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总的认为,修订草案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内容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予以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9月26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建议已于9月26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进行了研究.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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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团体献血应急名库中的人员参加献血”中的“组织”一词对于献血自愿原则体现不够.为此,建议将“组织”一词修改为“动员”.
2.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二十四条规定献血关爱公益性专项资金用途的表述不够明确.经研究,参照2002年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表述,将第二十四条中的“非医疗事故的用血意外事件当事人的救助”修改为“无过错用血感染人员的救助”.
此外,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草案修改稿的个别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作了认真研究,并就未予修改的理由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了解释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