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

点赞:4353 浏览:1389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合法权益被侵犯的事件时常发生,主要原因就是大学生、高校和实习单位之间的主体地位模糊,相互之间权利义务不明确.根据文章的论述,维护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应当主动出击,除了遵守现有的制度规范外,还要完善大学生实习管理制度,完善实习协议约束机制,明确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同时还要建立相关的风险分担机制.


【关 键 词】实习;实习单位;实习协议;合法权益

一、大学生实习的社会背景分析

由于社会对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和工作经验的日渐重视,越来越多的大专院校学生选择在毕业前到企业事业单位参加实习,增加对学生社会实践的要求.同时,大专院校也积极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实习基地或实训基地,既为学生实习提供一定的条件,又为学生提供了就业的机会.应当说,通过参与实习的方式,丰富大学生的社会阅历,提高他们对社会的认知度,无疑是有帮助的.但是大学生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大学与大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实习虽然让学生们走出了校园,但同时也给高校履行教育、管理责任带来了障碍;对于实习企业来说,他们与前来实习的大学生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定位通常也是模糊的,难以进行有效的管理.

正是因为实习生与相关单位的定位并不明确,发生了许多侵害实习生合法权益的事件,而且这些实习生的权益被侵犯后,往往还面临着投诉无门或救济不力的后果.一些单位经常将实习生当做准劳动用工来使用,甚至安排加班,或者从事高危风险的工作,扭曲了对实习生的定位,也与在实践中学习的精神背道而驰.许多实习生在自己的权益被侵犯后,要么是社会经验不足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要么是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但慑于企业的淫威而不敢主动维护自身权益.因此,要维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首先就要厘清相关的主体之间的地位,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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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学生参与实习可能涉及的主体

目前,大学生参与实习的形式纷繁复杂,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形式:一种是由高等学校统一组织在校大学生到某个单位进行实习;另一种则通常是由学校开具介绍信,大学生自己寻找实习单位,参与实习;第三种是大学生参与一些企业的实习生计划从而获得实习经验.无论采用哪一种方式,大学生参与实习,都要涉及到实习生、学校和实习单位三者的关系.

(一)实习生与学校的关系

按照我国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规定,高等学校对在校大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大学生则依据上述法律依法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责任.大学生参与实习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虽然学校对在校外进行实习的学生进行管理有一定的难度,但只要大学生没有毕业,高等学校就可以依据相关教育法规对大学生行使教育管理的职责.

(二)学校与实习单位的关系

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则是一种实习大学生培养的合作关系.学校统一组织的实习,学校与实习单位往往有一种长期的协作关系,相互之间有合作协议,并能够通过这一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学校开具介绍信后由大学生自己找的实习单位,实际上是学校通过介绍信的形式将学校教学内容延伸和扩展到了接受实习的单位.企业举办的实习生计划则比较特殊,因为这种实习并非学校或学校主动提出的,而是由企业主动举办的吸引学生的项目,以选拔和发现人才.看似只是实习单位与学生的关系,与学校并无多大关联,但是由于相关企业到学校发布实习生计划信息、召开实习生计划的讲座等,是得到了学校的许可,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学校与实习单位仍然是一种合作关系.总之,学校通过协议、介绍信等形式,将在校学生推向企业实习,授权企业进行相关的教育和管理.

(三)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

企业一旦接受在校大学生的实习申请,实习生与实习企业之间就确立了实习关系,企业应当对实习生尽到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且可以依照学校的委托,对学生行使委托权限内的教育和管理职责.实习生则可以在企业学到实践知识,把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到实践中,但实习生应当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由于这种关系在法律上并无明确的规定,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明确,因而在实践中是最容易出现纠纷的环节.

三、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

按照现有的法律规范,参与实习的大学生并不必然就是劳动者,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缺乏社会经验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往往成为弱势的一方,难以独立地维护自身利益.高等学校作为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机构,依法应当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在维护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利益上,高等学校应主动出击,分别从完善大学生实习管理制度、完善大学生实习协议约束机制和建立大学生实习风险分担机制三方面弥补法律法规对实习大学生权益保护的空白,全面维护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

完善大学生实习管理制度

学校为学生提供适合教育的环境,并开展教育活动,学生则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制定的学生行为规范和各项管理制度.大学生离开校园参与实习,脱离了学校常规的教育环境和管理区域,应得到学校的许可.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大学生实习管理制度,健全大学生实习的申请与审批程序,建立实习定期汇报制度,实习生的指导教师或主管部门,也应当建立定期的巡视制度,必要时(如实习生人数众多或者在特殊行业实习的)应当在实习单位安排固定的值班教师或指导教师,解决大学生实习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同时也履行学校的教育和管理责任,保证他们的安全,维护他们的权益,确保实习质量.

建立实习大学生权益保护的应急管理制度.要针对大学生实习制定科学的、有操作性的应急预案,明确机构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人,从组织指挥体系、事件分级、事件评估、信息收集与处理到学生救护、处理和善后等方面要有一套科学的响应启动程序.要在紧急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第一时间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不良后果的发生或扩大,切实维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二)完善大学生实习协议约束机制

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有关实习生培养的合作协议,除了实习生培养的常规约定外,还应当在协议中做出明确授权,即授权实习单位行使一定的教育和管理职权,实习单位可以对实习生进行有效的管理.这样一来,实习单位获得了管理实习生的权力,有助于维护实习单位日常的经营管理秩序,同时实习单位在行使委托管理权的时候,也加大了其对于实习生安全保护的责任,使实习生的权益得到更大程度的保护.

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实习协议是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最重要的权利防线,笔者认为,该协议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实习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生的姓名、就读院校及专业、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实习期限,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实习期间的报酬或补贴(如有),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保护承诺,实习生遵守实习单位规章制度和服从实习单位管理的承诺.关于协议的签订形式,可以由学校和实习生分别与实习单位签订,也可以由学校、实习生和实习单位共同签订一份三方协议.但对于每年可能要安排数千学生参与实习的学校来说,后一种方式在实践中很难操作,更多的是学校与实习单位签署一定期限的实习生培训的框架合作协议,再由实习生与实习单位订立实习协议,但应当注意两个协议之间的协调性和统一性.

建立大学生实习风险分担机制

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或与实习有关的活动中遭受到人身损害是最大的风险,而根据法律规定实习生在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是不能按照工伤来进行赔偿的.保险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能够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大学生实习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风险,保障广大实习学生的权益.因此,高等学校统一组织的实习活动或者学生按照高校的教学安排与计划参与的实习,都应要求学生在实习前投保,分散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损害风险.

投保主体既可以是高等学校,也可以是实习单位,具体应由高等学校与实习单位在实习培训协议中自由约定.投保主体不宜是参与实习的学生,这是因为高等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参与实习的学生本来就负有安全管理义务,且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实际上分担了高等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责任.因此,由高等学校或实习单位作为投保主体是理所应当的,实习生只能是该保险的保障对象.保险责任范围应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保险标的是大学生在实习时或从事与实习有关的活动时因遭受到意外伤害依法应由高等学校或实习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作者简介:汪静(1985.11-),女,四川省彭州市,硕士研究生学历,四川师范大学信息技术学院,思想政治教育方向

毛恩检(1985.10-),男,四川省成都市,硕士研究生学历,金开律师事务所,民商法、社会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