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法定位

点赞:14506 浏览:6048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少年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机关决定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请批捕,检察院考量逮捕、起诉必要性和人民法院量刑时的重要参考依据.虽然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相关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司法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进行社会调查,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六条也规定法院应当接受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但是其诉讼地位,即是属于证据还是自由裁量权的参考,至今没有定论,导致社会调查报告在司法实践中诉讼效力大打折扣.本文拟在厘清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涵及其证据属性争论现状的前提下,探析其证据法定位.

【关 键 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证据;自由裁量;鉴定意见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涵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指依据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相关法律规定,由有资质的社会调查员运用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犯罪学等理论和调查方法,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为中心,对其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以及涉嫌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以衡量其人身危险性,科学评估其再犯可能性,最终形成影响司法机关对其适用逮捕、审查起诉和量刑的专业书面意见报告.

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法定位争论现状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法定位争论一直没有定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参考资料说”,即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教育和量刑的参考材料,而不具有证据属性.其核心观点是“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参考依据.”[1]理由主要有:(1)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本身没有直接关联,只是涉罪未成年人品行的综合认定.因此,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证据来使用十分牵强.[2];(2)应该将社会调查报告定位在预防、矫治、量刑参考的层面,否定其刑事诉讼诉讼证据的法律属性,而突出其预防、探究、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的本质功能[3].(3)如果社会调查员不能归入证人或者鉴定人,社会调查报告就很难纳入七种证据之一,而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只能作为办案参考[4].

二是“证据说”,即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作为证据,如北京师范大学杨雄教授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从理论上应当视为证据.在这类观点中,有的学者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应归类于证人证言[5],有的学者认为,立法应当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的地位应当等同于鉴定人的地位.社会调查员必须参加庭审且不能照本宣科地朗读调查报告,要根据庭审中不断发生的情况结合调查进行分析比较,并将亲身经历的调查情况进行总结作出综合评定[6].有的学者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具有相关性、专业性和科学性、有用性,属于专家意见证据[7].有的学者认为,从内容上看,我国社会调查报告应该属于品格证据的一种[8].有的学者认为,获取社会调查报告的方式方法不同,其外部表现形式也不同,所属的证据类型也就不同.因而社会调查报告应该是这七类法定证据的上位概念,而并非为这七种类型的某一种或几种所包含[9].还有的学者认为,报告虽然未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但是应当尽快将调查报告纳入证据范畴,以彻底化解认识上的分歧,同时保证所有调查报告都能经历庭审质证过程的检验而确保客观公正[10].


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法定位辨析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应属于证据

1.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符合证据的定义和特征,属于量刑证据

证据的定义是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第四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证据可以分为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相应的,案件事实也可以分为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即属于证明量刑事实的量刑证据.原因如下:首先,法律规定机关、检察院、法院和辩护人都应当搜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所描述的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是为了反映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从而影响机关、检察院、法院对其是否适用逮捕、决定审查起诉和量刑,故其属于酌定从轻或从重的量刑情节.其次,《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和六部委《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都明确规定,涉及未成年人量刑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在司法解释和部委规章的层面肯定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包含证明量刑事实的证据能力.

2.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符合证据的三个特征

(1)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符合证据的关联性特征.证据的关联性指的是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11].在审查批捕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未成年人逮捕必要性阶段,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反映未成年人家庭情况、社会交往,从而科学分析评估其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正是证明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的证据.在审判阶段,我国《关于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具体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如犯罪手段、时间、地点、侵害对象、犯罪形态、后果等,而且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后有无悔改表现,个人的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以及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罪犯改过自新及健康成长.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正好反映了上述量刑情节,比如,其性格特点和成长经历可反映未成年人的一贯表现情况.(2)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特征.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或者说,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东西[12].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在形式和内容上都符合客观性的特点.首先,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书面形式,具有证明事实的有效载体,作为证据其形式具有客观性.其次,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作为证据其内容具有客观性.其调查内容是由专业社会调查员搜集评估的未成年人的性格、家庭情况、再犯可能性等材料,其内容客观、中立、全面.

(3)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特征.证据的合法性体现的是国家基于一定的价值考量而赋予证据的特殊规定[13].首先,报告的负责主体有法律规定,即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其次,报告的程序有法律规定.报告需要当庭出示并接受质证,还有规定细致的随案移送程序.然后,报告的搜集程序完善.机关、检察院、法院、辩护人都可以委托法定机关出具社会调查报告.最后,报告的搜集方法或提取手段有法律规定.报告是由法定部门工作人员通过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交流、心理测试,走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学校、社区,搜集其证人证言,再经科学综合评估作出.是否走访未成年人的学校或工作单位也需征求未成年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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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宜划分为鉴定意见

虽然,前文分析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符合证据的定义,具备证据在诉讼中的三个基本特征.但是,如不对报告进行证据种类划分,就不能确定其证据地位.因为我国采用的是封闭式分类体系,全部证据材料在法律上被划分为八个种类,并被赋予证据资格,凡是未纳入这些类别的材料就不能作为证据[14].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证据分为八种类型,即:“(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笔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属于其中的鉴定意见.

所谓鉴定意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的专门性问题,按照诉讼法的规定,经诉讼当事人的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聘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方法,作出的科学判断结论[15].鉴定意见一般具备五个核心特征:(1)运行和形成必须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2)针对专门性问题;(3)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鉴定人;(4)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5)运用科学技术方法,形成科学判断结论.根据鉴定意见的定义和特征,可以断定社会调查报告确实属于鉴定意见,因为社会调查报告符合鉴定意见的定义并具备鉴定意见的所有核心特征:(1)社会调查报告是刑事诉讼过程形成;(2)社会调查报告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开展;(3)社会调查报告的执行主体是具备心理学、犯罪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社会调查员;(4)社会调查报告的必须依据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相关法律规定;(5)社会调查报告是社会调查员运用科学的调查技术方法,最终形成科学的评估书面意见.

四、结语

本文在分析未成年人调查报告的内涵及其证据争议现状的前提下,从证据的定义、特征和种类入手,详细界定了未成年人调查报告属于量刑证据,适宜归类于鉴定意见.未成年人调查报告制度始于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其定义性的规定,初见端倪于2010年若干意见首次对其制度性的规定,新刑诉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更是从法律这一位阶肯定了其重要性.然而,我国的未成年人调查报告制度仍是一个非常年轻,处于成长期的制度.将其法律地位归类于鉴定意见,还需要出台更为细致的法律规定,比如,规定社会调查报告员需要通过全国性专业资格认证,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实现全国统一模板等,这都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研究推进,最终,明确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法律地位,助力其健康有序发展,使之成长为一项真正有利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