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实践中的自我反思与法律完善

点赞:6640 浏览:2014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由于立法上的漏洞和刑事科学技术人员的思想问题,使得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实践存在着一些问题,像是刑事科学技术人员“自侦自鉴”、鉴定物证流转环节随意性较强、原鉴定人与重新鉴定人主体同一、复核鉴定仅对书面结论进行复核等.因此,立法的完善应当从鉴定人的法律责任、违法实施的程序性后果和法律监督程序等角度进行.

【关 键 词】立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完善

一、在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常出现的几点问题

(一)刑事科学技术人员既要侦查又要鉴定

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技术鉴定人员既需要进行现场勘查活动,又需要对案件的证物进行鉴定,理论界将这种现象给予了一个名称,即为“自侦自鉴”.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第28条,以及已颁布的《程序规定》中的第24条,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已经承担过鉴定一职的工作人员,不得再在本案中出现,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法定的写作技巧人也可以行使这一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与上述法律中的规定相违背的是,对“自侦自鉴”行为的本质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侦查与鉴定这两者已经出现了重叠与交叉的现象,且主体相同;当案件中出现“自侦自鉴”这一现象时,就会出现一个明显的问题,案件的鉴定人已经全程参与了案件的侦查活动,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案件中所有的证据和相关材料都已经有所了解和掌握,因此鉴定人在鉴定之前自己就去寻找一种符合自身主观想象的预先设定的模式,而这种所谓的思维定势会严重影响鉴定人在对案件进行鉴定时保障其公正性.


(二)鉴定物证流转环节不够严谨

当需要转移或者使用案件材料时,必须遵循我国现行的《鉴定规则》中的第5条规定,必须保障送检物品及材料的完整,不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转移或使用.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实践环节中存在着鉴定物证流转环节随意性较强的问题,这是因为缺乏相应的标准化规定和法律监督程度所造成的.例如一些案件的现场证物送检人员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将案件材料进行严格的包装,使之在运送的过程中出现破损和遗漏;材料鉴定单位,务必要将侦查人员移交的鉴定材料进行及时的登记,避免出现漏记的情况;鉴定的材料的保管,有着明文规定,必须根据材料的理性特征,使用相对应的技术手段来进行保管.

二、具体解析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现存的问题

(一)缺乏相关的法律条文及规定

对案件材料进行鉴定时,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来进行,这一行为以及最终的鉴定结果,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应的,应将这一行为进行否定,或者及时进行补充和改正,以上描述我们将其定义为违反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程序性法律规定后果.有很多行为都在《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以及《鉴定规则》中被注明是禁止发生的,一方面要通过实体法进行禁止,另一方面从诉讼程序意义角度予进行否定.当刑事科学技术人员对于案件材料进行鉴定时,必须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已经出现了违反相关规定的鉴定方法,但上述问题而给鉴定工作导致的不利影响并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救济性的措施.

(二)程序中法律监督的不足之处

对于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的侦查活动和行为,我国已颁布并实施了《刑事诉讼法》,基于侦查活动特点,做出以下规定:第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鉴定工作往往是非公开的,所以在侦查活动中侦查行为只有少部分是可以直接对见证人开放的,而见证人或者被搜查人员及其家属,对于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搜索、物证、书证的扣压过程,法律尚未允许其可以行使监督权,当事人和其代表通常情况下也是没有鉴定在场权的.第二,鉴定活动进行过程中有关见证人的见证制度在现行法律中也没有做出明文规定.

三、完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立法的相关措施

(一)完备违法实施的程序性的最终后果

若只是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人自身进行自律是不能够完全解释对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法律程序的遵守的,这还需要制定相关的措施来制约鉴定人的违法行为,避免他们的违法行为给鉴定工作造成不利后果.笔者认为在进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立法的完善的时候,需要添加一些相关的规章制度,如义务性或者禁止性的规定,直接使程序性的后果受到制约.当鉴定人按照法律规定完成鉴定之后,未及时签名或者加盖鉴定机构的公章,就需要及时的依法补正.

(二)建立完善法律责任制

西方国家有种说法就是“没有责任就没有法律”.所以为了保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人员能够认真地对相关的法律义务的履行,并且强化研究相关的鉴定人员的法律责任问题,比如极少数鉴定人员利用职能和知识谋求私利,因工作不负责导致的错误鉴定和虚检测鉴定等,责任机制的完善和建立是非常有必要的.这边的法律责任具体含义应包括,由于自己的失误,行为人直接导致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或者物的损毁,需不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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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法律监督程序

为了保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结果的公正、科学、可靠,解决存在鉴定程序中的弊端,增强当事人对结果的认同感,笔者认为监督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使用的方式可以进行如下划分:

1.辩护律师可以介入一般的案件鉴定过程中.

2.鉴定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或其聘请的技术顾问能够有限度地参与.

3.确立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见证人制度.

四、小结

总而言之,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否完整、司法是否公正严明、诉讼制度透明、人权是否能够受到法律的保障,能够直接得以体现的地方是这个国家是否具有完善的法律程序和它是否能够被严格的实施和监督.国家政治的发展增强了公民的意识,法制意识,因而公民也就越来越希望国家能够完善规范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立法程序,并且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