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病历记录不属于医疗怎么写作合同内容

点赞:5738 浏览:1675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案例回放

2009年,刘某因“胸腔积液原因待查”入住某县医院治疗并接受手术,因手术取出第6、7、8根肋骨后出现局部胸廓塌陷.9月份,刘某出院,出院小结中写到:“左侧胸骨塌陷,左后外侧有一脓肿开窗创面”,并在该小结中写明“半年后可考虑行胸廓成形术”.刘某认为其左侧背部的开放性切口系该院医务人员的过失所致,而该院在其出院时及出院后均明确表示要对其背部切口实施手术,但未履行,致使其手术伤口多年未愈,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刘某认为医院所做的承诺属于不可撤销的承诺,应该履行承诺为其提供医疗怎么写作,该院拒绝手术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被告医院辩称,医生在刘某的病历中写明 “半年后可考虑行胸廓成形术”,意思是视情况而定,并非承诺一定要做手术.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在病历中就治疗具体措施的记录不应视为医院与患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因为医学本身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以手术而言,包括手术指征的确定、术式的选择、输血等方面,都由医生根据实际情况而确定,并非通过医患双方协议解决.从形式上看,仅仅依据在病历中书写的“半年后可考虑行胸廓成形术”不能确认合同成立,因为没有体现合同应有的条款,因此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对医疗措施的选择过程 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

正常状态下的医患关系应视为医疗怎么写作合同关系,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对象,而在面对临床诊疗中出现的专业问题,如是否施行手术,是否输血等具体问题时,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将医疗行为的专业性与个案的特殊性结合起来具体分析医患关系的性质以及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结合本案例,刘某到医院住院治疗并接受手术,应视为与医院形成了医疗怎么写作合同关系.在诊疗过程中,医生在刘某病历中写的“半年后可考虑行胸廓成形术”的内容,是否构成刘某与该院间就今后治疗所达成的协议,即半年后在为刘某实施手术是否构成医院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应结合医疗行为的专业性与特殊性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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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到医院就医,医务人员只有在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详细分析后,结合国家的诊疗规范及其本人的医学知识等因素方能得出结论,从而确定对患者可采用的医疗措施.对医疗措施的选择过程,并非医院与患者共同商议的结果.

病历中书写的内容并非一定为医患之间的协议

临床医学是一门经验科学,涉及多方面的复杂问题,以手术为例,一台手术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手术指征的确定、术式的选择、输血、麻醉、手术紧急状况的处理等诸多方面,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是临床医生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的,不能简单地将医生在病历中书写的“半年后可考虑行胸廓成形术”的内容当作医患之间的协议.

另一方面,病历中所写的内容也不符合合同成立的要求,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医方提出内容具体的要约后,对方在对要约内容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实际履约能力做出是否承诺的决定,一旦做出承诺并与要约方达成一致则合同成立.这一过程也是双方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的过程,而病历中书写的“半年后可考虑行胸廓成形术”的内容显然不符合合同成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