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之痛

点赞:29357 浏览:14034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6月19日,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向媒体发布了5月份74个城市空气质量状况报告.2013年5月,74个城市总体达标天数比例为60.1%;北京继1月份之后再次入围空气污染较重的前10个城市.

此外,近期频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同样让人心惊胆战.在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中,我们发现许多可避免损害、可减少污染的事故,因为职能部门的无视,导致了事态扩大.对此,有网友质疑,是否与公众利益相比,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鱼水关系更重要?近年来,许多污染瞒报事件都表明,出于经济利益考量,企业固然不乏瞒报、迟报、低报的现象,而政府出于“政绩决定帽子”等方面的考虑,也往往会在具体监管上偏向于企业一方.

但是,如果“超容”是企业违反相关减排规定私下排放所致,这就涉及到环境执法的不到位;如果环境执法到位,排放标准确实符合要求,则说明目前的减排标准过低,需要通过环境立法确立新的评估标准.

近期,因“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标”,安徽省安庆市环保局向中石化安庆分公司开出9万元罚单.这是安庆石化建厂近40年来收到来自属地环保部门的第一张罚单,被舆论称为“开辟了地方环保部门监管先例”.我们试想,如果每个地方环保部门都如此执法,我们的环境污染问题是否会减半,甚至逐渐消失呢?

有人分析称,对于地方经济而言,落户当地的央企,无疑是利税大户、支柱型企业.不仅如此,驻地央企的负责人行政级别往往高于地方环保部门负责人.接到污染投诉,地方环保部门要“动真格”,的确不容易.就制造污染而言,这样的企业也是“老虎”.环保部门不敢打“老虎”,一味指责他们缺少担当、勇气不足,固然百分之百有理,但未必真能解决问题.事实证明,能够为环保部门撑腰,使环保执法力度硬起来,更需要的是制度设计.

正因如此,老百姓普遍认为,现阶段的环保执法基本上是“抓小放大”,大企业对于环境的污染往往更加严重,却能轻易逃避追责.

那么,针对环境污染事故,我国是否真的无法可依?如何才能给予自然权利应有的承认、法律地位和道德尊重?如何才能斩断环保执法中的利益链条?为了公众利益,怎样才能做到“老虎苍蝇”一起打?

以下是著名律师武绍智的观点.

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是当下严重的社会问题,也引发了一定的社会危机和矛盾.

环境污染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使人类环境的质量下降,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城市的空气污染造成空气污浊,人们的发病率上升;水污染使水环境质量恶化,饮用水源的质量普遍下降,威胁人的身体健康,引起胎儿早产或畸形等.如前文报道中沭阳县铅污染严重,就导致企业附近村庄里有许多儿童和成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血铅超标现象,并直接影响到很大一部分青少年儿童的正常生长发育.

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对工业高度发达的负面影响预料不够,预防不利,导致了全球性的三大危机: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人类不断地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质,但由于大气、水、土壤等的扩散、稀释、氧化还原、生物降解等的作用,污染物质的浓度和毒性会自然降低,这叫做环境自净.但如果排放的物质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质量就会发生不良变化,这就会造成环境污染.

为了保证人类对环境的永续利用,必须对人类向环境排放、倾倒、处置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废物的行为有所限制,即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违反国家规定,向环境中大量排放、倾倒、处置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行为,必须予以惩治.依照刑法规定,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我国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1983年,我国政府宣布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提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战略方针.2006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行为,规定了“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罚.


目前,我国环保方面的现实是环保部门执法权限小,缺乏必要的强制执行权,执法手段不够充分,腰杆不硬.当下,环保部门只能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迫使违法企业履行义务.由于目前环保法未授予环保部门任何直接的强制执行权力,尤其是无工商、税务等部门所拥有的查封、冻结、扣押、没收等手段,使得环保部门对层出不穷的违法行为感到力不从心、束手无策、难以有效进行监督.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环保部门和其他部门行政级别相同,又未明确地被赋予统一监管的法律和行政手段,很难起到监督作用.其他部门互相推诿、管理脱节现象时有发生.这就决定了环保执法目前在很大程度上呈现疲软状态.同时,环保部门还缺乏限期治理决定权等刚性的执法权利.

从理论与实际的需要看,环保部门应当拥有限期治理的决定权以及由此衍生的责令停业、关闭的执行权,以加强环保部门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赋予环保部门查封、冻结、扣押等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力,使环保执法真正硬起来.法律的实现虽然不是必然地需要强制,但是没有强制作为后盾,法律也是一种疲软的法律,环保法的现实就是如此.

环境污染之痛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环境污染类论文范文 大学生适用: 专科论文、研究生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28 写作解决问题: 写作资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标准论文格式、论文题目 职称论文适用: 核心期刊、职称评副高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写作资料 论文题目推荐度: 经典题目

目前我国环保法律所规定的限期治理权大都赋予了当地政府,环保部门只有检查权、处罚权和建议权.而地方政府往往侧重于考虑经济指标,难以狠下决心让污染严重的企业花钱治理,在客观上助长了污染者有恃无恐的心理,给环保执法带来了一定困难,在很多时候表现出来的就是环境执法的不到位,甚至环境执法的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