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特的医患官司

点赞:17105 浏览:7933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医院丢失病历赔近十万元

2005年7月1日到2005年8月26日,北京市丰台区杨某的父亲因老年痴呆症到一家医院住院.在医院的治疗下,患者的病情却不断加重.老人去世后,杨某要求复印封存病历,医院却声称将部分病历丢失.杨某将医院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当事人遗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医院对病人病历保管不力,应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杨父自身疾病状况,由医院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70%.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赔偿原告杨某近10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2万元.因丢病历而被判如此高额赔偿的案件,尚属少见.


主审此案的法官说,在医疗纠纷中,当事人起诉后,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是由医院方举证证明的,其中,病历是非常重要的证据,把证据丢失,医院就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据《法制晚报》)

抢救不及时致患者成植物人

医院被判赔偿110万元

2004年9月,四川省金堂县蒋某在一家美容院洗完脸后,双眼红肿,泪流不止.蒋某到某医院五官科检查后,诊断为双眼化学烧伤.蒋某入住该医院后,医生用氧氟沙星葡萄糖注射液进行静滴抗感染治疗时,蒋某出现心慌、气紧、四肢抽搐等症状.考虑到蒋某可能是药物过敏,医生立即停止了输液.两分钟后,蒋某心跳停止.医生全力抢救,蒋某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却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状态,成为植物人.蒋某家人将医院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发生昏迷后,医院在抢救过程中第一次使用电除颤100J,远低于正常的200J.第二次,临床医嘱需再次使用电除颤200J,但医生并未执行,从而丧失了最佳抢救时机.20分钟后,医院才使用电除颤200J,但为时已晚.第一次除颤与第二次之间的间隔时间稍长,从一定程度上加快了患者身体被损坏的速度,该过错与蒋某后来成为植物人有一定因果关系.同时,鉴于原告所受损害主要起因于过敏性休克,而过敏反应又与原告自身体质有关.因此,被告医院应对蒋某所受损害承担主要责任,蒋某自身承担次要责任.

9月19日,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蒋某各种费用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10万余元.(据《人民法院报》)

“天书病历” 惹官司

2006年2月11日,江苏南京市吴女士因头部不适到某“三甲”医院就诊.吴女士陈述完病情后,医生开出CT检查单.拿着CT报告,医生即快速开出处方,让吴女士交钱取药.吴女士觉得药价过高,回家后拿出病历想好好看看医生到底写了些啥,结果发现医生书写的病历潦草得像“天书”似的,根本无法看懂.

吴女士于2006年4月上旬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医院履行对原告的问诊、介绍病情及医嘱的义务;重新书写病历;向原告赔偿已收取的CT费用16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文字书写好坏的判断主观性很强,医院让原告进行CT检查是其履行诊疗义务的行为,不违反医疗原则.在本案判决文书中,法院就病历的书写有着特别的强调,病历应该让患者易于辨认.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要求被告重新书写病历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应通过医疗行政手段解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因病历书写潦草而惹上官司,这在我国尚属首例.

一些法律人士认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规定,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等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天书”病历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另外,病人对自己的病情有知情权,医院向患者提供“天书”病历显然是侵害了病人的知情权.

专家建议,我国应尽快制定相关的法规,对规范病历作出具体要求,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文字工整,字迹清晰,对不规范病历加大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根治病历不规范的痼疾.(据《与法制》)

患者左脑长肿瘤误切右脑 医院赔偿90万

2006年8月15日,鞍山市民刘丽(化名)在医院已经住了5年之久,终于被抬回了家,因为刘丽到这家医院本来是为了治头疼,结果却右眼失明、终身瘫痪.医院也在法院的调解下给了刘丽90万元的赔偿.

头疼原是里面长了瘤

2001年2月10日,鞍山市民刘丽感觉头痛得厉害,于是来到当地一家医院做了CT,医生诊断为刘丽的脑右侧前长了个动脉瘤,决定立即对其实施开颅手术.2月15日,该医院的医生在刘丽头部右侧开刀,进行了开颅大脑动脉瘤夹闭手术,在手术中,医院又改变了手术方案,对刘丽实行了大脑动脉加固术.可在手术后的第三天,刘丽的右眼变成了斜视,左侧身体发生偏瘫.

手术后的第九天,由于脑血管大面积栓塞,刘丽昏迷不醒,右眼由斜视变成了失明.更为严重的是刘丽的语言神经也遭到了破坏,无法完整地说话了,刘丽只能留在医院继续治疗.2002年1月,经过11个月的治疗,刘丽的病情没有得到好转,无奈之下,家人带着刘丽到沈阳医大看病,经过检查,认为刘丽是左侧动脉瘤,应从头部左侧为其进行手术.

听到这个消息,刘丽的家人震惊了,“医院给刘丽做的开颅手术明明切的是右脑啊!怎么又变成左脑有病了呢!”

医院认为没切错

刘丽的家人愤怒地找到鞍山的那家医院,质问怎么能把开颅手术做反了.医院表示,刘丽头部左侧长没长瘤跟医院没有关系,同时刘丽目前的身体状况也跟医院没有任何关系,同时,医院要求为刘丽再次进行血管造影检测,但其家人此时已经不再信任医院了,拒绝了医院的要求.

医院的话彻底将刘丽的家人激怒了,刘丽的母亲哭着说,“一个大活人到医院来看病,病没看好不说,现在连大小便自己都不知道了!医院还敢说自己没责任,医院要是都这样的话,以后谁还敢上医院看病啊!”随后,刘丽的家人把医院起诉至法院,认为医院开颅手术的错误导致了其目前的状况,要求医院共赔偿刘丽28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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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医院赔偿

2003年6月6日,辽宁省医学会鉴定结论认为,医院在对刘丽的诊断治疗过程中负有主要责任.2003年8月15日,经过伤残等级鉴定,刘丽目前的智力状况和肢体瘫痪的程度都是伤残.

法官在审理中认为,辽宁省医学会做出的鉴定结论是客观真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医院由于过失造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比例应承担主要责任即全部责任的90%,刘丽家属承担全部责任的10%.

2005年7月25日,法院一审判决,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刘丽到医院就诊,医院有义务为其治疗,刘丽的情况购成医疗事故,各种赔偿加在一起,医院共应赔偿刘丽134.5万余元.

判决下达后,医院上诉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8月14日,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医院同意赔偿刘丽90万元.8月15日,刘丽在医院住了5年之后终于出院回家.(据《时代商报》)

代码处方贻误治病患者获赔16万元

2002年7月,黑龙江牡丹江市李范杰患扁桃体炎等病,到董氏中医研究所求医就诊后,董医生给李范杰下的诊断是:药源性反应、发热、皮疹.让李及其家人感到奇怪的是,开的药方上面写的都是阿拉伯数字,没有药材名字.经打听才知道医院开的是代码处方,这样做是为了防止他人窃密.

2002年8月29日,李范杰出现手臂颤抖、听力下降,立即被送往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哈医大一院).专家当即诊断为“药物中毒性重型肝炎”.2002年9月2日,哈医大一院给李范杰的家属发出了病危通知书,诊断结论是:李范杰发烧不退是真菌感染引起多种炎症所致,并非重症;其重型肝炎是药物中毒所致,因其中毒太深,病情严重.

经过21天的紧张施救,李范杰终于从死神手中逃脱出来.2002年10月21日,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的李范杰被迫出院.出院时李范杰生活仍不能自理.李范杰家人认为,这是服用了董氏中医研究所的处方的中药所致.

黑龙江省医学会做出鉴定结论为构成戊等医疗事故.并认定董氏中医研究所在该起事故中的违法、违规事实是:诊断依据不足,未做相关辅助检查;医疗文献书写不规范;使用代码处方;未及时掌握病情变化而采取相应措施.

李范杰家人将董氏中医研究所告上法庭.2005年7月6日,法院判决董氏中医研究所在此起医疗事故中有过错并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赔偿李范杰合理费用32.045万元的50%即16.02万元.近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据《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