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骗之罪2016年第12期

点赞:3753 浏览:12723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3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这是一群乌合之众,略施小计,引来了无辜的人奉上钱财.等到真相大白时,人们怒了,将他们的中心瓦解,以法律之名,向他们宣布:人人都有理由憎恶他们,因为人人都会生病,都要看病.

是的,他们已被卫生、等部门列为重点打击对象,而上海平安建设的相关实施项目也已将他们锁定.

他们是谁?答案已经呼之欲出了——

无证行医者和“医托”!

骗影重重

对温氏夫妇而言,2011年12月6日那天的情形,至今想来仍心有余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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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有病在身,那天上午6点左右,温先生已带着妻子置身于长征医院排队挂号的队伍里.这时,一个女人状似热心地向他妻子靠拢,声称她认识一个名叫张忠斌的退休中医,别人花几万块钱都看不好的病,到他那里就看好了等一来颇有几分神医降世的味道.

但凡碰到这种情况,有人会嗤之以鼻,也有人会稍稍动心,温先生的妻子恰是后者.不过,她也有些犹豫.此时,一名男子加入了讨论的队伍,表示要和温氏夫妇一起去那儿看病,这一来,便促成了这次看病之行.

7点左右,温氏夫妇和那位看病男子到达了永嘉路31号茂名大厦5楼517室,那是一家叫做灵泰健康咨询管理中心的地方,据那女人说老中医就在这里坐诊看病.进门之后,温氏夫妇等待了20分钟,一位姗姗来迟的前台人员收取了挂号费101元后,便让他们前往进门左手的房间.

那位传说中的“神医”就坐在那儿,他看了温氏夫妇两人以前的病历,号脉之后便把处方给了那位前台人员,他说:“你的病要吃两个月的中药,大概要一万元.”昂贵的药价令温氏夫妇傻了眼,“我们没有这么多钱等”

就在这争执的当口,一群身穿制服的人冲了进来.

这时,温氏夫妇才知道:他们被骗了!

当天,和温氏夫妇有同样遭遇的还有金女士.陪爸爸前往长征医院看病的她也是遇到一个女子,先探问她父亲的病情,然后以一种同病相怜的姿态告诉她自己的父亲患了同样的病,并顺势将那位“神医”介绍给了金女士.金女士纵使心有怀疑,救父心切的心理却占了上风,直到出现,才证明了这场骗局.

不过庆幸的是,至少他们都未进一步蒙受损失,而王先生和邵先生就没这么幸运了.2011年12月2日,本来在上海第九人民医院挂号的王先生被医托诱骗至灵泰健康咨询管理中心就医,共被骗去挂号费及药费共计人民币6743元;三日后,邵先生在家属的陪同下,也被医托诱骗至那里看病,被骗挂号费及药费共计人民币7427元.

后经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查明, 2011年12月1日至6日,本案的被告邓海波、张平、徐正宝在他人指使下,于租借的永嘉路31号517室内,以上海灵泰健康咨询管理中心的名义,借问诊配药之由骗取8名被害人的钱款.期间,通过散布在全市多家医院门口的“医托”,以有著名专家、教授门诊为名,将病人骗至上海灵泰健康咨询管理中心治病,再以配药为名,骗取病人钱款.

其中,邓海波扮演了前台、导医的角色,负责接待、收取病人每位101元的挂号费,而张平则扮演着“病人需要看什么病,他就是那方面的著名专家、教授”的万能角色,并为病人开具非正规中药处方.随后,检测冒医生助手的徐正宝将病人带去核价,并由邓海波、徐正宝向病人收费与开发收据、签订药品协议.

由于本案的三名被告人邓海波、张平、徐正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因此,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并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

“医托”,游走于法律边缘的毒瘤

本案是一起恶劣的诈骗案件,谋财的同时更有可能害命,这便是医疗诈骗的特殊性质,因为它面对的人群恰是最无助的弱势群体——病人!比如本案中那些千里迢迢来沪看病的外省市病人,他们抱着祈盼而来,带着希望而去,却在最后吞下了被骗的苦果和不甘的悲愤.

患病已是一种折磨,竟然在看病过程中,还被当做鱼肉宰割,被骗钱财的同时,也耽误了病情甚至直接危害到身体健康.那些骗子将牟利的心思动到病人身上,这无疑是罪加一等,尤其是那些最先与病人接触、博取其信任并最终将其骗去就诊的“医托”,正是他们,将脆弱无助的病人送入了虎口!

据邓海波事后供述,对于常住地在外地的病人,他们往往会根据“医托”了解到的病人的经济状况,故意增加中药的帖数,提高药价,以骗取高额的药费.“常住地在外地的病人,只有回到家后,才能收到我们寄去的中药.即使发觉被骗了,也没有经济能力来上海找我们退钱.”这便助长了这群无证行医者有恃无恐的心理.

可以说,“医托”对病人的诱骗以及提供病患信息的作用是本案诈骗得手的关键一环,不过在面对如何惩治医托的问题时,承办该案的黄浦检察院检察官却是面色凝重,“从‘医托’在整起诈骗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来看,理应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不过,如今对这类人的查处,既是一个法治难点,也是一个社会问题.”

据了解,过去的医托多受雇于民营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内的医生,尚可通过相关的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进行处罚,从源头上斩断医托赖以生存的利益链.

但如今,医托也在升级换代!他们往往受雇于以商业形式出现的诈骗团伙,如“××健康信息咨询公司”、“××保健咨询公司”等.若将他们按“诈骗罪”起诉,取证是个难题,这里面包括几个重要环节的证据固定,如这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雇用“医托”诱骗患者、患者前往“医生”处就诊、患者交钱购药并拿到等.

而多次诈骗累计金额的确定也是一个取证难点,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许多情况下,正是因为无法确定“医托”多次诈骗累计金额的数目,才难以对其按“诈骗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在相关法律法规至今没有针对‘医托’的查处条款,且查处手段、取证技巧严重不足的现实情况下,目前对‘医托’的惩戒大多停留在行政拘留的阶段.”对于“医托”目前既不属于一般治安管理、又很难被定性为诈骗罪,对其只能抓了放、放了抓的尴尬局面,检察官深感无奈.


为利益而生的“医托”,犹如一颗毒瘤,拥有可怕的生命力.遇到企图扼杀它的力量时,会以更快的变化来武装自己,对抗那股力量,然后继续滋润地生存.只有它赖以生存的环境发生改变,它才有可能被根除,就像癌细胞不能在弱碱性的人体中形成一样.而这,需要整个社会的合力.

对此,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也提出了几点建议.

从立法者的角度来说,如何补充、修改及完善相关卫生、行政法律法规,使法规上对“医托”的性质有个明确的界定是当务之急,这样也让办案人员在办案时有法可依.

对政府而言,尤其是为“××保健咨询公司”等类似商业形式颁发经营执照的工商部门,也应负有监管职责.如本案中的“上海灵泰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在经营范围中写明了:不得从事诊疗活动,所以是没有行医资格的.对于那些有可能游走于法律边缘的公司,工商部门应对其进行不定期的实地抽查,以确定其是否有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

当然,包括“医托”在内的医疗诈骗者之所以能存在,当前社会医患关系紧张、医疗资源缺乏是一大诱因.对此,许多正规医院也应承担起对病患的责任.一方面,在对待病人的态度上,医护人员应尽量展现亲和的一面,以体恤和耐心为病人提供医疗怎么写作,发挥救死扶伤、医者仁心的使命与胸怀.

另一方面,则是医院在秩序管理上的职能延伸.比如,各大医院可在医院内的各种公共空间张贴有关医托的详细信息,如瞄准的人群、惯用的伎俩、出没的场所等,以提醒人们提防“医托”诈骗,并给出多向医务人员咨询的提示,以防病患病急乱投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