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本科法学教育目标与司考的良性互动

点赞:5669 浏览:1588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国家司法考试只是遴选未来从事法律实务应用型人才的途径,与本科法学教育目标是一致的,在本科法学教育中不谈司考或唯司考论都是错误的,只有正确处理好二者关系,寓司考于教学中,改革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才能使两者相得益彰.

关 键 词司法考试本科法学教学教学改革

2012年12月湖南省法学教育研究会举办了湖南省法学教育研究会首届年会,来自省内二十多所高校的60多名代表齐聚一堂,共同探讨地方法学教育战略发展、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改革与法学教学方法等问题.不少与会代表坦言,认为自司法部在2008年就国家司法考试发布第75号公告规定,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从而首次确立了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可以直接在校参加司法考试的政策以来,很多高等院校以学生通过司考率作为评价教学水平的重要指标,司考成为了法学本科教育的指挥棒,担心承担法学本科教育阵地的法学院是否会演变成司法考试的培训机构,从而忽视法学本科教育应有的教学规律和培养目标.

我院在2010年合格升为本科院校,开始招录法学本科学生.笔者有幸承担了他们的刑法学教学任务,这些年来,本人一直在关注与思考怎样使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形成良性互动这一课题.根据这些年的实践,本文以刑法教学为视角对这一问题作一探讨.

1教师转变教学观念,树立司考意识

我院于2010年合格升为本科院校,招录了第一批法学本科学生.我院的法学教育正是在国家允许大学本科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在这种形势下,笔者认为作为承担他们教学任务的教师,如果不谈司法考试,就是一种失职,教师有责任和义务引导学生关注和思考司法考试,提高学生对司法考试认知和熟悉程度,进而促使他们司考意识的形成.这样一来,要将思想观念授之于人,就须先自身建立起这样的观念,这就要求教师自身改变原有的教学观念,不能再停留在原来的传道授业解惑的教学理念上,教师自身应对司法考试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国家司法考试是遴选未来从事法律实务的应用型人才的途径,既然国家允许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这就要求我们教师应当了解司法考试,关注司法考试,研究司法考试,探寻司法考试的方向,寻找突破司法考试的途径.因此,在现代的法学本科教育中,教师在教学理念上应当树立司考意识.在2013年的司法考试中,我院首届法律系学生有50%以上的学生参加了此次考试,这一结果说明了教师教学理念对学生的影响.

2正确处理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与司考的关系

“大学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什么,这是任何教育都必须首先明确的一个问题,同时对于法学教育而言,又是一个常存争议、历久常新的问题.我们这里的症结在于:在迄今为止的相当长的时间里,没有确定出一个稳定的目标,当然也不存在与稳定目标相适应的关于合格毕业生的标准.”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实施,中国开始推进和深化司法改革,调整法律人才类型结构和层次结构.作为基础法学教育的中国本科法学教育,其培养目标究竟该怎样合理定位,才能适合未来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跟上时代脉搏和国际潮流,已经成为法学教育界共同关注的热点.尽管各高校法学院在确定自己的人才培养方案略有不同,概括来说,基本上都是认为法学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从大的方面来说,法学教育的目标不外乎两个:一是为法律行业培养新人;二是为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培养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尊崇法治,信奉法律至上,权利本位,从内心生发出对以公平和正义为内核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职业的崇尚.本科法学教育的四年学习过程应是“学”系统知识和“习”法治信仰的过程.

(2)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本科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并不是只为了培养律师或法官,而是要培养能够认识、理解“法”在社会应有之机能,为使其在面对具体问题时,有予以分析、判断之能力,这就是培养法律专家所共通的基础素养――法律思维能力.这是因为社会现象的纷繁复杂,使得我们经常会遇到新问题,而这些问题并不是靠背诵各种法条、解释或熟悉一些法律技术的操作程序就能够解决的,当我们碰到新的法律问题时,只有运用法律的思辨性,利用自身的法律思维能力,进行综合分析和推理,才能帮助我们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3)培养学生的专业知识,使其在法学学科上达到应有的学术水平,本科法学教育既为法学硕士教育打基础,又为法律实践打基础.这种教育的地位和性质决定了要建立系统而完整的法学基础知识体系,体现基础性、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特点.

(4)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科学.法律职业如同医生职业,专业实践技能的高低,都事关当事人的命运.因此,加强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相当重要.只读法学书籍不参加社会实践,是不可能完全懂得法律的,只有两者兼顾,才能真正懂得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精神实质.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实践技能训练环节在整个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国家司法考试是遴选未来从事法律实务的应用型人才,司考只是甄选法律实务人才的手段、方式,司考同样重视对考生法学基本功底、法律运用能力、推理能力、表达能力等法律基本操作能力的考核.因此,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并不冲突、矛盾,其实目标是一致的.换句话说,司考在某种程度上,应该还是检验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实现的途径,也正因为如此,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都非常重视司考,导致有些学者担心法学院会变成考试院.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教学中应正确处理好法学本科教学活动和司考的关系,忽视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实现唯追求司考通过率的教学活动是不恰当的,当然不谈司考,无视司考的教学活动也是不恰当的,我们应当在教学中遵循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和教学规律,讲究知识的系统性、科学性,我们只能是寓司考于教学中,将司考作为评价教学水平的一个方面,从而使两者相得益彰.3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模式,实现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和提高学生的司考实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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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法学教育属于法学基础教育而非卓越法律人才教育,本科法学学生在毕业后,其中一部分人通过研究生考试,继续深造,研习法律,其中一部分人回到社会,或从事专门法律事务工作,如律师、法官等,即我们所认为的从事法律实务的应用型人才,或将从事非法律事务性工作.因此,我们在设计人才培养目标时应该适应时代的发展,面向市场,面向未来,一方面在专业知识的培养上,注意将学术、技能、职业三者有机结合,另一方面还应该在个性发展和创造性方面提出要求,兼顾学生的差异性,并通过一些教育策略对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进行重新设计和调整,只有这样才能使本科法学教育永远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1)课程模式设置的多元化,大学课程是大学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的具体化,是高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建设由法学基础理论课程,如法律史、宪法学等和法律专业课程如刑法、民法等的刚性课程平台,侧重于培养学科理论知识和案例分析、模拟法庭辩论赛事,诊所教学等第二课堂的柔性课程模块,侧重于培养学生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共同组成“知识面宽,应用性强,理论与实践渗透”的多元课程模式,这是实现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和提高学生的司考实战能力的前提.

(2)课程模块设置多样化,根据以应用型人才为主,研究型和技能型人才为辅的结构将各类课程按一定的比例搭配,组成不同模块,供学生选修,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需要,同时为学生发展兴趣爱好提供多样化选择,三者的主要区别应当体现在课程搭配的比例不同和理论课的深浅不一样上,同时应扩大实践课程与选修课的比重.

(3)倡导学用结合、开放探索的教学模式,要贯彻“学生参与,形式多样,综合运用,科研渗透,学用结合,课堂为主,课外为辅”的教学原则,除了设置多元化的课程模式外,教学方法上也要有所突破.教学上充分利用多媒体、网络等现代教育技术、主题班会、辩论型等多种教学方法,将教学从课堂延伸到课外,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教学实践,做到学用结合.如我校法律系根据湖南省举行大学生模拟法庭辩赛的文件精神,决定每年在我院全校学生中开展模拟法庭辩论赛预选赛,从中选拔优秀选手参加省赛,以资鼓励.又如创建了司考学生学习交流群,学生、教师在群里可以自由讨论,大大地激发了学生自主学习的热情.开放式的教学模式不仅可以让学生的思维方式、学习能力和应用知识的能力得到充分发展,也能促进学生的创新品质和个性得到全面发展.

(4)建设以科研促教学的实践教学模式提高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和科研能力,传统的本科法学教育在对学生科研能力培养方面比较欠缺,为了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人才,促进高等学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增强高校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教育部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实施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我院以此为锲机,根据该文件精神,制定了相关创新创业计划,鼓励学生参与创新活动,每年有不少学生获得项目的批准,通过课题的开展,使他们的学科知识综合运用能力和科研能力得到了一定的培养.


通过我们不断地改进教育模式和教学方法,努力实现本科法学教育目标,提高本科院校学生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使本科院校成为国家司考遴选未来从事法律实务应用型人才的摇篮,满足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