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想角度看古希腊陪审制度

点赞:13457 浏览:5782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古希腊是西方法律思想的发源地.古希腊出现了大量关于法律与正义、法治与人治、自然法与人定法关系的观念与思想,这些思想影响着当时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而且通过思想的传承,对古罗马、中世纪以及近代和现代的思想家们所继承,成为西方法律思想的重要渊源之一.

【关 键 词】古希腊;法律思想;渊源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115-01

一、古希腊法律思想

在古希腊,并不像古罗马一样存在着一个职业化的法律专业人的阶层,在古希腊对其法律产生影响的主要是哲人和政治家.哲学家以其理论和思想影响法律的制订和修改;而政治家,则以法律做为的保障.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1.柏拉图是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有这样著名的三篇:《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这三篇对话反映了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首先探讨了他所认为的正义.他认为:“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正义是“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干自己的事情”.在《法律篇》中,柏拉图指出,法律的权威是至上的,实行依法治国即意味着包括统治者在内的所有阶级都要尊崇法律的权威,自觉接受法律的统治,这是新的法治国最为重要的特征.柏拉图前期倾向人治,在《理想国》中,强调的是掌握哲学的人治国家.


2.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学家和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论述了他的国家观、观和法律观.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是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核心.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概念与正义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他的正义观念又与平等观念密不可分.他把正义分为三类:一为平均正义,此种正义的观念是以“平等”观念为基础的,是对平等标准的衡量.二是分配正义.平均正义是支配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正义,而分配正义规制个人与团体间的关系.根据每个人的功德,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等,以承认人天生的体力与智力的不平等性为前提的.三是矫正正义.它是在非自愿的交往中,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造成损害,要从损害方的好处中拿出一些加到蒙受损失的个人那里,补偿其损失.矫正正义不考虑相关的当事人的地位,只确保两个人在事件中得失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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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论点主要有:1.人容易偏私,而法律没有个人偏见;2.人不免感情用事,而法律没有感情;3.人治是用一个人的智慧统治,法治是用多数人的智慧统治(法律是多数人制定出来的),而集体的智慧优于个人的智慧;4.人治容易腐败,而法治不易于腐败;5.一个人的精力有限.通过比较,亚里士多德得出结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他说:“当大家都具有平等而同样的人格时,要是把全部的权力寄托于任何一个人,这总是不合乎正义的.”亚里士多德又将法治与正义联结起来了.

综合上述两位代表性的古希腊时期的哲学家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出古希腊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张法治.二是注重程序.三是追求正义.

二、古希腊法律制度中的陪审制度

雅典当时的司法审判权属于由全体自由民组成的民众大会.当地居民发生诉讼纠纷的时候就要召开民众大会来进行裁决.这等于说全体自由民都是法官.公元前6世纪,雅典时期著名政治家梭伦领导了一系列改革,其措施之一是设立了陪审法院,这一制度的来源应当是早前的公民会议.陪审团制度主张,让自已的同类人进行审判.根据克利斯提尼的改革措施,每年须选出6000名年满30岁的公民,登记为陪审人选.6000名陪审法官是由自愿出任者抽签选出,每一部落选出六十名.

到公元前五世纪时,6000名陪审法官被分为10组,每组600名.这600人分别由10个部落遴选60名男性出任.任职期间,这10组陪审法官分别被分派到10处法庭中的一处.每处法庭由一名执政官或者有时由行政官员主持.每个法庭专司审理同一类型的案件.开庭当天,整个诉讼程序由破晓时分展开.审理当天的时间表及所需陪审法官人数均事先公布.有意出席的陪审法官,就到入口处排队等候.这种制度后来为英美法系国家所引用.

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与此种制度的关系体现在何处呢?

第一、古希腊的哲学家们深入地考察了国家和法律的起源问题.由于人性中存在着对国家的需求,人们需要交换、分配,这就引利益之争.他们普遍认为,人的本性都是存在恶性的,个人很容易受到不良秉性的影响,做出影响事实正义的决定,而且人的认识能力有限,但大多数人的认识能力则是足够的,这点从司法裁判权属于民众大会就可以看出.我们可以看到,古希腊的陪审法官人数达到了6000人之多,并且这6000人还按照固定的比例,从各处的部落中选出,由各个不同部落的人来担任,虽然人数上过分夸大了多数人意见的重要性,但这最大程度上强调了性在司法判决中的体现.

第二、古希腊的哲学家们主张正当程序原则.这一原则,在制度实践中有三方面体现:反对不审而判,避免审判分离,辩护原则及一事不二罚等.具体到文章所讨论的陪审制度,我们可以看出,古希腊对程序的正当性的追求是极端的,审理当天的时间表及所需陪审法官人数均事先公布,后来甚至利用随机选取机器来对陪审法官进行委派.

第三、古希腊哲学家的法律思想的最终目标是追求公平正义,而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平均正义、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法律制度中的陪审制度,则可以看做是平均正义和矫正正义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