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入侵生物的法律

点赞:30095 浏览:14235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随着国际交往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与频繁,人类的各种活动无意识的将外来生物带入到另一个地区,对该地区的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而我国也深受外来入侵物种的影响,但是我国对这方面的立法保护还不够完善,因此加强这方面的系统立法是迫切而有必要的.

【关 键 词】入侵生物;生态环境;法律对策

生物入侵是人类所面临的一个古老而又“全新”的全球性环境问题.在自然界的长期进化的过程中,一定地域或一定空间的物种之间相互协调与相互制约,而将各自的种群限定在一个地域或空间上,从而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生态系统.但是,如果一些特定的物种由于某种不特定的原因到达另一个地域,在这个新的地域中,它们没有天敌,能够快速的繁衍,因其数量激增,所以会导致其侵占其他土著生物的食物和空间,从而给土著生物造成很大的危害,长此以往,会破坏这个地域的生态平衡和生态环境,威胁人类健康,甚至是引发社会恐慌和人类灾难.

一、生物入侵的概念阐述及其现状

(一)生物入侵的概念

“生物入侵是指某种生物从原来的分布区域扩展到一个新的(通常是遥远的)地区,在新的区域里,其后代可以繁衍、扩散并维持下去.”①

(二)生物入侵的现状

当今世界,全球贸易不断发展,世界俨然成了一个地球村.而交通的便捷给生物入侵以可乘之机,人类的活动为生物入侵打开了方便之门.生物入侵的危害涉及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安全与国家利益.

1.国际生物入侵现状

康奈尔大学的研究表明,美国目前每年因生物入侵造成的损失约1370亿美元.印度每年因生物入侵导致的经济损失也高达1300亿美元.而南非每年因生物入侵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800亿美元.而且这些都只是保守的估计,还可能不包括那些无法计量的隐性损失.如“9•,11”事件之后,美国连续发生炭疽热病例,造成世界安全恐慌.”②“还有疯牛病与典型猪瘟,可以很容易地传播到任何一个国家.疯牛病传染给人后表现为变异性克雅氏症病,在英国已经导致了将近百人死亡.”③

目前,入侵生物已经受到了各国政府和科学界的高度重视,随着21世纪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自由化的不断推进,防范外来生物入侵已成为各国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2.我国生物入侵现状

在历史上,中国与世界各国的交往频繁,物种交流的数量庞大,目前,我国究竟有多少物种难以估算.就我国已记录的外来入侵物种是488种,从受到侵害的生态系统类型来看,我国几乎所有的生态系统类型,从森林生态系统、农田生态系统、草原生态系统到海洋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乃至绿地、园林、居民区等均有生物入侵染指,其中以低海拔地区以及热带岛屿生态系统的受损程度最为严重.由于生物入侵的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超过1200亿,已经成为了经济发展的一大阻碍.

二、我国防治入侵生物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目前我国针对外来物种入侵方面的法律规定散见于《进出境检验检疫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进出口货物管理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野动物保护法》等国内法和《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种国际贸易公约》、《卡塔赫纳(Cartagena)生物安全议定书》三部国际公约中.”④1981年4月8日,我国加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而在1992年,我国在加入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后又发布了《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国家报告》这三部报告.

由上文阐述可见,我国目前在这一领域不是没有立法,而是法出多门(将近涉及到了法律多达二十余部)、政出多头(农业、林业、卫生、环保等部门都有相关的法律),有法难依,法不到位.因此国家要是想应对这一问题,就必须集中管理,统一立法,建立统一的机构,统一管理,才能有效的解决该难题.

三、我国应对入侵生物的法律对策

立法建制

目前,中国在防治外来入侵生物的法律规定方面还是比较分散的,尚无关于防治入侵生物的专门立法.这导致了现在法律层次相对较低,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和现实针对性,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形成以《防止外来物种入侵法》为主,以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条文为辅的法律体系来防范外来生物的入侵.

确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及监督部门

因为防治外来入侵生物是一项综合的过程,它涉及到很多部门的分工协作,所以,建议设定一个领头部门对其进行统一的管理,统一的分配工作,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这个统一的部门可以暂时称为“外来入侵生物管理局”该局可以直属国务院的领导,其下可以设专家委员会,给防范外来入侵物种给予科学而又严谨的的方法或者说意见.同时也应该设立一个统一的监督部门来监管管理机构的工作.

(三)采取严格的检疫制度,御敌于国门之外

我们应该严格的实行动植物检疫制度,这样的话才能够使生物入侵得到最大限度的防范.新西兰有着严格的检疫制度,信息来的检疫制度在国际上都是相当成功的.所以,我国可以借鉴该国成功的经验,完善我国的检疫制度.

“在新西兰,任何的动植物,包括土壤和种子类的中药等必须经过严格检查,通常不让带入.食物(包括干货、水果、零食等)都必须向海关申报清楚,否则可能被罚款,严重者可能会判入狱.检疫犬在机场的行李大厅内嗅查入境旅客行李内藏匿的动植物检疫违禁品.检疫犬灵敏的嗅觉,几乎可以百分之百地嗅出动植物检疫违禁品.而且检疫官还会对入境旅客的行李百分之百地进行手检或者X光检查.如果检出未申报的动植物检疫违禁品,即使是疏忽漏报,也会被当场罚款200新元;如果明知故犯,隐瞒不报,就会被起诉,可能会被单处或者并处10万新元罚金和5年以下.”⑤

所以,我国可以借鉴新西兰这一成功的经验在我国建立一个严格而完善的建议制度,我们在进行进出口的动植物或者货物的检验、检疫时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对于那些有意引进的动植物的申请是应该严格审查的,同时对于那些无意带入的动植物也不应该放松警惕而是同样也应该严格监察,从而把其杜绝于国门之外.

(四)拓宽责任追究的范围

我国现有的法律是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公民和法人在有意的引入外来物种的情况下应该承担何种责任.但是,美国在这方面就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例如,“1990年,美国《外来有害水生生物预防与控制法》规定:对违反压舱水处理规定的将进行民事处罚,处以最高限额不超过25000美元的罚款;对蓄意违反处置压舱水规定的处以刑事处罚,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被列入重罪范围.”⑤所以,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在这方面的经验,在追究责任上,我国应该适量的增加一些民事法律责任形式.例如,当引进的某种生物在造成了一定危害的后果时,责任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次,对造成物种入侵者给予一定量的行政处罚.但是,在目前,我国一些相关的立法中,与入侵生物有关的法律主要是动植物检疫的法律、法规.然而这些法律、法规都是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造成生物入侵的行为人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甚至于对某些违反了检疫规定的行为人,对他们的行政处罚也是非常轻微的.所以,我国法律应当明确的规定对于造成生物入侵现象的责任人给予行政方面的约束或者处罚.最后,我国还应该对那些故意违法的引进入侵动植物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追究合适的刑事责任.

四、小结

生物入侵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因此,我们应该汇聚全球之力,同仇敌忾,资源共享,与生物入侵者做抗争.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应该向有关发达国家学习取经,借鉴有用的经验和立法,加紧本国有关生物入侵的立法和完善这方面不足的法律,来编织阻击生物入侵的“法网”,以规范公民的行为.

注释:

①隋淑光.外来生物入侵――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M].中国农业出版社,2011.9.

②宋晓丰,叶桂蜂.2008.我国外来生物入侵的现状、危害及防治研究[J].生物学通报,43(7):24-26.

③廖延雄,范明远.2001.疯牛病与变异型克雅氏病[J].中国预防医学杂志,2(4):306-308.


④陈晓青,海青,伊立野.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问题研究[J].内蒙古大学学报,2005(6).

⑤龚海珍.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对策[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08(5).

报,2005(6).

[4]龚海珍.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对策[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08(5).

[5]谢联辉,尤民生,侯有朋.生物入侵――问题与对策[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

[6]隋淑光.外来生物入侵――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