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点赞:8239 浏览:3312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伴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由于机制不健全导致的电子商务纠纷日渐增多,既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潜在威胁,也对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也构成了不利影响.电子商务领域也需要法律的有效调节.本文以电子商务法作为分析主体,对在国内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到的一部分法律问题做了一些简要分析,进一步加深了对现代经济环境下电子商务的理解.

关 键 词:电子商务;活动中;法律问题

一、综述

伴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消费结构日趋优化,消费方式更加灵活多样,电子商务越来越渗透到居民的日常生活中.与此同时,在知识经济和互联网普及的双重因素推动下,电子商务广泛的影响着企业生产、营销、售后怎么写作等诸多方面.由此可见,电子商务已经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电子商务获得长足发展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由于国情所致,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十分短暂,在有限时间内的极度膨胀势必会产生一系列的消极问题,传统商务纠纷不仅在电子商务中重现,而且由于电子商务自身特性还产生了许多人们未曾遇到过的新情况.在规范电子商务行为,协调写卖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法律必将发挥决定性作用.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活动迥异于传统商业活动的经营模式,传统意义上的民商法已经难以有效的全面规范并制约电子商务活动,对当事人之间不恰当的权利义务分配不能做出及时有效的调整.电子商务法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的,它专门针对电子商务活动的新特点,在传统民商法基础上形成了对权益冲突的部分有效调整.

二、电子商务法简述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达到投资运作,企业经营,小到居民日常储蓄和个人邮寄,以数据电文作为信息传输形式的情况无处不在,在互联网上通过这些数据电文产生了大量实体交易法律关系,电子商务法对其有重要的规制作用,而其本身也在处理纷繁复杂的权益冲突中获得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事实上,电子商务法是从属于整个法律体系的部门法,它并不涉及所有商事领域,重新建立一套商业运行规则,而是把重点定位于因交易方式和交易手段的改变而产生的特殊商事法律问题.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电子商务网站建设及其相关法律问题;2,在线交易主体的市场准入问题;3,数据电文引起的法律问题;4,网上电子支付问题;5,电子商务市场规制问题;6,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7,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及管辖冲突问题.综上可见,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


三、电子签名法

首先我们应该对电子签名做一个简要了解.电子签名的本质是由富豪和代码组成的电子,其目的是要确认签名人的身份,并对相关数据电文的具体内容信息进行认可.狭义的电子签名指的是数字签名,它是保障交易安全的一种有效方法.它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本人签名不能被否认,可以确定文件已经签署;2.签名不易被仿冒;3.对签名发送者的信息予以确认,防止私自篡改,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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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电子签名的立法在我国是非常晚的,但却十分重要.电子签名立法的意义在于:确认相关电文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特别的,认可其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样就为电子商务活动中权利义务的分配提供了法律基础,同时也使电子商务的发展更具现实性.

四、电子合同法

网上商品与怎么写作交易使得电子合同越发重要,但是传统民商法注重调节的是书面合同,电子合同便成为发了调节的一片空白.电子合同法专门针对电子合同的签订、履行、违约等事项对有关内容做了全面的规范,其承认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的法律效力相一致,其履行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在线付款在线交货;2.在线付款离线交货;3.离线付款离线交货,通常选择第一种旅行方式比较好,因为其履行环节简单,风险小,不易产生争议.

法理中讲“有权利就有救济”,一旦电子商务合同违约如何对其进行救济呢?通常说来可以参考民商法原理进行.(1)实际履行.即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规定条款.一般而言,信息产品销售、许可和怎么写作是浑然一体的,这就使得信息产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比其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为复杂,实际履行有利于减少合同当事人尤其是被许可方的经济损失.(2)继续使用,许可方如果违反合同,未撤销合同的被许可方可以继续使用合同项下的信息和信息权.如果被许可方选择这样做则应该继续受合同条款的约束.(3)停止使用.被许可方如果违约,许可方可以在撤销许可或解除合同时要求对方停止使用并交回有关信息.(4)中止访问.信息许可访问合同中,当被许可方有严重违约行为时,许可方可以中止其获取信息.中止访问不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而是许可方对被许可方的一种抗辩,是履行中的抗辩.

五、域名保护

IP地址是数字型域名标识,用以表示网络标识和主机标识.但是其记忆十分繁琐.域名则是字符型标识,用人性化的名字表示主机地址,域名自身所持有的标识性、唯一性和排他性特征使得域名的价值问题变得十分重要,这在事实上就涉及到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下面结合一个具体案例对该问题略作分析.

我国的域名注册采取注册在先原则,就是说谁先注册则域名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就归谁所有.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位各种抢注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域名抢注是一种典型的免费搭车行为,利用被抢注域名的巨大商誉为自身赚取超额利润,这是严重违反公平竞争这一基本市场经济原则的.由此可见,我国的相关法律约束机制还很不完善,调节手段不甚合理,在公平、诚信、无欺条件下的电子商务活动仍需要立法的进一步支持.

这里简要阐述一下美国的域名争议处理.众所周知,互联网和域名最早均诞生于美国,所以域名纠纷最早也发生在美国.总体来说,美国法院处理基于商标权的域名争议时,采用“商标淡化”处理理论,也就是说只要域名对既有驰名商标造成淡化,那么域名持有者的域名权就要被转让给驰名商标所有人.美国采取这种处理方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网域霸占行为大量出现,但是在现实中又没有专门针对这种现象的调节性法律规范.美国的这种法务实践处理方法值得我国借鉴研究.

六、结语

电子商务的发展在中国大地上方兴未艾,它有着不可估量的发展前景.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有赖于法律的规范与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