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

点赞:20198 浏览:9255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3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因受制于1992年诉讼文书样式的既有规定,实践中,民事裁判文书陈旧的首部格式无法彰显程序公正.正文内容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违背“法官中立”的司法原则,语言的不规范损害了文书的严肃性,已成为司法改革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本文认为应以程序公正为原则修改民事裁判文书的格式、以实体公正为原则改革文书正文部分的内容、以法律术语和书面语体为标准规范文书用语.

【关 键 词】裁判文书;当事人举证;诉讼请求;民事诉讼证据;裁判理由

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重心,它不仅是审判活动的真实记述,也是法官心证过程的文字表述.裁判文书首先面对的是当事人,并通过当事人走向社会,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裁判文书的质量直接影响公正司法形象,它既反映了司法权威与审判独立,也反映了法官的办案质量、执法水平与判案能力,更是实践“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集中体现.

目前我市两级法院制作民事裁判文书,风格虽不尽相同,但总体上都以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颁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为模板来制作,并严格依照该文件的要求进行文书制作,格式比较规范,都能真实、全面的反映民事审判的全过程.以下笔者将从民事审判实际出发,结合全市两级法院一些优秀的民事裁判文书,对文书的制作谈谈几点个人的看法.

一、当前民事裁判文书写作中的缺陷及改革的必要性

一是对当事人诉求和答辩意见的归纳过于简单.目前,不少民事裁判文书对当事人起诉的诉求和答辩意见,一般只用一、二百字甚至几十个宇归纳,未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当事人对案件的意见,甚至遗漏当事人所提出的主张和理由,或者因为归纳不准确而偏离了当事人本来的主张和理由.由此而使当事人对民事裁判文书内容的公正性产生疑问.

二是对事实认定采取叙述式写法,未能体现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的情况.现有的裁判文书对案件事实的表达,通常是按时间顺序对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进行叙述.其所表达的是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情况.只在认定事实的末尾部分,简要列举所依据的证据.例如,写上“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合同、付款凭证、企业登记资料、证人证言以及本院的法庭审理笔录足以证实”等这样一段公式化的语言.对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等具体内容,没有体现在裁判文书中,导致当事人对裁判文书所认定事实的来源产生质疑.

三是裁判理由公式化,缺少针对性和说服力.如认定民事行为有效或无效,未说明有效或无效的原因,对当事人主张进行肯定或否定,未分析肯定或否定的理由,认定当事人应承担或不应承担某种责任,未阐述为什么要承担或不承担责任,对适用法律有争议时,对为什么要适用此种法律规定而不适用彼种法律规定亦不加解释.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正确性心存疑虑.

四是判决主文表述不科学.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有多项请求和争议,如既涉及返还财产,又涉及支付金钱,还涉及赔偿损失,有的赔偿损失可能有多项,如有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等等,但民事裁判文书主文只写一个总数,使当事人难于了解判决数额的来源和构成.上述弊端的存在,无法保证民事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及当事人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丧失了民事裁判文书应有的具体、生动、有效的法制宣传作用,致使相关案件的当事人上诉、申诉、缠讼大大增加,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最公正、最讲理、最权威的形象.因此,现行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二、改革民事裁判文书的若干建议

(一)关于当事人的诉辩主张

裁判文书涉及当事人的诉辩意见部分不能全部照抄起诉状、答辩状,对当事人的诉(辩)可予以概括,以保证裁判文书简洁、明了.由于有的当事人或诉讼写作技巧人的法律知识欠缺,撰写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存在语义错误、文字重复或者口语话语言较多的问题,自然不能全盘照搬,可在尊重当事人原意、得到当事人认可的前提下,进行适当的归纳、提炼,以重点冲突的事实主张为主.特别是被告答辩意见,可围绕原告的诉请进行归纳,与原告诉请无关的事实尽量不写或少写.起诉、答辩状中难免会涉及到很多通俗用语,于裁判文书来说,难以体现法律文书的用词规范化,可将其转化为法律语言加以阐述.

(二)关于证据部分

证据部分是民事判决的核心及基础.有些案件比较复杂,证据材料繁多,当事人主张的观点较为凌乱,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对证据进行梳理归纳.第一,可以争议焦点为主线对证据进行分类,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对相关证据的分析和认证,突出对争议证据的认证说理,避免简单罗列证据.其次,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可以归类并进行简单说明即可,无需再详细论证,避免判决过于冗长.但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可进一步细化,以增强判决的说理性.第二,对于一些孤立的、不完整的证据.从单一证据看虽不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主张,但联系其他证据,则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种情形下,就不需进行单独认证,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进行统一认证,便于法官理清思路,同时也有助于当事人更好的理解法院认证的过程及理由.此外,当事人的举证、质证亦可能存在口语、土话的情形.我市地处边疆,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在没有聘请律师写作技巧的情况下,这种情况普遍存在.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将其转化为规范用语、法律用语.

关于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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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实认定部分

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并据之做出裁判的前提.法律事实又可称之为裁判事实,是法官根据法律规范对事实进行剪裁的结果.对于法律事实的认定,法官可以根据法律适用的需要,对实际发生的事实进行“加工”.所谓法律事实,应当与其他事实相区分.法律事实,重在“法律”二字,即只有涉及争议焦点的主要事实才能归类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的认定应当是紧紧围绕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的事实,对而非对案件事实的流水记述.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理论中,依据法律事实在裁判中的作用,将其分为主要事实、间接事实和补助事实.主要事实也称直接事实,是指导致特定法律效果发生的、与实体法上规定的要件事实相符合的具体生活事实.考虑到主要事实在法律认定上的重要性,可加以详细阐述,而对间接事实和补助,则可根据其对主要事实的辅助作用大小,简要概括之.这样可以避免法律事实认定的重点不突出,线索不明晰,也便于法官下一步分析法律关系,进而进行法律适用.(四)说理部分

“说理是判决的灵魂,是联结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的纽带.”加强裁判说理是增强审判工作的公开性、透明度和公信力的要求.从结构上看,裁判文书的说理过程实际是一个三段论推理的过程,是一个演绎推理的过程,即将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查明的事实作为小前提,裁判结果作为结论的思维方法.这种特点也决定了裁判文书有较强的逻辑性.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围绕争议焦点,以三段论的结构进行分析推理,尽量避免重复证据认证和认定事实部分的内容,这样才可做到逻辑清晰、说理性强.

笔者认为,判决说理的结构应案而异.对于案情单一、只有一个争议焦点案件的说理,可采用一段论的方式.即直接论述为什么这样下判的理由,可不分段.而对于适用于案情复杂、多个争议焦点案件的说理,应采取多段论的方式为佳,以争议焦点为落脚点,分段进行论述.如果此种情况还采用一段论,会导致说理无层次、内容不清晰.

具体而言,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应首先阐明争讼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如果有多个法律关系存在,仍需一一阐明.可以主法律关系为中心,进行重点论证;其次,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以及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后,论述当事人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理由.如案件涉及当事人是否为适格主体,应否追加第三人等,也应一并阐明理由.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应当与案件审理的不同程序相适应,做到有所侧重:一审民事裁判文书应针对当事人的诉辩请求和理由,紧密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说理.而二审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理由以及一审裁判正确与否进行说理.

对于一方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以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在写明一方自认的情况后,对当事人自认的部分,不再进行说理,或者简化说理过程.

(五)裁判文书的用语

一方面,裁判文书时法院依职权指定的专业性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的用语应当是规范性的法律用语,即法言法语,它不同于一般的社会评论,应避免使用道德性的、主观性的评价,法官应当是法律裁判者,而不是道德裁判者.但对于婚姻、抚养等案件,法官作为法律价值的推进者,可以进行道德的劝诫和适当引导.裁判文书的用语应当精准,尽量做到客观、严谨,减少歧义性词语的使用.另一方面,法律文书的严谨性可能带来的后果是裁判文书晦涩难懂,不便于当事人理解.因此需要加强说理部分,以助于当事人更好的理解判决内容.法律适用是判决的大前提,而任何法律的适用都离不开法律的理解和解释.对法律适用的解释也是法官最重要的心证过程.


近几年来,不少发达地区法院已采取了在裁判文书后附页的做法,解释裁判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司法条文的具体内容和阐释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本人认为,这一做法值得我们借鉴.而对于裁判文书引用的条文较少、其内容简单明了、容易理解掌握的,可以结合当事人的文化水平等具体情况,不设置附页.这种做法可以使当事人直接接受生动的法律教育,帮助他们更好的理解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也有助于提高裁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使当事人息诉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