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视角下幼师儿童案探析

点赞:3700 浏览:945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作者简介:冯瑛瑾(1987―),兰州大学哲学社会学院,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老年社会工作及青少年社会工作.

摘 要:近些年来,幼师儿童的事件逐渐于公众视野,并日益演化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幼师虐童案的发生和幼师自身素养有关,同样也存在幼师入行资格审查制度不统一和法律法规方面儿童保护的不完善.本文在分析幼师儿童案件发生原因的基础上,基于社会工作视角,力图为预防儿童及受虐儿童保护救助找到可行路径,发挥社会工作在儿童保护领域内的作用.

关 键 词:儿童;社会工作;幼师

中图分类号:C91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3)07-0000-01

一、引言

近年来出现在公众视野的幼师虐童案件有许多,比较典型的有广东省汕头市幼儿园幼儿教师虐童案、江苏省兴化市板桥幼儿园幼师电熨斗虐伤幼儿事件、山东济南幼儿园虐童案、温岭市蓝孔雀幼儿园虐童案等.儿童受已经演变成一种社会问题,相关法律法规亟需出台,进而在法律方面为儿童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好地补充和保障.

儿童期受对儿童健康成长产生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表现为躯体伤害和精神创伤.儿童方面的研究大多站在心理学角度,通过观察受虐者与非受虐者在认知、情感、行为、社会互动关系等方面的差异试图找到受经历与行为问题、青少年犯罪、人格形成之间的相关关系:受虐儿童的行为问题既可以表现为焦虑、抑郁、退缩等内向行为问题,又可表现为攻击、违纪等外向行为问题(周世杰,2000),儿童可对小学生的人格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使其形成高攻击性人格,躯体、情感和忽视对攻击性人格具有预测作用(朱相华,李娇,2007);或者从医学方面鉴定受虐儿童肢体受到伤害的严重程度;或从法学角度说明“儿童罪”入刑法的必要性和急迫性(姜波,焦富勇,2007).目前大陆在家庭暴力之外的儿童救助路径方面研究仍处空白,社会工作在儿童受后危机干预及救助程序的实践研究亦稀少.

二、儿童受虐原因分析

(一)儿童自我保护能力低下,受虐儿童求助意识淡泊

4-6岁的儿童并没有独立表达诉求的能力,因客观身体状况,容易成为强者负面情绪发泄的对象.近些年来媒体的幼儿园幼师儿童的案例,大多是躯体,表现为手打、脚踢、用器械打、抓掐捏拧、针刺、捆绑悬吊、粗暴推搡等,受儿童大多为男童.儿童受后往往不会将受虐经历诉诸父母,一般而言,均是监护人等发现儿童身体异样后才进行详细追问.

(二)幼儿教师无证上岗现象普遍存在,教育安全缺乏保障

温岭虐童案后,各地相关部门开始审查学前教育幼师从业资格情况,就案件涉及的蓝孔雀幼儿园,在16名教师当中,包括园长陈某在内,也只有三位老师具备教师资格证.据温岭市教育局副局长称,温岭市幼师持证是40%多,民办幼儿园的持证率相对更低.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目前,我国有六成左右的幼儿园老师没有教师资格证.中国学前教育学会前会长冯晓霞认为,幼师无编制、工资低,是幼儿园难以吸引持证教师的主要原因.幼师无证上岗的现象普遍,学校在招收和考核幼师方面没有相关标准,无疑存在教学质量方面的问题,同样亦缺乏幼儿教育安全方面的保障.

(三)我国预防和保护儿童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

《宪法》明确规定,“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儿童”,而《刑法》中“罪”因幼师对于儿童的因构成要件不符合法律中关于罪的规定,故不适用罪.对于大量不触犯刑法的学校领域中的儿童行为,并没有制定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不得儿童”,但所有的规定都很空泛,没有具体的参照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对于幼师“”儿童和“体罚”儿童行为界限不清,幼师儿童行为也没有具体的量化和依照标准.

三、社会工作介入方式探析

幼师普法教育及不良情绪的疏导

幼师中施虐者施虐行为的发生,主要是因为不良情绪无合理的疏通渠道,将负面情绪发泄到无自我保护能力的儿童身上,以求暂时的心理平衡.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对幼师进行儿童保护相关法律的解读和宣传,有针对性的开展幼师不良情绪的心理疏导能有效预防儿童的发生,提高幼师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

儿童合理行为学习及预防受教育

儿童因认知有限,大多不能定义施虐行为,对自己受虐经历也不清楚.对受儿童的辅导优先考虑的是儿童的安全问题,进而协助儿童表达他们的感受以及非自身责任的认知.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向同龄孩子开展小组活动,如小组成员间受虐儿童受害感受陈述、自我保护方法的学习、有关知识的教授、受后如何求助等,预防儿童的发生.

增强公众保护儿童的责任意识

社会工作者应当与家庭、学校、医院、门、儿童和青少年保护机构以及社区有关力量或社会资源密切配合起来,加大在儿童保护方面法律宣传的力度,协助公众认识儿童的定义和范畴,施虐者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等以预防儿童的发生,提高公众保护儿童的责任意识.

(四)倡导儿童相关法律的建立

预防儿童,首先需建立统一标准的幼儿教师入行资格审查制度,对幼师入行标准的制定和行为的约束,有利于为儿童创建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儿童受虐后生理心理方面所遭受到的伤害,需要进行及时的治疗和疏导,儿童预防与救助体系亦亟需完善.社会工作者可借鉴香港防止儿童会在儿童保护方面开展的怎么写作,进行跨专业协作,在处理儿童个案时进行跨部门、跨专业的程序引导,同时强调公众参与和集体的责任,推动儿童保护社会工作事务的发展,推动儿童保护民间组织的建立.

儿童受虐事件的增加,在某种意义上是儿童保护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幼师儿童行为无法可依.的几起幼儿教师儿童的案件,最严重的处罚方式便是行政拘留.如果儿童行为没有造成死亡后果,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很难追究虐童者的法律责任.近些年来,教育界和法律界的很多专家都强烈呼吁在《刑法》中增设“儿童罪”,对施虐者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细化量刑标准,设立监管幼儿教师教学行为的专门机构等.社会工作者可就儿童案件的救济和干预机制立法提供专业方面的建议,亦可倡导儿童福利机构建立合理有效的儿童受虐庇护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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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幼儿教师儿童现象的频发,凸显了儿童立法的急迫性.幼师儿童已不是个案,社会工作者在预防儿童案件的发生、提高公众责任意识的同时,更应促进相关法律的出台和落实,不懈追求以为儿童创建一个更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