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中国法律史,历朝历代以“仁道”、“恕道”的儒家思想为基础,逐渐形成了一系列人性化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对于老耄、幼弱、愚痴之人犯罪或免或减(即所谓的“三纵”),比如唐律规定,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以及笃疾者,不加拷讯,流罪以下可以赎罪;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笃疾者,犯大逆、杀人等死罪可以上请减免,一般的盗窃或伤人罪也可以赎罪;年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也不加刑.
二是对于遗忘、过失之类非故意犯罪减轻处罚.
三是逐级复审、复奏制度,如死刑复核制度(秋审)、对在押罪犯复核审(录囚)、存留养亲制度、直诉制度(登闻鼓),允许当事人上书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乞鞫)、秋冬行刑、越级上书申冤(指阙上书)、除谋反、大逆外,允许亲属互相隐匿犯罪行为(亲属相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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