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

点赞:10778 浏览:4454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文章针对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了我国证人出庭的现状、原因及危害,提出完善证人出庭的建议:强化公民出庭作证的法律意识;建立强制性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健全对证人及相关人员的保护及经济补偿措施,以构建我国完善的刑事证人出庭制度.

【关 键 词】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完善措施

证人出庭作证是认真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原则的重要形式,是正确定罪量刑和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目前我国证人出庭作证情况不容乐观.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措施,证人证言是庭审中运用较为广泛的一种证据.我国是“控辩式”的庭审方式,要求控辩双方通过当庭举证、交叉询问证人进行充分质证,必要时证人要接受法官的询问,这有利于法官全面客观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以查明事实、确认罪责.

然而,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即使少数愿意出庭的证人也是经办案人员多次做思想工作才勉强到庭,并且法庭用宣读证言笔录的方式代替证人出庭作证的现象非常普遍.因此,目前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令人担忧.

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尤其是重要的证人不出庭进行作证,会造成控辩双方无法对证人证言进行当庭质证,使“控辩式”的庭审方式流于形式,直接影响刑事案件的庭审质量及法院庭审功能的发挥,同样会损害到法院的司法权威,并且严重影响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二、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探究

我国刑事诉讼案件中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公民对出庭作证的法律意识不强

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公民普遍法律意识淡薄,对于在出庭作证方面的法律意识不强.一般来说,证人担心出庭作证得罪人而遭报复,而现行的证人保护制度并不完备,证人对出庭出证存在着消极心理.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逐渐以经济尺度来衡量自己的行为,证人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员,其考虑最多的是自身利益是否会受到损害.如果证人出庭作证缺乏经济利益的支撑,并且可能因社会正义的伸张使自身经济利益受损,证人会把出庭作证视为负担,以上诸多因素导致了我国公民不愿意出庭作证的情况经常发生.

2、与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法规存在一定缺陷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均有作证的义务,但却没有对不履行作证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进行规定.可见我国法律对证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平衡,导致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如果不出庭作证,法律却没有相应的措施解决此种情况,因此,证人由于不会受到法律处罚很容易不出庭作证.

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的证言作为定案根据的前提是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并且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但《刑事诉讼法》却对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等证据文书进行了另外规定,即通过宣读证人证言笔录的方式不影响法庭调查,允许证人不出庭作证.[1]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在是否允许证人不出庭作证及证人证言的效力问题上有明显矛盾的规定,这使我国司法人员在庭审过程中会择易避难,以宣读证人证言的方式代替出证人出庭质证,最终造成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大打折扣.

最后,我国法律对证人的保护制度不健全.众所周知,证人在刑事案件中作证的风险较大,因此保护其人身安全非常重要.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司法机关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却对可能遭受报复的证人缺乏具体有效可操作的保护措施.[2]另外,我国《刑法》规定了打击报复证人罪,对旨在保护证人,但该规定是一种事后惩罚,我国法律对证人保护缺乏事前、事中保护措施,这对证人的人身安全极为不利,造成证人愈发不愿意出庭作证.

三、完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

证人不出庭作证会影响刑事案件的庭审质量及法院庭审功能的发挥,同样会损害到法院的司法权威,并且严重影响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尽管我国于2012年重新修订了《刑事诉讼法》,但在证人出庭作证方面还是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因此,我们有必要继续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结合上述原因,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有针对性地予以改进.

强化公民出庭作证的法律意识

由于我国公民普遍法律意识淡薄,对于在出庭作证方面的法律意识不强,因此,国家应注意加强宣制常识,切实加大普法工作力度,例如,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及居民社区宣传栏等媒介来宣传公民出庭作证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提高公民出庭作证的法律意识,使公民认识到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及必要性,从根本上增强公民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自觉性,激发公民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从而保障我国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加快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建立强制性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在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中,由于某些特殊情况的存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有某些冲突,导致法庭既可以要求证人亲自出庭作证,又可以采纳书面证人证言的方式进行庭审.

众所周知,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的统一,相辅相成,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因此,在当前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我国法规应明确证人作证的权利与义务,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必须承担责任,否则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明确规定证人须亲自到庭作证,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后,其证言才具有法律效力,避免立法冲突.例如,许多外国国家对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规定了拘留、罚款等强制处罚措施.[3]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立法,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对于某些特殊情况证人不能亲自出庭作证的,应详细具体的列出符合哪些情形下才能允许证人不用亲自出庭作证,否则应该一律出庭作证,对于能出庭作证而拒绝出庭作证的应规定一定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维护我国的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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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健全对证人及相关人员的保护及经济补偿措施刑事诉讼中,证人一般会担心出庭作证得罪人遭报复而不愿意出庭作证.证人保护制度指国家司法机关对依法履行义务的证人及其家属的安全提供法律保护的制度.[4]国家对证人的保护措施不仅关系到证人能否出作证庭,诉讼能否正常进行,还事关国家法律的尊严.而我国对证人的保护制度又不完备,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司法机关对证人及其亲属的保护措施,由于过于笼统而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国家应该健全对证人及相关人员的保护制度,并细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措施.例如,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保护,应具体到刑事侦察、检察及审判的各个环节,既要提前对其进行事前、事中保护,又要对追究打击报复者的法律责任进行事后保护,尽力消除证人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

另外,证人出庭作证时,经济利益有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失,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逐渐以经济尺度来衡量自己的行为,所以有些证人考虑到经济利益的损失会拒绝出庭作证.因此,要想改变这种现状,国家应该完善保障证人经济利益的相关措施.例如,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国家可以制定相应的条例对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证人因作证产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5]以此增加我国公民出庭作证的积极性,这有助于我国司法机关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及时惩罚犯罪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证人出庭作证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打击犯罪活动,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是实现刑事审判合理公平公正的要求.通过强化公民出庭作证的法律意识,建立强制性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健全对证人及相关人员的保护及经济补偿措施,可以提高我国公民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助于维护我国的司法权威,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律汇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90.

[2]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新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12.

[3]王一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232-234.

[4]陈光中.诉讼法学新探.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21.

[5]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在京部分教授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若干建议.政法论坛,1999(6)10.

【作者简介】

刘艳会(1987-)女,河南安阳人,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检察院.

尹汪洋(1987-)男,河南周口人,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