业则相对较少.

3.部分企业因尚未建立以创新为目标的研发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未能如愿享受政策.企业会计核算不符合要求、不能准确和完整归集研发费,是导致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一情况在小型企业表现得更加明显.

4.其它一些因素也影响了部分企业享受申请政策的积极性.如,有些出于经营业绩考虑,放弃享受政策;有的国有企业上级集团公司要求下属研发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后要按照一定比例上缴资本收益,影响政策对下属企业的激励作用;还有些企业认为“申报手续繁琐、条件苛刻”,“政策申请成本与最后享受到的实惠不成比例”,“担心技术泄密”、“担心税务部门查账”、已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应该纳税所得额所剩无几等因素也影响了企业申请享受的积极性.

三、进一步推动政策贯彻落实的建议

1.统一归集研究开发费内容,扩大并细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在享受优惠的研发费用范围上,建议应扩大,至少应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核算范围一致,并且应对可抵扣的各项研发费用给出进一步明确的解释说明.实际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引中对研发费用范围的界定更接近国外实践和OECD弗拉斯卡蒂手则对研发活动的定义,对相关支出项目的解释也相对较为清晰和明确,可操作性较强.

2.简化申报手续,加强政策监督力度.与直接减免税相比,加计扣除的对象是企业某些具体项目,在这些项目的支出越多,企业享受的优惠也越多.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允许企业适当延长资料准备时间,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尽量简化手续,衔接配合做好企业研发的认定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税务部门的监督,加大对企业减免力度.

3.建立科技部门与税务部门的联合管理机制,解决研发活动和项目认定的困难.为改变中关村企业研发活动和项目的认定困难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建议建立科技与税务两部门的联合管理机制,由科技部门对企业研发项目是否符合研发活动给出审核意见,企业持审核意见结果向税务部门申请税收减免,税务部门再对研发费用的合法性和归集给予审核并决定最终的减免额度.但是,为实现较低管理成本下的较高管理效率,特别要有效避免企业寻租和政府权利滥用,科技部门的这种联合管理机制还需进一步的研究和设计.比如,是由科技部门直接负责审核,还是建立第三方来负责,第三方又应由什么样的专家来组成等等.

4.加强政策宣传与咨询怎么写作.为帮助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更好地享受研发税收优惠政策,应利用更多的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和咨询怎么写作.比如,可在中关村门户网站上设立研发税收优惠政策专栏,作介绍和宣传,并对企业常见问题给出解答,特别应帮助企业养成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的习惯,对研发费用的归集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