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本质

点赞:5229 浏览:1944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经济法既是一个新兴的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但有关经济法的本质与价值等方面迄今也没有统一的认识并处于探索研究阶段,因此亟须建立一整套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体系,来指导经济法实务的操作.本文就经济法的产生背景、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的价值的基本构建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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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产生于二十世纪初,随着商品经济高度发展,自由竞争逐渐被垄断所取代,破坏了市场自由竞争,引发了一系列社会危机.市场无法自我修复,必须借助一定的外在力量即国家干预市场的力量,才可能维持其自身的协调发展.现代市场经济是由高度非人格化的交换活动组成的经济形式,这种交换的正常秩序必须依赖一套由国家作为第三方来保证执行的规则体系来维持①.但是国家干预市场也存在缺陷,自身可能造成失范风险,需要借助外力加以规范.可以说,市场缺陷导致“市场失灵”,政府缺陷导致“政府失灵”②,是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市场失灵引起经济法中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产生的具体路径为:市场失灵――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制法③.因此,现代市场经济是由经济法为主导的法规体系维系的市场经济.

二、经济法的本质

(一)经济法本质的界定

目前,关于经济法本质的表述共有几十种,本文归纳以下三种:1.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意志的体现,人们行为的法律规范,是国家调节即‘国家之手’有效运作的法律保障;2.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法,以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3.从本质上看,我国经济法是国家组织和管理经济活动的工具,是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巩固人民怎么写作的.以上观点的概括基本反映了学术界关于经济法本质的主流观点.综上得出以下结论:一是经济法是国家经济职能专职化和法制化的结果,二是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顾功耘(2006)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干预(调节、协调)社会经济关系过程中而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干预说”抓住了经济法核心特征,不仅有利于提升经济法的实践性品格,更是在书卷气和平民化之间开拓了一条新的学术道路.因此我们应当强调经济法的本质是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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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本质概述

经济法的本质具有两层涵义:一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法的社会性和阶级性等;二是指经济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性质或属性.

1.从本质属性来看,经济法首先是平衡协调法,其立法和执法是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保证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其次是社会本位法,在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最后是系统、综合调整法.随着社会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关系复杂多变,相互联结并渗透,产生了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治理、系统调整的客观要求.

2.从特征来看,经济法具有经济性、政策性、政府主导性、综合性.经济法的经济性是基于其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对经济管理关系的调整意味着其调整对象发生在直接的物质再生产领域;经济法根源于国家对经济的自觉调控和参与,其任务是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因此比其他任何法律部门更为显著的政策性;经济法的政府主导性体现在制定和执行经济法律、法规政府主导性,在实际运用中,经济法的政府主导性往往是通过经济法授予政府以法规制定权、自由裁量权和准司法权等,来体现行政主导的客观要求;经济法的综合性不仅体现在公法因素与私法因素的综合,而且是多种调整手段的有机结合,是一种对市场经济的综合调整.

三、经济法的价值

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中,其主体根据需要而认为、希望经济法所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状、属性或作用.概括如下:1.经济法效益价值.目标方面强调对社会总体效益追求,它要求个体经济行为与社会总体经济发展相协调,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具有有特殊意义,通过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来实现对个别利益的一般保护,经济法是直接追求社会总体经济效益最大化的.2.经济法公平价值.经济法以社会整体效益为价值取向,它所追求的公平必然是社会整体效益的公平.它强调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必须对全社会的经济发展而不只是对个别人的特定利益承担义务,当某具体经济行为即使不造成特定的损害后果,但却对整个社会经济存在危害时,该行为就是不公平的.3.经济法正义价值.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取决于经济法中正义的价值目标具体化为对正义的经济制度和经济结构的追求,亦即实质正义的追求,这种正义在于实现社会范围的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祉的正义观.4.经济法秩序价值.由于经济法以社会整体效益作为其价值取向,因此经济法的秩序价值目标追求的必然是整个社会的经济和谐运行.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经济法也必将不断成熟与完善,而社会整体的利益、以及全面的社会公平、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也是现代经济法进行变革和追求的价值所在.

注释:

①参见吴敬琏:《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40―141页

②漆多俊《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载杨紫煊主编《经济法研究(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7-112页

③参见张守文;《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2008年版,第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