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职院校教师资格认定标准的与建议

点赞:6773 浏览:2245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高职院校教师资格未确定单独认定标准,不利于建立符合高等职业教育特点的师资队伍.本文根据新疆高职院校的自身特点,结合新疆经济发展实际,对高职院校教师资格认定提出初步的标准建议,为新疆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提供参考,同时也有利于高职院校和教师在制定教师职业生涯规划时科学设计,促进职业师资素质的提高.

关 键 词高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教师资格认定标准

高职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条件具备的导向性作用,以及高职教育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根本任务和职业性就业与教育性发展相融合的培养目标,决定了高职院校教师既秉承高等教育的基本属性又具其独特性.高职院校教师资格认定标准及职称评审标准都应围绕着“双师型”教师素质内涵诠释和发展,与高职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相比,强调的应是“双师型”教师任职的基本素质和基本条件.

一、“双师型”教师国内外理论研究概况

近年来,我国对于“双师型”队伍建设的研究,从高职院校开始发展时期就一直是众多学者探索的课题,国家有关部门、各高职院校和学者对“双师型”队伍的定义和认识也在发展中不断更新.

1.关于“双师型”教师的概念的诠释.我国首次在政策中提出“双师型”教师概念是1995年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文件《国家教委关于开展建设示范性职业大学工作的通知》[教职(1995)15号]提出的:“有一支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师资队伍.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具有一定的专业实践能力,其中有1/3以上的‘双师型’教师.”2000年3月23日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发展高职高专教师师资专题调研工作的通知》[教发(2000)3号]又第一次使用了“双师素质”教师的概念,提出工科类具有双师素质的专职教师应符合具有两年以上工程实践经历、能指导本专业和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或是主持(主要参与)两项工程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或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实验室改善项目,有两篇校级以上刊物发表的科技论文.

关于高职学校的“双师型”教师,“高等教育统计指标解释”(2004年)的解释是:“双师型”教师是指高等职业学校中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称,又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课专任教师:(1)有要专业实际工作中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2)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算)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3)近五年主持(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学校)使用,达到同行业(学校)中先进水平.

2.“双师型”教师的区分标准.任职标准的本意就在于区别与甄别,区分哪些因素是使教师胜任高等职业教育教育教学的能力因素.目前在学术研究中,引用比较多的是中国职教学会职教师资委员会关于“双师型”教师的三类区分标准,即在难以统一标准的情况下,采众家之长,把“双师型”教师分为三类:第一类“双师型”教师标准是“具有教师职称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高级技术等级及以上认证)的教师”;第二类“双师型”教师是“具有教师职称且具有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第三类“双师型”教师是“具有教师职称且具有在企业工作两年以上实践经验的教师”.

3.国外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的“双师型”队伍的有关情况.与我国提出“双师型”教师的提法不同,国外职业教育并没有类似的名词,但在实践工作中,“双师型”教师是广泛存在的.一些国家对职教教师从业资格的要求的共同特点就在于对教师的专业实践经历、专业实践能力及相关执教能力都有严格的要求.各国在发展职业教育的进程中普遍重视教师的基本素质和实践能力.各发达国家对于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除了有学历上的一定要求外,特别强调其实践经验和生产、建设、管理与怎么写作第一线的工作经历和经验.大都对“双师型”教师在技能、品德、能力等方面提出了程度不一的要求.


4.在新疆此前的教育行政管理文件里,没有对“双师型”教师有明确界定,基本上都是沿用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说法.2012年10月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里,对“双师型”教师的解释是:指同时具备教师资格和职业资格,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的教师.这是新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第一次对“双师型”教师予以明确界定,按照此标准,高职院校教师资格认定标准就应围绕这一内涵和主题设定.

二、新疆高职教师资格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

在实践中,随着高职教师专业化建设发展工作的逐渐深入,目前新疆高职院校教师资格的认定标准存在认识上的不足,机制与制度还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高职教师的专业化发展.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行职教教师资格认定标准与普通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认定标准没有区别.甄别作用不明显,无法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规律,且高职教师资格认定标准完全沿用国家标准,并未制定地方性标准.目前新疆地区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未明确区分普通高等院校教师和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资格认定标准.而高职教育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根本任务和职业性就业与教育性发展相融合的培养目标,决定了高职院校教师既秉承高等教育教师基本属性又具其独特性,对职教教师从业的专业实践经历、专业实践能力及相关执教能力都应有严格的要求.这是普通高等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的显著区别之一.《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就提出:逐步建立“双师型”教师资格认证体系,研究制定高等职业院校教师任职标准和准入制度.多年以后的今天,现行的任职资格标准仍在沿用,说明职业教育的发展进程中对职教教师的专业实践经历、专业实践能力及相关执教能力还不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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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是技术型应用人才,这种人才的培养应以能力为本,教师除应具备各类教育的教师都应具备的共同素质外,更应具备技术型人才的各种能力素质,也就是说:职教师资是一种复合型人才资源,与普通高等学校教师相比,知识储备更为全面,专业技术的应用和实践能力更高,相关常识和知识面更广.而现行教师资格认定标准缺乏操作性内涵,虽有较多教师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但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水分较大,以理论考试代替实践技能要求,双证书制很多名不符实.2.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缺乏个性化设计,不利于各类职教教师的职业生涯管理.目前教师大部分是从学校走向学校,从课堂走向课堂,既没经过系统的师范教育,又缺乏企业工作、生产实践的经历和阅历,实践能力差.从近年来进入职教院校教师的来源上来看,既有刚刚从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硕士、博士生,也有拥有若干年企业生产实践经验的社会人士,而在以上人员中各自的求学、社会经历又有着不同的经历和经验.这就决定了各自在职业教育的教学理念、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实践教学能力和执教原则等是千差万别的.

一般师范院校和工科院校的毕业生因在专业技能和职业教育理论、职业教育技能等方面的不足需要进修.在生产一线有相当的实践年限、相应专业的工程师、技师等职称或技术工人需要在执教方法和技能上进行规范的培训.如果对于这些不同类型的教师采取同样的资格认定标准,不但会造成人财物的浪费,而且增加了时间成本.如何有针对性且有效的考察职教教师,并选择吸收进职教教师队伍,便对完善高等职业教育教师任职资格条件提出了要求.

同时,现行标准也未能体现基础学科与专业学科在教学要求上的不同.

3.现行教师资格认定为体现激励作用.我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特点之一是终身性.终身性的资格证书不能适应信息时代知识迅速更替的特点,对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和继续教育缺乏激励作用,也不利于教师聘任制度的建立.尤其是职业教育的特点决定了职教教师的知识更新和技能改进的能力更应该与社会经济的变化发展相适应.继续教育、终身学习的要求应该在职教任职资格中有所体现.

4.职教教师资格认定标准与相关政策还未能有机衔接.现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标准缺乏引导作用和倾向性,教育主管部门在教师职称评审、企业实践锻炼、教师考核、教师资格认定等相关政策制定方面没有衔接性,不利于形成具有高等职业教育特色的教师队伍.尤其是在体现了职业教育宗旨和特点的《新疆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出台后,与之相适应的高职院校教师资格认定标准也呼之欲出.

三、新疆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资格认定标准的建议

综上所述,在适应高职教育发展要求、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质量教师队伍的要求下,对制定新疆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资格认定标准,提出以下建议:

1.坚持高职办学理念,突出教师实践经历与能力要求.高职院校执教教师任教要求,除了应具备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学位、熟悉本专业理论知识、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素质达到教师水平,特别是应掌握职业教育学和职业教学论,普通话达标等教师基本素质等要求外,还必须尽快达到技术性和实践性能力的要求.这就意味着对高等职业教育教师的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对教师的技能资格层次和水准、企业实践的年限、参与企业生产性实践与设计研发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做出明确的要求.如技能资格上,要求不同专业或领域的教师必须持有何种等级以上的执业资格或职业资格;如企业实践经历上可提出要求教师上岗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实践经历,有工业、商业、销售方面的最新经验,或者有所讲授技术课程的相关专业实践经验,对实训教师的生产实践经历要求应该适当提高,同时根据目前实验实训教师的现状看,对其学历的要求可适当放宽.未能参加脱产企业生产实践的教师,如在同时期内参与一项以上工程或一项实践性工作任务项目,也可视为相应的生产实践经历.对教师基本素质和专业能力要求上的并重,就体现了任职资格的指挥棒效应:督促职业教育新任教师必须尽快达到技术性和实践性能力的要求,成为“双师型”人才.

2.尊重学科规律,针对基础学科执教要求和专业学科执教要求,分别制定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标准.侧重应用型的高等职业教育和侧重学术型的普通高等教育的共同点,都是培养面向未来的高素质人才,基础学科对于高校学生的学习基本工具、理论和方法及人文素质的要求是相似相近的:基础理论课程在教育理念、教学方法等方面并无明显的差别,该类学科的教师任职资格条件可沿用现行标准.

3.针对不同来源教师制定相应的任职标准.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不仅仅是教师执教准入的门槛,更是个人职业生涯规划的重要指针和信号.要针对不同类型人才,制定各自符合高职教育发展的需要和自身成长的需要,各有侧重,在帮助教师在发展个人职业生涯的同时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刚从高校毕业的新进教师要加强实践锻炼,参与实践活动和产学结合工作,规定在正式上岗前必须具备1年以上的企业顶岗经历;引进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要把实践知识与专业理论结合起来,将教学与工作过程相结合,侧重教育教学方理念和方法的强化,如需参加统一组织的岗前教育教学方法的培训,类似目前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

4.职业教育能力的考察和测试需采用可操作性强和效果显著的方式.对于基础学科的教育能力的考察仍可通过现行的教育教学能力考察的方式进行,如面试,试讲等.对于专业理论课教师及实训教师的考察除了理论教学能力外,应单独组织实践操练测试和问题解决的情景模拟测试.

5.在教师资格证书的使用上摒弃原先的终身制.要把高职教师资格证的激励作用发挥出来,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执教者,如果在一定的时期内不对自身知识体系和实践能力、执教水平不断更新和提升,是无法适应“双师型”师资要求的.建议采用定期考核考察制,使得职教教师即有进又可出,不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的人员给予一定期限补足实践经历或教学技能,否则教师资格予以撤销.考核考察的内容可以是参加企业生产改进、设计研发、工艺创新等实践经历和成果,也可是参加相应的双师培训、取得相应专业的执业资格证书.

(基金项目:新疆职业教育学会2011-2012年科研规划课题,课题编号:XJZJXH20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