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野下医疗纠纷

点赞:4239 浏览:1505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中国古代亦谓“医本仁术”,从医之人当“悬壶救世”,治病救人.在我国古代社会,行医治病被认为是属于道德范畴的行为,法律―般是不进行干预的.所以,我们很难从古代法制史中发现一部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甚至都无法援引一个裁判医患纠纷的案例.我国自古就不缺乏妙手回春的名医,但不是所有的医生都是扁鹊和华佗,即使扁鹊也无力救治蔡桓公的“痹疾”(也就是现在的风湿),华佗对曹操的“头痛”更是得不到病人的信任,现在我们医学发展了,蔡桓公的风湿和曹操的头风甚至都在医保报销之列,根本不是大事.

域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什么样的?

德国的柏林洪堡大学去年在全球医学院排名第41位,而德国的医疗技术和医疗器械水平也在世界领先.尽管如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也难以避免,只有不断寻求合理适当的解决方法才是解决医患关系的关键.在德国,处理医疗纠纷主要有三种途径,和解、调解和仲裁以及诉讼.医患双方选择和解这种方法大多是医疗损害结果明显且并不严重的情形,以生活着医院确认事实及责任后大多采取这种方法,这种模式简单、直接、成本少,很受患者的青睐;调解和仲裁是德国卫生部门专门设立的负责医疗事故的体制内机构.和解失败后,患方可以免费寻求这个机构的帮助,而所有费用都是由医疗保险公司支出的.虽然相比较和解来说程序复杂了一些,但是不到万不得已,没有人会选择最后一个解决途径――诉讼.大多数情况下,医患双方的纷争较大以至于不可调和的情况下,患者会把医院起诉至法院,主要是确认医生的医疗过错程度以及解决赔偿数额的问题.法院诉讼一般涉及以下法律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就能够解决,即举证责任、鉴定和赔偿数额.举证责任一般采取的有限的举证责任倒置,但是这类加重医院一方举证责任的情况要有两个前提条件:医院存在重大医疗损害行为和这种损害行为足以致害患者.当法官认为医院可能存在某种重大医疗损害行为时就会谨慎地选择鉴定机构做出医学上的过错程度判断,并且会接受这种医学判断作为审理的法律判断.这种鉴定机构与司法机关不存在隶属和管理关系,主要由大学里面的法医鉴定机构完成.在德国,医疗损害的侵权和其他的损害侵权没有差别,可以说医疗致人伤害和交通事故致人伤害是一样的,要对有形损害,如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等,还有无形损害,如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赔偿.

病理相同,法理不同

英美法系的介绍我以美国为例.美国是一个法制十分发达的国家.美国法院常常以做出天文数字的民事赔偿判决而引起世人瞩目.美国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也屡次判决出创记录的赔偿数额.1975年,是美国医疗改革立法的重要的年份,在这一年,加利福尼亚州制定了《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法(MICRA)》.MICRA规定,对医疗过失造成的损害应区分财产损害(即特殊损害赔偿)和非财产损害(即一般损害赔偿).其中非财产损害赔偿金的上限为25万美元,而且禁止例外规定,但是该法案不限制财产损害赔偿金.如果医院确实存在了医疗损害,赔偿的数额就有了法律上的依据.

英美法系的举证责任与大陆法系不同,而是“事实本身证明规则”.该举证规则源于19世纪英国的Byrnev.Boadle案件,该案的原告主张,在其路过被告建筑物时,一个面粉桶自被告建筑物的窗户掉落,砸伤原告.被告是面粉经销商,其辩称面粉桶可能系因面粉写受人或者其他第三人的行为而掉落,非可归责于其本身,因而原告必须举证证明其受雇人有过失,否则不应令其负责.法官认为,本案应当适用事实说明自己规则,任何人对于自己仓储中保管的木桶,必须注意避免其掉落.被告使用该建筑物,木桶就应被管理,且被告对于其受雇员工具有监督责任,因此,木桶掉落的事实即足以为过失的表面证据,据此可以进行推定.被告可以举证证明与过失不相符合的其他事实,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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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鉴宝还难的是事故鉴定

由于医疗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很难被证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都掌握事故的关键信息.所以,承担举证责任的患者往往面临相当大的举证难度,而即使明知自己具有过失的被告也能通过专业技术避免承担赔偿责任.

鉴定始终是中立的确认医疗损害过失程度的司法方法,在鉴定人资格选人制度上,法律无明确的规定,鉴定人统称为“专家证人”,即经过医学学科专业学习,或者具有一定的医学专业知识的人都可以成为专家证人.但个案的专家鉴定人必须获得负责本案法官的的认可.鉴定人不隶属于行政机构,他们是证人的一种,他们对委托人负责,对事实真相负责.由于鉴定人是当事人自行委托的,所以就难免存在鉴定从本方当事人的利益出发的情况,因此,我们才会在电视屏幕上看到激烈的辩论和盘问.


了解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一些情况,我们回顾一下中国目前的状况.我国目前的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有《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实体法,还有《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程序法;每个省级法院还有自己的地方性司法指导意见.这些法律文件移植了部分域外的法律规则,使用在我国的领域内,作为我国现阶段的医患纠纷的司法审判依据.

不过,在新形势下的全面创新社会化管理进程中,还需要有更多元化的解决方案和解决手段化解医患矛盾,使医患在产生矛盾前相互信任,相互理解,优化医疗水平和从医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