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无证行医致人死亡案的调查和

点赞:6007 浏览:2058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文章描述在一起无证行医致人死亡案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思考 “乡村医生”非法行医性质的界定以及案件因果关系的“鉴定主体”的确定等内容,旨在探索卫生监督机构在乡医监督管理中具体违法行为的判断,逐步健全案件移送过程中的相关联系协调机制,确保案件公正、稳妥、有效解决,减少推诿、低效现象的发生,促进卫生法制建设.

【关 键 词 】无证行医 致人死亡 思考探索

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0515(2011)10-363-02

The reflection of an unlicensed medical pracrice leading to death

CHE Xiaojin

【Abstract】the paper describes the practical problems that were encountered in investigating an unlicensed medical practice, and reflect how to define the quality of illegal medical practice and how to determine the testimony subject of the causality. The paper aims to explore the judgment of specific illegal acts in the supervision of the country doctors of the health inspection institution, and strengthen the coordination mechani in the process of case traner gradually, which will ensure that cases will be solved fairly, safely and efficiently, and reduce the buck-passing and inefficiency, thus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health legal system.

【Key words】unlicensed medical practice causing death, reflection

1.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13日,莱城区卫生局接到,莱城区某村刘某(男,42岁)在家中输液过程中突然死亡.接到后,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经查实,11月12日上午 10 时,刘某因头痛、嗓子痛等症状到同村张某处就诊,张某经诊断其为感冒症状,到刘某家中开具处方予以输液治疗,用药洁霉素0.6g/支*4支、500mg病毒唑加入0.9%生理盐水250ml为一组,清开灵10ml/支*2支加入5%葡萄糖注射液250ml为一组,静滴.11月13日下午3时,张某再次以相同治疗方案在刘某家中给予输液治疗,随后张某离开刘某家,输液40分钟后,刘某出现休克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曾是乡村医生,半年前自行离开村卫生室在自己家中开始行医.行医场所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张某无医师资格证书、无医师执业证书,因未参加乡医考核,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注册至2009年9月.经合议,张某非法行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莱城区卫生局以“张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为案由,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7条的规定,对张某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品、器械,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1].由于该案张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一并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而在移送过程中,莱芜市局莱城分局认为卫生局未出具张某行为与刘某死亡之间因果关系鉴定证明,无法证明刘某死亡系张某行医所致,以移送材料证据不足为由拒绝接受移交案件,要求卫生局出具鉴定报告后再行移交.卫生局认为该案是非法行医,不属医疗事故,其鉴定应由司法机关组织实施.随后,、卫生共同提请莱城区政府决定由谁组织实施鉴定,区政府组织政法、法制办、、卫生等机关组成工作组,责成协商该案.在协调过程中,因死者家属拒不同意尸检,鉴定程序无法进行.工作组经多方协调,最终以张某赔偿刘某家属15万元人民币而结案,同时张某一并履行卫生行政处罚.

2.案件争议点

2.1 关于张某的行医资格.张某认为自己的确没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但《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这两个证书并不是乡村医生行医的必备资格,自己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虽未进行考核,但还在6个月的再次考核申请期内,卫生局还未注销其执业注册,自己还是乡村医生.

2.2 该案组织实施鉴定是卫生行政部门还是机关.该案张某非法行医证据确凿,其行医行为与刘某死亡的因果关系成为是否涉嫌非法行医罪的关键.卫生局认为如属医疗事故应由卫生局组织鉴定,非法行医应由司法机关鉴定.机关认为,卫生局在移交过程中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张某行医直接导致刘某死亡,不能接受案件,无法立案调查.

3.思考探索

3.1 张某行医性质的认定.《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怎么写作的乡村医生”.卫生部卫政法发【2004】112号《关于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指出,“在农村地区设立个体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张某已离开卫生室半年之久,已属个体诊所性质,其行医资格已不属《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调整范围,而应接受《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调整,即使张某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经考核合格,其执业地点也是在村卫生室而不是在其家中或死者刘某家中,张某行为属无证个体行医性质.本案并非合法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事故,不属医疗事故范畴,实属非法行医.


3.2 张某涉嫌非法行医罪是否成立.《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属未取得医生资格非法行医,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关键是张某的行为是否与刘某的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进行尸体鉴定是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手段.

卫生行政部门的观点认为,该案属非法行医,不属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13条第5款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第61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其它法律法规也未明确规定该情况技术鉴定应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作为卫生行政部门,无法从医疗技术专业角度对非法行医行为是否直接导致患者死亡作出鉴定结论.该案受害人最终死亡,非法行医者张某已涉嫌犯罪,应移送机关立案调查.

机关的观点则认为,造成就诊人死亡是作为医疗行为的伤亡结果,它同非法行医行为之间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6条第4款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卫生局在移送案件过程中,应就张某行为与刘某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论等材料一并移送后,方予立案调查,否则不予受理.

该案受害人家属拒不同意申请尸体鉴定,无法得出因果关系,也就无法确定张某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最终只能以民事赔偿得以解决.

4.思考和建议

笔者认为,依照现行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此类案件,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就是认定非法行医的事实存在并对非法行医行为依法予以打击,至于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则是司法机关的职责.张某的行为是否直接导致刘某死亡的鉴定是直接认定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证据,机关当然有义务而且也应该委托有权机构鉴定从而获取该证据.因此,鉴定应该由机关来委托实施.

如果机关坚持必须要有鉴定报告才受理,解决方法建议以下几点:

一起无证行医致人死亡案的调查和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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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的意见》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后的3日内,可以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二是收集专家咨询意见.向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学历、资历等专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收集非法行医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专家咨询意见,从而向司法机关提供非法行医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据.

三是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部门汇报,在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调各相关部门,及时、公正的做好案件的处理工作,在本案处理过程中,政府部门的协调就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