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长期两地分居,因感情不和,我俩多次利用聊天的方式协商离婚,并在网络上达成了协议,他同意放弃全部财产.但他前不久在法院起诉与我离婚时,又要求分割部分财产.请问:我可以将上述聊天记录提交到法庭,作为他放弃全部财产的证据吗?
读者:赵丽
赵丽读者:
随着因特网的日渐普及,一些部门和行业将逐渐实现无纸化办公,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依赖于电子网络形成并存储的资料,已大量呈现在人们面前.如果从证据的角度审视并对其进行分类,可将它们视为“电子证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中并没有提到电子证据,但由于它颁布于1991年,当时人们对电子网络还很陌生,立法者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故没有对电子证据作出规定.随着时代的时步,正视电子证据的存在并对其予以明确规定已成为立法趋势.2006年8月24日发布的《机关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3条即明确规定:“机关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因此,你完全可以将与丈夫协商离婚的聊天记录下载打印后作为证据交到法庭.法院经庭审质证后,将决定该证据是否作为有效证据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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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会同县法院袁仕友
(责编/宁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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