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会计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点赞:3695 浏览:1016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会计起源于社会生产,在社会生产发展的过程中,人们需要对劳动耗费和劳动成果进行确认、记录、计算、分析、对比等工作.本文就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领域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尤其是对会计准则中的问题笔者提出了个人的见解,以期能够进一步完善税法与会计的衔接,完善会计准则的构建,使我国的所得税会计早日与世界接轨.由于笔者时间和能力所限,对所得税会计的研究仍有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例如,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在所得税会计核算中是否可以统一的问题就存在着争议.对此问题需留待以后作进一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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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会计概述

(一)所得税会计的基本概念

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会计收益是根据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财务会计的程序确认的,在扣减当期所得税费用之前的收益.确认税前帐面收益的目的是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尽可能精确地计量企业的经营成果,以利于实现财务会计对外报告的目标.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的关系两者都是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扣除与收入取得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作为计量基础,彼此有着一定的联系.

所得税费用与应纳所得税所得税费用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与当期收入相配比的所得税金额.它是根据财务会计准则计算的,企业当期所创造的收益所应负担的所得税费用.

(二)企业所得税会计的产生与发展

1994年以前,我国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为了体现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一直把所得税规为利润分配的内容,对一国有企业要求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完全一致.1992年9月4日第七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务院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1994年的税制改革和从1997年起陆续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使会计与税法在确认收益、费用和损失方面的差异逐步扩大.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规定中对所得税会计作了如下调整:

(1)明确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企业可以在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方法之中选择其

(2)确认所得税作为一项费用,在损益表净利润前扣除.

(3)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并将其金额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递延借项或递延贷项项目内.

(二)企业所得税会计的理论

(1)所得税的性质――是费用还是收益分配

历史上对所得税是一项费用,还是收益的分配曾经有过极大的争议,这种争议可以归纳为“收益分配观”和“费用观”之争.“收益分配观”认为公司向政府交纳的所得税如同公司分配给股东的股利一样,都是公司已获收益的一种分配,只不过是分配对象不同而已.此观点主要来自业主权益计量理论中的“企业主体论”.“费用观”认为:公司上交所得税可视为公司为获得一定的收益而必然要发生的耗费,如同公司生产经营中为了取得营业收入而必然发生的营业成本和费用一样,都是公司的一项费用.只是这种费用发生的情况与其它费用有所不同,是在公司与政府之间发生的,而不是在公司与公司之间发生的.此观点主要来自于业主权益计量理论中的“业主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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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得税的计量基础一是收付实现制还是权责发生制

收付实现制亦称制,所有关于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均以流入和流出为标准.也就是说,只有收到的经济活动才算作收入,只有为取得收入而形成付出的经济活动才算作费用.权责发生制亦称应计制,所有关于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均以权利己经形成或义务已经发生为标准.也就是说,一项收入之所以计入当期,是因为当期赚得了它,所以具有享受该项收入的权利.一项费用之所以列入当期,是因为当期接受了它所提供的怎么写作,所以具有承担该项费用的责任.

二、企业所得税会计的问题

所得税负债的贴现问题

对长期货币性资产和负债进行贴现是会计中的一项惯例.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甲在1990年就公布了题为“以现值为基础的会计计量”的征求意见稿,其意在为现值计价建立一个理论框架,因此讨论所得税负债的贴现问题是有一定意义的.贴现从本质上讲是计量货币性资产及负债的一种方法,这与所得税分配中的债务法力图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是相一致的,递延所得税的贴现主要基于以下理由:第一,在纳税时用加速折旧法,而在财务报告时用直线法,这实际上是推迟了企业所得税的交纳,折旧资产的早期所得税节约可用于诸如购置固定资产等用途,企业将来的经营会因这种融资方式而受益.尽管不存在明显的利息因素,这种资金的使用应包含机会成本或资金成本在内.第二,递延所得税余额的基本性质是“负债”,在“全面摊配”观念下,递延所得税属于长期负债.按照FASB的立场,大部分的长期应收应付项目都是用现值计价,那磨递延所得税也应该采用贴现的方法进行处理.

(二)合并报表所得税会计问题

对于分别申报所得税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过程中,通过一系列合并抵销分录,可将集团内部交易产生的收益全部抵销,而由此内部收益产生的所得税也需要做相应的会计处理.内部收益是因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问的内部交易产生的,对集团而言,此收益并未实现,而作为“收益方”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已将其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计提了所得税,并反映在各自的报表中.因此,编制合并报表时,在抵销了合并内部收益以后,应将由此产生的所得税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从而使合并报表更趋于合理化.集团内部收益对合并所得税的影响,可通过设置“合并递延所得税”这一项目来单独反映因合并产生的应递延的所得税.

(三)企业兼并的所得税会计问题

(1)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

企业在被兼并以后,就不再具有独立的纳税人资格,其被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税逐年延续弥补.按照我国现行的会计惯例,这笔经营亏损在兼并活动中并未充分揭示,笔者建议将这笔经营亏损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并相应减少商誉(或增加负商誉)的帐面价值.兼并企业在实现应税利润时,再将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同时减少应交税金的金额.

(2)资产评估增值对所得税的影响

企业兼并的一般做法是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兼并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以提供资产或产权转让的资料.评估确认的价值与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或贷记有关资产科目,贷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并将评估增值部分预计未来应交纳的所得税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