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点赞:15264 浏览:6929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食品安全与我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非常密切的关系.目前,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世界各国都有不同程度的安全事故发生,这已经严重影响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目前,社会还正处于转型中,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不成熟,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和立法模式上的不完善,造成了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屡有发生,已经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经济社会的稳定.

【关 键 词】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分析

引言

在法律中,刑法具有最严厉的制裁性,在刑法的作用下,能够维护社会的正常关系,对各类社会关系能够起到最终的调节和保障作用.食品作为人类维持生命运行的最基本物质,是向人们提供存活和延续的保证.如果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就具有不可逆转的危害性,而且还会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一定要完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

一、以食品为犯罪对象的罪名

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果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导致出现严重的食物中毒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就会构成本罪.[1]由于《食品安全法》颁布后《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前,本罪使用的还是“不符合卫生标准”,这一名称就显得有些滞后,因此,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已经将本罪名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从中食品罪的更名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刑法对于食品安全是非常重视的,但是,在定罪的同时,仍然将本罪定位为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其主体只是针对消费者和生产者.

2、生产、销售有毒和有害食品罪.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刑法的第144条将其进行了修改,在生产和销售食品的过程中,如果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在销售的过程中明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就应判其5年以下有期徒刑,还要处罚一定的罚金.[2]如果给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或其他严重的情节,就应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还应处罚罚金.如果有致人死亡的情况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也可以根据本条规定进行处罚.[3]在修正案中,并没有对这条罪状进行修改,但是却将本罪的法定刑做出了一些改变,这是由于之前对该罪名的罚金处罚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法对大的食品犯罪集团在财产上起到有效的处罚和预防作用,这就影响了刑法力度的有效发挥.但是在修改之后的修正案中,使刑罚具有灵活性,这有利于突破原来的限制,有效了发挥了刑法的作用.


3、食品监管渎职罪.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还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将其最为低408条中的一条,当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后,可以将后果加重最为定罪进行量刑.[4]如果是人为的在单位食堂投放泻药,一般情况下,就很容易将其定罪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然而却很难解释生产者为何要在食品中故意添加或掺入的行为,却不将这类犯罪行为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在审判实践中,虽然我们将有些犯罪行为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这种情况并不是很多.因此,应对食品犯罪行为进行正确定性,从而完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体系,这样才能发挥出刑法中罚当其罪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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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建议

1、增设相应的食品危害行为罪名.目前,对于食品安全犯罪中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我国对其进行了定罪处罚,但是却对其他食品生产、销售的附属行为没有在刑法中找到相应的罪名处罚,这是由于我国刑法在立法上的缺失造成的.因此,这就需要对刑法中食品犯罪罪名范围进行调整,增加打击的力度,从而将其作为抑制食品犯罪有效的手段.[5]基于此,为了形成比较全面的刑法保护体系,可以在刑法中增加“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内容.对于其他的食品犯罪行为,例如明知对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还为对方提供原料,或者在食品加工、包装等环节严重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但是并未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可对其罪名进行定罪量刑,从而可以控制流入市场的食品安全性.此外,由于婴幼儿是弱势群体,因此,要加大对其保护力度,对于婴幼儿所使用的食品,可将其定性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婴幼儿食品罪”,使其在生产销售过程中能够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婴幼儿食品的标准,提高对婴幼儿的刑法保护.

2、加强度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知识的培训.作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应对于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非常了解,应加强他们对《刑法》中涉及到食品安全的条文以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这有利于提高业务知识的熟悉程度,增加他们对衔接机制的了解,从而发挥他们在食品安全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对于移送程序中的基本标准和基本程序的操作应熟悉掌握,这样就能够促进移送工作的正常运行.因此,应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犯罪移送标准,也就是对违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追究其构成的刑事责任.此外,还应加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的廉洁教育,使他们能够在不良诱惑面前不低头,加大对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行为.对于行政机关的食品安全案件,刑事司法机关对移送工作应及时、准确的进行培训指导.通常情况下,司法机关人员的法律高于行政执法人员,而且有更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当行政执法人员面对移送案件困惑时,应为他们提供业务上的指导,从而促进移动机制能够更好的运行.

3、加大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在行政机关中,普遍存在着“以罚代刑”的现象,而机关对于该立案的却不立案等问题,这就需要充分发挥出检察机关强大的监督作用.[6]作为检察院,如果想要摆脱对地方政府的依赖,就应落实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调整现行的领导机制.对此,可以将人民检察院作为到地方的直属领导机制,在人、财、物上真正独立,避免地方政府干预检察机关的工作,这非常有利于检察机关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发挥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还可以通过积极开展多项检察监督活动,拓宽查处职务犯罪的渠道和途径,从而变被动为主动,这样就能够有效的发挥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检察机关也可以将食品安全法律普及,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如果能够将每件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都付诸法律,利用现行的法律法规去规范,就能够达到立法的目的,也会使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得到很大的改善.

三、结语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们的切身利益,也会影响到社会的长久稳定,因此,严格规制食品安全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完善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已经迫在眉睫,只有真正将刑法有效的运用到食品安全犯罪中,才能够改善我国目前食品安全令人堪忧的现状.

【参考文献】

[1]周立刚.关于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理性思考[J].北方经贸,2011,12(08):216-217.

[2]吴清.食品法的缺失让我们付出巨大代价――访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董金狮[J].标准生活,2009,15(06):153-154.

[3]曲直.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兼论《刑法修正案(八)》中的食品安全立法[J].人民论坛,2011,8(23):89-90.

[4]舒洪水.关于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思考[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11(02):108-109.

[5]左袖阳.中美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特征比较分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13(01):163-164.

[6]卢建平,方翌.完善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8(01):13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