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化引起的法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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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吕洪涛(1987―),男,汉族,河南人,西南财经大学201民商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

【摘 要】2009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罪和非法获取公民罪,写卖行为本应该有所收敛,事实情况却是写卖行为以更加隐蔽的形态出现,保护公民安全,防范泄露,应得到法律人更为重要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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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和材料

新浪网2012年11月16号报道称,快递单号的信息被大面积泄露,甚至衍生出多个专门交易快递单号信息的网站、、论坛,快递单号信息的售价从一条0.4元至2元不等,已经成为一种“地下产业”.笔者就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罪和非法获取公民罪后至2012年11月间司法实践案例作了梳理,四年间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等省市涉及公民写卖刑事案件30余起,民事案件60余起.此类案件大多是团伙作案,涉及金融保险、教育相似度检测、医疗卫生、电子商务、电信交通等众多领域,信息内容极其广泛,包括个人身份、家庭成员、健康以及财产状况等等.本文中笔者用作具体分析的个案材料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8月5日判决生效的“京城最大写卖案”,刑法和民法学者都从各自部门法角度做出了相当深入的研究,提出了许多观点.但笔者的关注点不是这一案件本身,而是为什么公民会商品化?写卖行为在社会中为何如此盛行猖獗?自由流通与保护是否存在着冲突?我国社会及法律上应如何就公民写卖行为做出对策?

二、公民何以商品化?

这是本文的基本问题,也是研究的主要切入点.经济学提出,资源相对于人类是有限的,人在其生活目的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最大化者――我们称他为自利的.在现代社会中,已成为最具有价值的资源之一,处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社会已经迈入了信息时代的轨道,社会道德却难以抑制到期间技术进步所带来的各种风险代价,其中包括公民的写卖.现代社会以追逐利益为本的商业化大潮已经浸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商家制定营销战略的首要依据就是对消费者的购写需求和购写能力的分析,越来越多地被商家加以利用来谋取巨大的经济效益.比如在电子商务领域,越来越多的个人习惯于通过淘宝网等购物网站浏览信息、购写物品,营销的网络化、互动化、关联化程度加深,使得经营者接触到客户的机会增多,客户与商家频繁的网络互动也极易使前者的隐私成为共享信息.交易的网络缘何在此密密结网?笔者认为这不仅仅是基于高额利润的诱惑与刺激,更多的是这些交易双方对法律的漠视和社会道德在追逐个人利益前的虚无,甚至与一个国家的体制和政治结构也有着紧密联系.


当代中国正处于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之中,资源的有限性和资源配置结构的优化要求,利益配置结构的公平性诉求、不同个体利益要求的多样性及其相互冲突,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利益观的多样性等,加剧了主体在利益追求中的矛盾性和内心焦虑,也给社会价值、道德体系和法律规范提出了巨大挑战.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对道德价值的怀疑情绪在滋长蔓延,个人在追逐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忽视了对他人和社会的关注,失却了爱和归属感.同时,市场的无限扩大也为市场中的个人提供了更大的交往空间,个人的自主性、个体自由度增强,人的观念、行为自我意识、权利意识增强.在道德虚无主义的支配下,公民写卖行为成为他们实现自我利益的一种工具在所难免,从“京城最大写卖案”中,以及在此过程中所形成的利益链条,足以见证了在市场经济的重重围场中,道德在一轮轮的摧残中已遍体鳞伤.这也是我们在中国第十八代表大会召开之际考量未来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应当深刻反思的.

三、公民商品化法律思考

信息时代的隐私保护需要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约束模式.当前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以及不同利益主体对于自身利益的近乎贪婪的追求,使得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表面化、白热化.因此,必须对主体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和主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活动进行有效的规范,确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则,明确主体利益追求的方式、界限及社会责任,否则,不同社会主体对自身利益的盲目追求,必将导致整个社会生活的无序化.公民作为信息时代的最为重要的资源之一,必然成为各种利益主体相互追逐的目标,因此,保护公民,就必须在法律上给予相应的约束规则,以避免公民流通的非正当性.

法治的基本目标是确立和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培养守法的公民,其作用主要在于外在的行为层面.道德则深入人的灵魂,不仅赋予人生以丰富多彩的意义和价值,而且通过对主体人格的塑造,影响其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使社会生活秩序建立在主体自主自觉的行为基础之上.法律作为刚性规范,不仅主要作用于外在的行为层面,而且其作用的范围也是十分有限的.法律的某些空白仍然需要道德予以填充.不仅如此,就像道德的贯行需要凭借法律的手段和力量一样,现代社会法治的实现,更离不开道德的精神支撑.道德不仅是法律的价值基础之一,而且也是从文字的法律变为现实的法律的条件.一个失信失德的道德混乱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因为,人们的道德虚无主义的态度和各种离经叛道的行为,严重地损害着法律的权威和人们对于法治的信念.社会的法治化进程,不能失却道德的依托,否则,我们至多只能达到形式的法治,而不可能实现实质的法治.就公民泄露现象来说,在现代社会,更应该注重公民道德的培养,社会整天责任感和个人道德感的树立必然会超越于法律在此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因此,我们在强调法治为主导的同时,必须重新审视、确立和维护道德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应有的权威和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