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

点赞:5023 浏览:1854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作者简介:何翔(1981-),男,汉族,云南泸西人,红河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法学硕士,讲师,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摘 要】由于诉讼的内容与形式不尽相同,所以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这里,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拥有其本身的价值与目的.刑事诉讼的价值是通过刑事诉讼其“固有的、不依赖于刑事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能够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的合理需要和要求的满足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而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国家根据刑事诉讼的主体的“客观需要及其对刑事诉讼价值的认知所预先设计的、希望通过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而实现的理想的诉讼结果.”本文将从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两方面进行阐述,让读者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

【关 键 词】刑事诉讼;价值;目的;意义

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不是彼此相互分离的,而是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刑事诉讼的价值产生的结果是刑事诉讼的目的.反过来说,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刑事诉讼价值的一种体现方式.不过,这两者又有相互区别的一面.刑事诉讼的价值与刑事诉讼的目的相比较,刑事诉讼的价值是客观的,而其目的则是主观的.因为刑事诉讼的价值是一种对价值的认知的对象,而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人们进行诉讼活动的起始和终止.刑事诉讼的公正性的追求,正是一种主管目标的体现.

对于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一直以来都是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问题,虽然问题由来已久,但是对于问题的争论却始终没有停止过.很多刑事诉讼领域的学者对二者的理解大相径庭,有的甚至将二者糅合在一起.这些笔者认为都不利于对刑事诉讼领域的发展的研究.故根据笔者的理解,对二者加以区分、阐述.

首先,我们来看刑事诉讼的价值:

价值,起源于经济,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领域的各种概念也开始不断延伸、影响到其他社会科学中.很对学者都对价值做出了不同描述的定义,但是,内涵却又都是共通的,即认为价值是一种主体与客体的相互需要的关系,也可以说是一种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或者积极的作用.价值实际上是一种固有的,不依赖主体而独立的.

刑事诉讼的价值界定,在我国的诉讼学界,大概可以用两点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来代表:一种是认为“刑事诉讼价值是指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一项刑事诉讼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标准,也是刑事诉讼程序在其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目标”,这种观点的内容存在着三重价值,即外在、内在及经济效益价值.通过描述,我们可以看出,这种观点肯定了刑事诉讼的内、外价值,但是也将刑事诉讼的价值看出了一种以人来评定的过程,有主观化倾向.另一种认为刑事诉讼的价值“是指刑事诉讼活动通过满足社会及其成员的需要而对国家和社会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这种观点的内容涵盖着公正、效益以及秩序.这个观点的叙述中,流露出的意思仅是从外在价值来看待刑事诉讼,忽视了其内在价值.那么应该如何正确认识刑事诉讼的价值呢?

应该明确,刑事诉讼的价值是其本身程序所固有的,它不会因诉讼主体的变化或者需要而变化,它是相对独立的存在.通过刑事诉讼,可以对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理诉求提供积极的意义.刑事诉讼具有内外两种价值.其公正、、合理、效益等特性是其内在价值.其外在的价值体现在诉讼主体的合理需求和实现诉讼的目的等.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相互联系,可以说,内在价值是外在价值的基础,而外在价值是内在价值的表现.


想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刑事诉讼的价值的内涵,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刑事诉讼不以人的需要为转移,它是刑事诉讼本身特性,是其固有的.刑事诉讼价值的表现条件是人的需要,却不是其存在的充分必要条件.不论人是否需要,刑事诉讼价值是始终存在的,区别只是在于能否体现.相反,如果一种本身就没有价值的程序,人的需要是否存在都不能改变其没有价值的属性.人的需要被满足,那么一定是其本身具有价值.这是刑事诉讼价值问题的唯物观,我们应该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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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诉讼价值内在与外在价值是相互统一的.所谓刑事诉讼的内在与外在价值,可以说是本质与现象的关系.刑事诉讼由于其本身的公正、等特性,通过合理诉求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积极意义.故其外在价值让人很容易理解和把握,但是其内在价值往往让人忽视.人们往往是根据刑事诉讼的价值定义来把握其内涵,事实上对“满足人的需要”这一外在价值的描述,应该让人更加深入地区理解,揭示其内在价值.因此,在刑事诉讼问题上,还要坚守辩证法思想.

三、刑事诉讼价值的内涵需要正确把握.刑事诉讼的内在与外在价值是不可分割的.外在价值是人们弄够直接感受到的外部特性,而内在价值却是隐藏的,需要通过外在价值为基础才能表现出来.不论是讨论外在价值还是内在价值,都不能将两者孤立地进行,而是要联系在一起,这就如同现象与本质不能割裂一样.刑事诉讼的外在价值是满足刑事诉讼目的的积极意义.而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是满足刑事诉讼目的程序本身的公正、合理、等特性.所以要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必须同时具备刑事诉讼的内在与外在价值.

那么,什么又是刑事诉讼的目的呢?

先让我们来看看对于“目的”的定义,根据现代汉语的解释,目的是“人们想要达到的境地和希望实现的结果”.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目的是人主观的想法.这也说明人有自我支配意识的能力.与动物的本能驱动是不同的.而且,目的是人想要达成的一个结果,这个结果与现实可能是相符的也可能是不符的.人们之所以想达到某种结果,就是通过对结果的价值认知后进行的选择.同时,目的的实现需要进行主观努力,不能自动完成.所以,可以说目标的实现其实是一个从主观到客观的过程.

我国学术界对刑事诉讼目的的研究很广泛,主要观点可以分为三种.其一,认为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统治者按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和基于对刑事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这种观点比较完整得对刑事诉讼目的进行了界定,这种观点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国家稳定与长治久安,而直接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保障人民权益.其二,是认为“刑事诉讼基本目的是设计和运用刑事诉讼制度想要追求的基础目的和想要获得的主要结果”,这种观点揭示了刑事诉讼目的的根本内容.其三,认为“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建立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要达到的预期的理想结果”,这里也是对刑事诉讼目的进行了直接与根本目的的划分和正确的概括.三种观点都有一个通病,它们都将刑事诉讼的主体定位为国家,而忽视了当事人及参与人.刑事诉讼的目的会因主体的不同而不同.

要正确理解刑事诉讼目的,应该尊重一下几个观念:

刑事诉讼的目的跟刑事诉讼主体存在直接关系.当刑事诉讼主体是国家,其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维护社会秩序与国家安全.当刑事诉讼主体为个人时,其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个人的权益、自由等的维护.所以,在界定刑事诉讼目的时,不能仅仅将主体界定为国家.

同时,刑事诉讼主体的需要与刑事诉讼的价值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刑事诉讼目的.虽然说,国家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权益,化解人与人之间的冲突,维护社会稳定与繁荣.但是当刑事诉讼的主体是当事人时,不同的当事人会有不同的刑事诉讼目的,国家这个庞大的机构不可能去一一实现,这就为日后留下了安全隐患.所以,刑事诉讼的目的,必须根据刑事诉讼主体的变化而变化.

并且,国家预先已经设定了刑事诉讼的目的.因为刑事诉讼的主体虽然不同,但是国家始终是处于主导地位,并且,法律的制度者和实施者都是国家,因此说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平衡了各种权益后,立法者才制定的理想的目标.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的价值与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有其独特的内涵的,不应该混为一谈.但是,二者又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可孤立看待.二者最基本的联系在于:对刑事诉讼的价值的认知和选择产生了刑事诉讼的目的,而刑事诉讼的目的又是刑事诉讼价值的体现.不能离开一者去谈另外一者.二者的区别又在于,刑事诉讼价值的客观性和刑事诉讼目的的主观性.刑事诉讼价值是在形成刑事诉讼目的前的认知对象,刑事诉讼目的是刑事诉讼主体进行刑事诉讼的开始和结束.所以,刑事诉讼价值和刑事诉讼的目的的关系是需要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的.正确理解了二者的联系与区别,更好地指导刑事诉讼法领域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