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述评

点赞:8942 浏览:3365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涉外民商事交往促进了国际私法的迅速发展,国际私法的现代化浪潮也推进了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法典化.

【关 键 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法典化

一、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历史背景

在中国现代立法史上,北洋政府于1918年8月5日公布并施行的《法律适用条例》是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关于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法典编纂.受日本《法例》和德国《民法典施行法》影响,《法律适用条例》在人的身份、能力、亲属、继承等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问题上采取本国法主义.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冲突规则集中规定于《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其他的一些单行法律法规也含有冲突规则,如1985年《继承法》、1992年《海商法》第十四章的“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1991年《收养法》等.然而,冲突规则数量上的大大增加同时也暴露了许多问题.

首先,立法分散,这种模式导致了诸如内容重复,部分冲突规则相互抵触,法律法规中的冲突规则与司法解释中的冲突规则存在不和谐的地方等问题.例如,1985年《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1986年《民法通则》第149条够规定了动产继承的冲突规则.但是前者只适用于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民法通则》用概括的方式规定了遗产的法定继承,包括涉外法定继承的继承比《继承法》更为全面,可见二者的适用范围不一致.若采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则应适用《继承法》第36条,若采用后法优于先法,则应适用于《民法通则》第149条.无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均未就此作出明确的解释.

其次,现有的冲突规则不够全面,立法技术欠缺.例如《民法通则》仅含有7条外延有限的冲突规则,而其他领域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如动产物权、亲子关系、监护以及遗嘱等,仍欠缺相应的制定法上的冲突规则.此外一些重要的国际私法总则问题,如识别、先决问题,反致和转致制度,公共秩序保留问题等都没有体现.

最后,20世纪60年代以来,多国已相继对自己的国际私法规则进行现代化.奥地利1978年颁布《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律》,日本对其《法例》作出修改,其《关于法律适用的通则法》代表了21世纪各国国际私法改革的新趋向.

在这种改革浪潮和现代化趋势下,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若不进行必要的改革,将会落后于时代的发展,落后与其他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

冲突规则的不足导致国际私法适用极不方便,不能充分发挥其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作用.在全球化的进程中,国际民商事关系作为国际关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将日益收到重视,以民商大为主题的各国私法规范将逐步融合,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国际私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将大大提升.20世纪以来,国际私法进入了法典化阶段,许多国家开始采用专门的国际私法法典系统地规定国际私法规范.在新的世界经济环境下,国际分工和国际合作不断发展,国际经济贸易不断扩大,各种国际民商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此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作为我国国际私法学者集体智慧的结晶为我国国际私法发电的出台提供了一个范本.它的制定表明我国有能力根据本国的国情制定出一部全面、系统的国际私法法典.


二、中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立法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以下从《法律适用法》的进步性与进步意义两方面对其进行评价.

(一)进步性

在众多国际私法学者研究基础上,《法律适用法》是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史上的一大进步,有以下的几个先进的方面.

第一,系统性逻辑性加强.《法律适用法》把相关的适用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进行了汇总.避免了条文的重复冗杂.有利于加强其实用性,为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提供了方便,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

第二,内容明确性加强,立法技术提高.《法律适用法》共计五十二条,分为8章.在原有的冲突规则中,对于法律适用的规定比较模糊,往往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法律适用法》改变了这一状况,明确的措辞使法律正确适用成为现实.除此之外,在原有分散的法律规定中,由于立法技术欠缺,重要的总则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法律适用法》弥补了这一点.

第三,颁布法律适用法,既满足了我国司法实践的要求,又顺应了国际私法规则现代化的潮流.在之前分散的冲突规则中,连结点这个重要的因素没有得到重视.这些问题在《法律适用法》施行后都得到了解决.在国际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条约自1956年以后舍弃了早期采取的国籍国法主义,采用经常居所地作为连结点.《法律适用法》以经常居所地作为主要的连结点是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一大进步.由于连结点的软化,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地位也逐渐突出.

(二)进步意义

与《民法通则》相比,《法律适用法》在规模、范围、内容、方法和技术诸方面都更加现代化.但它并不意味着国际私法的法典编纂任务已全部完成,因为真正意义上的国际私法法典编纂应是将迄今为止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冲突规则进行梳理、总结、归纳和创新,集中制定于同一部立法文件中,完成冲突规则的系统化和逻辑化.这一法典编纂过程意味着清理和废止旧的、不合时宜的冲突规则,同时使新的更为合理、全面和完善的冲突规则变成制定法规则,因而也是冲突规则的现代化过程.《法律适用法》不仅是一部在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而且有助于提高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灵活性.

总之,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现代化是世界各国国际私法法典编纂运动的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各国国际私法体系之间的和谐意义重大,也是21世纪的中国对世界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突出贡献.

三、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未来发展趋势

《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史上的一大进步,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立法活动必然要随之不断发展,不能停滞不前,否则必将落后于社会的实际情况.在我国的《法律适用法》中,八章的具体规定基本上涵盖了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情形,但是商事或者是海事方面的法律适用规则还未囊括其中.国际私法应当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以及国际商事仲裁两部分均未规定.越来越频繁的国际经济交往导致我国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不断增长,规范我国法院以及仲裁机构的行为,为法院和仲裁机构提供明确的指引也是国际私法立法的重大要求.所以就目前较为系统化的国际私法立法现状来说,能够发展的空间还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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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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