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国际业务管理科学处理单证业务

点赞:6474 浏览:2208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600)第四条“信用证与合同”及第五条“单据与货物、怎么写作或履约行为”,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与实际货物、劳务及其他行为无关.但这并不是要求我们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可以完全不考虑贸易背景,具体到实际操作,为了防范风险、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在严格按照UCP600及有关国际惯例操作的前提下,有必要认真调查了解贸易背景,根据具体情况科学处理好信用证项下的单证业务.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国内某银行收到韩国一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该信用证要求海运提单须由韩国一家船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出具,全套正本提单交银行议付,但最后开证行还是予以拒付.后来得知,船公司未索取正本提单就将货物放给了申请人.看来申请人早已跟有关船公司串通好,所以在信用证当中指定船公司,并拒绝改证.虽然受益人后来向该船公司的分支机构索赔,但因该机构并无多少资产,实力很小,所以只挽回部分损失.如当时提单由大型海运公司签署,就不会发生这类问题,即使发生,也利于索赔.

作为寄单行,它的作用不仅是审查出几个不符点,更重要的是能够收回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如果一家银行只是单纯地审查出一些不符点,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收汇,它将最终失去客户的信赖,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进口开证方面,同样需认真分析贸易背景,严格按照UCP600,有理有据地处理单据.现在有这样一种观点,一些开证行认为拒付会损害开证行的信誉,这当然有道理,但这主要是由于开证行的无理拒付造成的,合理的不符点通知是必要的,而且在某些时候还是必须的.因为信用证是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这个条件就是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这个条件对进出口双方都是公平的,它保护的是信用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双方的利益,而不是单方面的,如果单据符合要求,则开证行必须付款;如果单据存在不符点,则开证行可以拒付.如果开证行过分强调维护自己的信誉,而坚持认为信用证一旦开出,就不能拒付,则显失公平,很有可能损害开证申请人的利益,例如下例:

加强国际业务管理科学处理单证业务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信用证的论文范文素材 大学生适用: 函授论文、专科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14 写作解决问题: 毕业论文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任务书、论文前言 职称论文适用: 核心期刊、初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毕业论文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经典题目

国内某银行开出金额为90万美元的远期信用证进口原材料,通知行为香港一银行.受益人自身为中间商,使用背对背信用证的结算方式,货物实际上是从北欧某国装船.一段时间后,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经审查存在一些不符点,但开证行认为不会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为维护银行信誉,在征询过申请人的意见后,开证行对外承兑,此时货物还未到达.后来开证申请人通知开证行,货物晚于合理时间近两个月才到达(后来得知,提单为倒签的),而此时该种货物已大幅降价,且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申请人无法售出.虽经努力,申请人与受益人未能圆满解决,致使开证行到期后不得不垫款.


在上个案例中,开证行如能认真审查贸易背景,依据UCP600及时发出不符点通知,是可以避免这起带有诈骗性质的业务所带来的损失(当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申请人也可以受益人欺诈为由,要求法院向开证行签发止付令,但不符点通知则更直接有效).在单据先到,货物后到的情况下,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应通过各种途径尽量落实好相关情况.在通讯手段日益发达的今天,查询有关资料还是比较容易的,如通过有关运输行或国际海事组织查询船只是否按时发出、货物是否已经装船、船舶的航程等.如发现实际情况与单据所载内容不符,应立即妥善处理.比如上例,检测使当时能及时与有关运输行或国际海事组织联系,得知实际船期与提单不符,则会马上引起应有的警觉,及时发出不符点通知,掌握贸易的主动权,避免被骗.况且发出不符点通知后,如果开证申请人想提货,开证行通常还是可以放单的,因为依据UCP600的相关规定,开证行在收到交单行关于不符点单据的有关指示之前,如开证申请人同意接受不符点,则开证行仍可放单,这是国际惯例.

信用证业务是一个环节很多的业务,虽然是独立于实际交易之外的一种结算方式,但与实际交易有着紧密联系.要想成功操作完一笔业务,只靠单个环节的控制是不够的,需要对包括贸易背景在内的有关方面进行全过程的分析监控,而且信用证业务往往伴有银行的融资,为了银行自身的利益,更应加强业务管理,认真调查贸易背景,科学处理单证业务.具体来说,出口方面,收到信用证时,要认真审查信用证的条款,对于一些软条款或对受益人不利的条款,应提醒受益人及时与国外开证申请人联系修改,做到防患于未然.如果国外开证申请人不修改信用证,则就需认真分析贸易背景,分析贸易方式、货物的质量、船公司情况、国外市场行情等,对于一些比较特别的商品尤其需要这样做,现在利用国际互连网查询有关信息还是很方便的.通过调查,如果确信国外客户要货,可考虑不必遵照信用证的不利条款操作,并结合向开证行寄单以前电提不符点等方式.如果开证行接受电提的不符点,则可考虑寄单索汇;反之,则通常表明开证申请人已无意购写货物,此时受益人应及时处理.进口开证方面,收到单据以后,同样需要认真调查有关贸易情况,特别是在金额较大、单据先到货物后到、货物经过了国外中间商等情况下,更要充分掌握有关贸易背景,依据UCP600科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