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对协商政治的实践形式

点赞:33296 浏览:15625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协商政治虽然起源于西方政治,但是在中国社会主义政治中,却也有着深刻的政治实践.从新主义革命时期中国提出“政治协商”到新中国成立后政治协商制度的最终确立和不断完善,中国的协商政治走过了一条荆棘丛生的道路.如今,在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协商政治必将发挥举足轻重且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从当前中国的政治制度设计来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各种协商政治形式中较成熟和完善的平台.


2006年2月发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人民通过选举、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的两种重要形式.”这里,实际上是把中国社会主义归结为两种主要形式,即选举和协商.在中国政治发展强调的效率、不主张政治多元化的大趋势下,竞争性不可能成为首选价值偏好.未来中国政治建设中程序的价值偏好很自然地会趋向协商性政治.政治协商是协商政治在中国得以全面展开的重要的政治支撑与制度支撑.从中国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逻辑来看,现代与现代化一样,都具有外生性.但是,政治协商却具有内生性,其精神扎根于中国政治文化中的“和合”思想与传统.所谓“君子和而不同”、“和为贵”.“和”是政治的最高境界,是国泰民安的基本表征.“和”的内在精神就是:“和谐而又不千篇一律,不同而又不相互冲突.和谐以共生共长,不同以相辅相成.”[1]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是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这一原则有利于决策的化、科学化及顺利实施,也即有利于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政协对协商政治的实践形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协商.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领导下,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经常就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行协商的一种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协商有利于实现最广泛的政治参与,有利于有效地实现广大人民的权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包容和吸纳各种利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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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听证会.听证制度是我国近年来政治实践的创造性发展.听证是指立法及具有立法权的行政机构在制定涉及公民利益的法案和政策时,通过鼓励公众参与立法过程,收集立法信息,制定符合公众利益的法案的形式.听证为公民参与政治过程营造了一个公共空间,它鼓励受立法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参与立法过程,表达自身的利益偏好.听证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公民表达利益的规范性渠道.

三、恳谈.在基层政治实践中,浙江省温岭市创造了“恳谈”的对话机制,鼓励公民参与政策制定过程,鼓励公民协商、讨论和对话.政治决策是在充分听取利益相关者偏好表达的基础上做出的.恳谈是我国地方政府政治实践的创造性改革,是我国基层建设的重要突破,恳谈对于我国的基层政治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四、社区议事会等.在我国的自治实践中,还存在很多类似社区议事会或议事会现象,如杭州德加社区的“居民议事制度”、深圳盐田的“社区议事会”等.议事会是社区公民自主决策涉及社区发展的重要事情时,社区居民共同参与讨论、决策的治理形式.社会主义协商政治的实践能够进一步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培养公民的精神和意识;能够使社会群体中各种不同意见和要求在理性对话中得到系统、综合的反映;能够扩大基层,建构社会主义政治的社会基础;能够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化;同时有利于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权力的监督.

与此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协商政治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例如协商参与的主体如何确定、协商程序的科学化、协商形成的决议与协商初衷的背离、协商决议的执行等.针对这些问题,政协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首先,科学确定协商主体.社会各利益群体为实现、维护和发展自己的利益,必然会在条件具备时提出政治诉求,并寻求介入政治过程和政治决策的渠道,如果某一阶层或群体的利益要求长期得不到关注和满足,他们之中就可能诱发出各种无序的或非法的政治参与行为.因此,政协作为当前我国协商政治实践的主要平台,必然会受到更多的关注.政协确定协商主体必须与协商政治的特征一致,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合法性.各参与主体必须得到相关利益群体乃至广大群众的认可,这是参与协商的前提条件.二是责任性.参与者不仅要辨别谁支持了什么政策,而且还要弄清楚何种意识形态导致特定的方法路径和社会后果.更为重要的是,参与协商必须真正代表群众的利益和愿望,对群众负责.

其次,科学确定协商程序.不同社会阶层在经济、社会和政治等方面的权利、利益也呈现出巨大的差异.这种利益差异表现为明显的贫富差距和权利不平等,弱势群体边缘化、件频发等,社会冲突加剧,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如何更好地促进公共利益,更完整地表达和维护各社会阶层的利益,在个人、团体和阶层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因此,确定协商程序是确保协商成果能够得到各方接受和认可的前提.这一方面要体现科学性,即确保协商程序能得出合理而满意的结果.另一方面要体现公开性,公开性能够使群众审视协商过程,对于协商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及时纠偏和完善.尤其是听证会和社区议事会更需要保持一定程度的公开性.

其三,增强政协制度参与主体的独立性,赋予更广泛的平等机会和资源,增强能力建设,实现参与过程的权利和话语平等权.在协商实践中,最重要的是要保证协商参与者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资源平等和能力平等.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者的独立性才能体现出来,才不会因为其观点的分歧和意见不同而受歧视,才能真正对决策过程进行自由的批评和反思.只有这样,协商才是真实的、有效的,也才是真正能够赋予决策合法性的协商.

此外,政协还要充分发挥作用,构建并完善基于权利的制度平台.包容、尊重由于社会分化而产生的各种社会群体,反映并维护其利益.积极引导并促进各行为主体的参与、表达和对话,在理往过程中增强自身的责任意识.协商过程的参与,使行为主体能够在对话过程中明确自身与他人的责任,明确促进公共利益的政策建议来自各方的共识.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建构一种以社会制约权力的机制,确保协商决议能够得到重视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