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经济学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

点赞:26212 浏览:11925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当下由于相关法规的缺陷和公司制度章程上的不合理,致使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而处于多重风险之中.本文以法经济学为切入点浅略探讨了《公司法》下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关 键 词】公司法;债权人;利益保护

一、法经济学

法经济学是“法律与经济学”的简称,又叫“法律的经济分析”.目前研究领域对法经济学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经济学观点,这一观点认为法经济学使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得以拓展,并且把一些非市场领域的问题用经济学观点给以解释;另一种是法学观点,这一观点认为法经济学就是在经济学基础上研究法律.前一种观点是当下的主流观点.法经济学理论认为,所有法律活动本质上是在对稀缺资源进行分配,因此可以用经济法观点来指导和分析所有法律活动.总而言之,法经济学就是运用各种经济学理论去分析不同法律现象的学说.

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性

(一)“有限责任”原则的存在

《公司法》的“有限责任”原则使债权人成为风险承担者.由于有限责任原则的存在,公司制也得以长期稳固存在,而对股东来说,即使公司破产也只要根据本身投入资本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原则在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却把风险转嫁给了公司债权人.由于在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债权人对公司的权利,所以各国法律都没有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条款.

(二)债权人与股东利益冲突的存在

债权人作为公司资金提供者之一,涉及到公司各方面利益冲突.由于大多数情况下公司最终决定权往往在股东手中,所以法律对债权人利益实行保护,以确保公司决策的顺利性和公正性,同时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1]

三、我国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

(一)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信用保障,是公司从事一切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是实现债权的有力担保.公司资本充足,债权人的利益就可以切实得以保证,公司资金充足才能确保公司债权的实现不被削弱.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原则以确保公司资本的稳定性、真实性和可靠性.这一制度有助于避免因公司资本数额不稳定而出现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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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清偿制度

债权清偿制度主要针对债权人,指债权人可优先股东得到债务偿还的特权.这一制度主要是针对以下情况而设立:公司债权人无管理权却对公司亏损承担很大风险,而公司股东占有管理权却只承担有限责任,这一权利的不平等导致了这一制度的设立.我国法律还规定在公司盈利时,公司债权人有优先股东获得回报的权利,这一系列制度有利于公司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四、如何更好的使公司债券人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一)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的表现

1.如果公司存在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额不真实,就会使契约债权人的请求权无法在公司实现.债权人的资金一进入公司就基本失去了控制权,在公司发生财务危机的时候股东就可以损害债权人利益而保全自身利益.[2]

2.为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股东往往热衷于去追求风险大但却获益丰厚的投资项目,但对于这样的项目,如果投资成功债务人可以同时获得丰厚利润,但是如果投资失败,债权人将会承担多于股东的损失,最后的结果是债权人承担风险而股东收获经济利益.

3.当公司出现财务危机的时候,公司股东会转出资金以保护自身利益.在对外投资的选择上,公司股东会选择风险大而获利多的投资,如此一来风险全被债权人背负.所以公司股东与债权人地位严重不平等,股东支配债权.

(二)具体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措施

1.完善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

我国《公司法》上述几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公司债权人所处的被动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司债权人的权益.这些制度的存在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在公司法律制度现代化的当今时代,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仍旧无法得到有力保护,现今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无法顺应现代公司发展的新潮流.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司债权人在公司各方面的利益,我们应当不断完善我国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在公司债权人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

2.允许债权人参与公司管理

当前董事会成为公司决策、领导机构,而董事会做出决策都是从股东利益出发,很少顾及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当下实行公司债权人参与公司管理已经成为各国立法的趋势.目前我国公司债权人还无法进入公司董事会,但通过与公司达成债权转股协议可以使公司债权人对公司拥有的债权转变为股权.将公司债权人身份变为股东身份,从而可以进入董事会参与公司管理.使债权人有权利否决有损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决议,有机会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允许债权人参与公司管理有利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具有重要作用.债权人是企业主要资金提供者和风险承担者,债权人参与公司董事会或者持有股份可以形成监督均衡机制,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债权人与股东的利益冲突.也可以相对应于股东大会制度设立债权人会议制度,形成债权人参与公司决策的制度.[3]

3.董事对债权人承担义务

现代公司立法存在一个趋势,就是权力中心逐渐由股东大会向董事会转移,也就是说股东大会的权力在逐渐弱化,而董事会的权力在逐渐加强.公司董事会逐渐在公司占据了核心地位,这一变化无形中给公司债权人带来了很大威胁.公司董事会成员在作出决策时往往更注重追求股东利益而忽视债权人利益,传统公司法中董事会对公司债权人不承担任何民事义务,但这并不符合现实情况,更重要的是不利于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现代西方国家的公司法已通过决议确立了董事对债券人承担义务的法规,以此来确保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考虑到我国《公司法》现状,我们同样有必要引入这一议案来确保公司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