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点赞:25852 浏览:11865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行政调解制度作为一种行政救济途径在现实的纠纷处理中发挥了突出的作用.行政调解是在行政主体的主持之下,通过合意的方式解决争议的行政行为.但现实中,行政调解在制度设计和实践运作等层面还有许多不足.因此,笔者将从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现状出发,提出自己的措施完善我国的行政调解制度.

【关 键 词】行政调解制度;制度缺陷;制度完善

一、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不足

(一)行政调解制度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我国至今没有一部《行政调解法》,各级行政机关享有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权,导致了行政调解立法的林立繁杂.不同的行政机关可以设定不同的行政调解机构,这就造成了行政调解机构林立众多.行政调解法规门类众多,其大多见于各类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之中,没有形成统一的行政调解规范体系.在行政调解的适用中,行政调解主体很难适用明确正确的法律规范为行政调解提供足够的正当性支持,这也增大了腐败滋生的可能性.最终,行政调解制度也会因没有充分的法律保障而失去行政纠纷案件处理的权威性.

(二)行政调解制度的受案范围过窄

我国现行行政调解制度的受案范围仅限于普通的民事纠纷、轻微的违法行为和行政案件中的赔偿案件与补偿案件.其中行政案件主要是涉及在赔偿补偿方面的行政自由裁量等方面,但以上几类案件也并不能完全适用行政调解.由于我国行政权力历来被认为是不可自由处分的,因此行政调解在案件适用方面受到严格的限制.我国学界已经达成了普遍的共识:我国的行政调解制度受案范围应予以拓宽,应让更多的案件进入到行政调解的制度设计中去,发挥行政调解制度的救济作用.我国的行政调解受案范围过于狭窄,已经严重阻碍了行政调解功能的实现,应予以拓宽.

(三)行政调解制度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

行政调解制度缺乏形影的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行政调解产生的调解协议缺乏相应的法律效力,没有强制执行能力.对于行政调解的结案处理方式往往以行政调解协议为主要形式,但达成的调解协议并未使案件根本上解决.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另一方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强制另一方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行政调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不会承担任何不利的后果.这样就是行政调解制度陷于一种很尴尬的境地.调解协议变成了“一纸空文”,不仅浪费了当事人和行政调解主体的人力、精力与物力,同时还会造成政府公信力的下降,案件产生异化,破坏社会秩序.2、行政调解制度缺乏相应的程序规范.行政调解制度大多在行政主体的主持下进行,如何保证行政机关能排出相关因素,不偏不倚的中立调解,尊重当事人双方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公正的处理行政纠纷仍是我们值得探讨的问题.法律实践中,我国没有《行政调解法》的立法设计,在行政执法程序环节也是“重实体,轻程序”,没有一部相关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案件调解随意性和任意性较大,这样不但不能真正的处理好案件,同时也会产生对行政调解制度公信力与权威性的怀疑.

二、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完善

(一)构建一体行政调解制度,制定统一的《行政调解法》

我国行政调解制度没有形成一个整体性的统一体系,这就造成了我国行政调解设定随意、调解混乱与彼此内部相互冲突等现象,无法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行政调解规范体系.制定统一的《行政调解法》,对于行政调解的设定法律依据、调解权限主体、调解案件范围、调解结果的执行能力等各个方面都作出具体的规定.同时对于行政调解的时效期间设计也必须明确,这也是效益价值的体现.另外,笔者还认为应设计行政调解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的良性衔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扩大行政调解的受案范围,加大行政调解纠纷解决的力度

我国时下的行政调解制度受案范围过于狭窄,已影响了其功能的发挥.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行政调解应包含以下受案范围:1、与行政职权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这些案件主要表现为我国民间的邻里纠纷,产权争议、侵权纠纷以及部分相应的民商事纠纷等.这些案件案情简单、争议不大,通过行政调解解决能很快地促进案件的便捷处理,又能很好的维护社会秩序.2、除法律明确保留不适用行政调解以外的所有行政纠纷.笔者认为对于部分行政纠纷,行政权力是不能处分的.因此对我国行政调解的受案范围应以概括加排除的方式来归纳,即所有的行政纠纷案件都应适用行政调调解,排除涉及行政权力保留的一部分案件.3、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除了可以行政仲裁之外,也可以通过行政调解制度来解决.劳动争议主要体现在劳动人事争议、劳动合同争议和劳动待遇争议等.行政调解既能做到对劳动关系的行政指导和行政管理,很好地处理劳动纠纷问题,又能完善行政主体对市场的监管与怎么写作职能.

(三)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的法律保障,强化行政调解的效力

行政调解制度在法律运行方面还有许多不足,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完善:1、强化行政调解协议的执行能力.行政调解协议是在行政机关主持下订立的一种契约性质的合同,应该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并且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话,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主持调解的行政机关还应被赋予一定的执行能力以保证协议的履行.双方当事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诉或者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完善行政调解程序行政调解主体应坚持双方当事人自愿、公平地参与,并依法调解;当事人双方可以对主持调解的行政人员申请回避、委托调解,申请微型听证等措施保证行政调解良好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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