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法家代表人物其法律思想

点赞:3759 浏览:1047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法家是春秋、战国时期倡导“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法家在当时是诸子百家中最重视法律、对法律最有研究、政治上最有作为、并十分注重政治实践的一个学派.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法家的地位十分重要.法家的“法治”理论是在空前壮观的政治大变革中得以发展和成熟起来的.法家的代表人物比较多,且各具特色.春秋时期法家的先驱有管仲、子产、邓析,战国时期的法家主要代表人物一般分为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前期法家代表人物主要有李悝、吴起和商鞅,后期法家代表人物主要是韩非.总体来说,他们在政治法律思想上都坚持“以法治国”的“法治”,但在思想上仍存有一定的局限性.

关 键 词:法家;先秦;代表人物;法律思想

中图分类号:D90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0829(2013)04-0024-05

法家是春秋、战国时期倡导“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法家在当时是诸子百家中最重视法律、对法律最有研究、政治上最有作为、并十分注重政治实践的一个学派.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法家的地位十分重要.

一、先秦法家法律思想产生背景

自春秋以来,以血缘关系为依托的旧式贵族在激烈的竞争中日益丧失自己的特权地位和优势,逐渐被社会所淘汰,而一些与原政权没有太近血缘关系的、凭着自己努力而获得土地的平民,构成了社会变革的激进势力,开始显示出自己强大的实力和进取精神.随着宗法制度的崩溃和激烈的政治军事竞争,这一阶层从自己的利益和立场出发,并在一定程度上顺应广大人民(平民和奴隶)的愿望,强烈反对旧式的不合理的统治秩序,主张从政治、经济、法律各个方面推行新的制度.至战国时期,这些新兴阶级则已开始运用政权的力量在各个社会领域发展封建制度,对各种不利于封建制度发展的社会制度进行改革.在长期的实践中,新兴阶级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形成一整套政治法律理论.[1]15-16这些法律理论集中体现在杰出的法家代表人物管仲、李悝、吴起、商鞅、韩非子等人的理论著作和政治实践中.他们把自己的意志说成是对社会全体成员都公平适用的“法”,要求用后天的人为功利代替先天的血缘身份,要求废除“为国以礼”的礼治,实行“以法治国”的法治.法治思潮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同时,也标志着中国古代社会国民意识的第一次苏醒.

法家实现自已主张的渠道是直接发动或指导在各国的“变法”运动.[2]65法家的“法治”理论也正是在这种空前壮观的政治大变革中得以发展和成熟起来的.如果说,儒、墨、道家仅是在学理上建立起自已的学说,那么法家不仅是在学理上,而且是在残酷的政治实践中建立了自己的学说.他们对法的本质、起源、作用、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立法、司法的方法等方面都有独到的见解.

二、春秋至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及其法律思想

法家的代表人物比较多.春秋时期的管仲、子产、邓析是法家的先驱,战国时期的法家主要代表人物一般分为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前期法家,是指战国初期和中期新兴地主阶级在各诸侯国内进行改革这一阶段内的法家,代表人物如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以及齐国法家;后期法家则是指战国后期新兴地主阶级在各诸侯国内进一步巩固政权、并争取实现全中国统一这一阶段内的法家,主要代表是韩非.现就春秋时期、战国时期一些法家代表人物及其法律思想进行分析.

(一)春秋时期法家先驱及法律思想特点

1.管仲及其法律思想特点.管仲(约公元前725——前645年),即管敬仲,名夷吾,齐国人.齐桓公即位后,经鲍叔牙推荐,任为相.管仲提出了“仓廪实则知礼节”的犯罪预防理论.[3]56管仲十分重视道德规范在治国理民中的重要作用,但反对空谈礼义廉耻.作为改革家,他深知经济繁荣对于富国强兵的重要作用,强调只有经济得到发展,人民得以温饱,才会提高道德水平,从而自觉遵守礼义法度.这种能够立足于发展经济的犯罪预防理论,在当时提出来是很难得的.另外,管仲提出立法必须“令顺民心”,他反对统治者随心所欲地制法出令,主张在制定法律时要根据民众之意愿,决定法律的内容.同时,他主张在运用法律惩罚犯罪的同时还要注意以赏赐的方法鼓励人民发扬礼义.此外,在行赏施罚上,他冲破周礼“任人唯亲”的“亲亲”原则,主张唯善可举.管仲的法家思想,对法律和法治的论述都比较精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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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子产及其法律思想特点.子产(?——公元前522年),即公孙侨,字子美,郑国贵族.他从公元前543年到公元前522年执掌郑国国政.子产的思想特点是遵奉周礼,又提倡改革,折衷于礼、法之间,在个别问题上带有激进的色彩.子产注重制定和颁布成文法.他执政后,在整治郑国的混乱状态时,十分注意健全和完善各种法律制度,并于公元前536年,把其所制定的刑书铸在铁鼎上,公布于天下,打破了以往奴隶主统治者“不为刑辟”的惯例,开创了公布成文法的先例,限制了奴隶主贵族任意刑杀的特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民的人身权利,为后来的法家推行“法治”创造了有利条件.另外,子产主张以“宽”、“猛”两手治民.所谓“宽”,即强调道德礼教和怀柔的一手;所谓“猛”,就是强调严刑峻法、暴力镇压的一手.尽管子产在执政期间,很强调“宽”的一手,认为为政必以德,但至晚年,子产的思想却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更强调法制的作用,更相信严格法制,为政以猛,来达到“服民”的目的.

3.邓析及其法律思想特点.邓析(?——公元前501年),和子产同是郑国大夫,但比子产晚去世二十年.邓析的思想与子产不同,他坚决反对“礼治”,主张“法治”,提出了“事断于法”的主张,这正是后来战国时期法家的基本主张.邓析反对“礼治”的态度非常坚决,不但反对顽固维护“礼治”的旧的奴隶主贵族,也反对子产.他觉得子产所铸刑书不能反映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竟自已私自编制了一部法令,并把它写在竹简上,称为“竹刑”.另外,邓析“与民之有讼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民之献衣襦而学讼者,不可胜数”,[2]69颇有古代律师之味道.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的创举.(二)战国前期法家及其法律思想特点

1.李悝、吴起及其法律思想特点.李悝(约公元前445——前395年),魏国人.魏文侯在位时,李悝曾以“魏文侯相”或“魏文侯师”的身份主持变法,从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吴起(?——公元前381年),卫国人,战国初期的军事家.他曾在魏国任官,后来任楚相,主持变法.李悝、吴起是战国初期两个最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李悝主张:要实行“法治”,首先就必须有法可依.李悝最突出的功绩就是编纂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整部《法经》基本上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典.吴起在变法方面,则主张“损其有余而继其不足”,他主张逐步废除旧贵族的“世卿世禄”制度,精简“无用”官员,节省开支用于“强兵”等,并坚决主张“明法审令”,厉行“使私不害公,谗不蔽忠,言不敢苟同,行不敢苟容,行义不顾毁誉”的“法治”,要求大家奉公守法,并贯彻法令效力.[3]61

2.商鞅及其法律思想特点.商鞅(约公元前390年——前338年),出身于卫国国君的疏远宗族,名鞅,故称卫鞅或公孙鞅.后因功被秦封于商(今陕西商县东南商洛镇),故又称商鞅.商鞅有特色的法律思想主要表现在:①“定分”、“立禁”的法律起源论.在法律起源问题上,商鞅第一个将其与确定土地、货财的所有权联系起来.②“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的变法理论.商鞅主张,人类社会是在不断变化并向前发展的,法律制度也应该不断变化并向前发展.因此,在“法治”方面应当“不法古”、“不修今”,这一因时变法论成为后期法家韩非变法论的基调.③“壹赏”、“壹刑”与“壹教”理论.商鞅主张“壹赏”、“壹刑”与“壹教”,意思是赏赐只能施于有功农战和告奸的人,重点奖励军功.同时,君臣、上下、贵贱一断于法,并指出要取缔一切不符合法令、不利于农战的思想言论.实际上就是要用法家所主张的法令来统一思想,取缔其他各家,尤其是儒家,要求在意识形态领域中实行文化专制.④推行法治的三要素:法、信、权,并强调“信赏必罚”,取信于民,从而达到禁恶劝善的目的.⑤“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主张如果像儒家那样主张轻刑和实行“德治”,势必助长奸邪而“以刑致刑”.他的这种建立在片面夸大暴力作用基础之上的理论和后来秦国灭亡的事实,进一步证明:这一主张正是导致法家思想走入歧途的致命因素.

(三)战国后期法家韩非及其法律思想特点

韩非(约公元前280——前233年),韩国的公子.喜刑名法术之学,与李斯同师于荀况.他见韩国削弱,曾多次上书韩王,建议变法革新,未被采纳,于是退而著书立说,作《孤愤》等十万余言.韩非在政治法律思想上仍以“法治”为核心.这虽然是先秦法家的共同特征,但韩非关于实行“法治”的理论要比前期法家更系统、深入;在怎样才能推行法治的方法上也比前期法家更完备、具体;并在总结前期法家法、势、术三派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的完整体系,为封建专制主义集权制的建立奠定了思想基础.韩非的“法治”思想,基本上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不务德而务法”的“法治”理论;另一部分是法、势、术相结合的“法治”方法.韩非的“法治”理论,主要在于说明实行“法治”的历史必然性与必要性.为此,他提出了“法与时转则治”的历史观、“人民众而货财寡”的人口论和“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另外,韩非指出,实行“法治”必须“以法为本”,并重“法”、“势”结合的“抱法处势”,称它为“人为之势”.韩非是在吸收、继承和批判前期法家思想以及先秦诸家思想的基础上建立其以“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的法律思想体系的.[6]123这一思想体系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基本上符合了时代的要求,故而形成了与儒家明显对立并带有显著功用色彩的“法治”思想的新派.

三、先秦法家“以法治国”的“法治”思想总结

从上述分析可看出,先秦法家的代表人物较多,且又各具特色,但总体来说,他们在政治法律思想上都坚持“以法治国”的“法治”,但在思想上仍存有一定的局限性.

法律观

1.法家关于“法”的概念和性质.在法家兴起前,中国古代学者一般都把“法”与“刑”等同起来,当时传统的说法是“刑、礼为治”,法的概念很薄弱.法家兴起以后,这种“刑”、“法”不分的观念才有所改变.法家认为,法是由官府制定、颁布的,各级官吏应依法办事,不能任意予夺.同时,法具有强制力.认为“法”是以刑为核心确定人们的财产地位,由君主或官府制定、颁布,各级官吏和所有民众都必须遵守的成文的行为规范.

法家从多方面论述了法的性质和特征,反映了那个时代人类对法的认识所能达到的高度.法家认为,法是治理国家的准则,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标准,是全体臣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法家认为,法代表的是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所以应当具有普遍适用的平等性,刑罚应该不分贵贱等级,更不能因人而异.法家认为,法是公正无私的表现,“公”是法的灵魂,无“公”也就无法.人君立法、行法必须抑私奉公,而不能任私废公.在他们看来,法律虽然是由人君制定出来的,但既已制定出来,则人人必须遵守,即使是天子、国君都要立公弃私.其中,韩非完全继承了商鞅等人的立法废私的思想.他强调法的公正性,反对包括天子、国君在内的统治者枉法任私、玩弄法柄和权术.这在封建社会的初期虽然是起到限制和打击贵族特权的作用,但在“权制断于君”的社会,要君主放弃特权,实行“刑无等级”、“君臣贵贱上下皆以法”,这是不可能的.

中国古代存在着“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神秘法传统.法家坚持法的公开性,其目的不外乎把统治者的意志强加于民,从上到下加强统治的法统,用“明白易知”的法令来统一人们的言行,以保证封建法令的贯彻执行.这种观点在当时确是一种进步思想,对中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进作用.

综上,法家对法的规范性、公平性、公开性等的论述,在一定程度上提示了法的一些共性,表明他们对法理学的研究达到了相当的高度,这是封建法律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人类法律思想史上的一大进步.2.法的起源.在法律起源上,法家都认为法律和国家一样,都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商鞅把人类社会的发展分为上世、中世、下世和今世四个阶段,大体反映了人类由原始社会进入阶级社会的发展过程.韩非继承了商鞅的思想,认为人类社会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在他看来,人类社会最初也曾经历过一个没有争夺的时代.因为当时人口少,天然的生活资料多,人们用不着争夺,因而也不需要国家与法律.以后,社会发展了,“人民众而货财寡”,于是你争我夺,社会秩序混乱.为了适应社会的这一变化,就需要有国家和法律来“禁暴”、“止乱”.这样,为了制止争夺而产生了国家和法律.商鞅和韩非的这种法律起源论是典型的“唯物主义”的法律起源论.

3.法的作用.在先秦诸家中,法家对法律的作用最为重视.他们认为法律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定纷止争.商鞅、慎到、韩非几乎用相同的语言论证了法的这一作用.所谓“定分”,即是明确名分,其实质是要求把封建私有制和等级制用法令的形式固定下来.只要名分明确了,人们就不至于争夺,社会就不至于混乱.二是兴功禁暴.所谓“兴功”,主要指富国强兵.法家认为,在“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的战国时代,要想国家安定保存进而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就必须富国强兵,而要富国强兵,就必须重视农战.韩非甚至把被统治者比作虎,把法比作关虎的笼子,认为君主立法就是要惩办像柳下跖(春秋战国之际的奴隶起义领袖)那样的“盗贼”.所以对于君主来说,法律又是用以“齐众使民”的工具.

(二)推行“法治”的方法

1.立法原则.法家认为,要实行“法治”,首先必须有法.他们主张君主要集中掌握立法大权,并遵循一定的原则.法家指出:法必须合乎“好利恶害”的人性和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统治者不可贪得无厌和立禁太多;此外统治者立法时,还须考虑天时,地利和风俗习惯等.

2.执法原则.必须使法令成为人们言行的唯一准则,是法家推行“法治”方法的第二个重要方面.为了使法令得以贯彻并为人所遵守,法家认为,首先要“明法”,即公布成文法,“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改变以往“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其次,要“壹法”,即要求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内容、统一思想认识.坚决制止令出多门,要求法令要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主张法令应有统一性和稳定性.再次,法家主张“任法”,即不任贤,不任智,废私议,有法必依,执法必信.最后,主张“从法”,即君臣共守法令,“刑无等级,法不阿贵”.法应有绝对权威,一方面要使法令高于一切,包括君主本人;另一方面,法令出,人人都必须遵守.

3.运用赏罚.从“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出发,既然“人性好爵禄而恶刑罚”,那么在治国中就可以用奖赏的办法来鼓励人们努力从事农战,用惩罚的办法来制止人们去做有害于农战的事情,所以法家认为行赏施罚是执行法令唯一有效的办法.具体原则是“信赏必罚”与“厚赏重罚”.“信赏必罚”即按照规定,该赏的一定赏,决不失赏;该罚的一定罚,决不失罚.另外,法家认为,社会舆论的誉毁必须与法律的赏罚相吻合,只有这样才能禁止人们犯罪.同时,法家是功利主义者,在犯罪和刑罚上,他们只看结果不看动机.可见,法家的刑赏论是建立在其人性恶的基础之上的,其实质在于重刑.

4.“法”、“势”、“术”相结合.法家主张以法治国,但他们认为,要推行法治,必须以君主的权势为前提,以国家政权为后盾.所谓“势”,是指君主统治人民的权力和权势.其中慎到主张,国君不必十分贤能,只要牢牢掌握权势,就能使臣民屈服,有令则行,有禁则止;如果没有权势,即使贤能也无济于事.韩非继承和发展了前期法家的“势治”思想,认为英明的君主都重势、任势,并认为,君主贤能者少,中等才能者多.为使中等才能的君主治理好国家,必须“抱法处势”,即既要坚持法治,又要掌握权势.有势无法是人治,有法无势是空话,必须法、势结合.韩非从其人性恶出发,认为君、臣之间存在一种“上下一日百战”的关系,即君主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势和使臣下奉公守法以实现“法治”,就必须有一套驾驭臣下的“术”.他在总结前期法家商鞅、申不害的变法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法、术“不可无一”的“法、术”相结合理论.韩非在批评商鞅“徒法而无术”的同时,也批评了申不害的“徒术而无法”的错误.他认为,除了“法、势”、“法、术”的关系外,“势”和“术”之间也是不可分割的.法、势、术各有特色,互有矛盾,但却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统一的条件就是共同的目的和任务,即加强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三者都是统治者手中的工具,结合行使才能互相补充、互相作用,以发挥更大的威力.

思想局限性

法家是先秦时期最重视法律的一个学派.法家的“法治”思想内容丰富,涉及面广,而且有很强的实践意义.尤为可贵的是,他们把法律作为统一的行为规范,提出了“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等具有公平、平等思想的法制原则,其中有些思想和原则不仅在历史上发生过积极的影响,而且在当今也有着一定的参考价值.

当然,法家思想的局限性也非常明显.

首先,急功近利的短视.法家代表人物为了给封建制发展扫清道路,急于求成,往往过分强调法的暴力性、法的镇压职能.其“以刑去刑”的重刑主义过分夸大刑罚的作用,其结果是在一定时期内能取得成效,但不是长久之计,这无疑是导致法家学说走入歧途的一个致命弱点.

其次,缺乏思辨色彩.由于法家过分地留恋于“实”,其着眼点是如何解决现实问题,满足当时的社会需要,而没有从宇宙本源、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等高层次的理论角度来考虑问题.虽然他们(尤其是韩非)曾从道家那里吸取了批判传统“礼治”的勇气,又从墨家那里获得批判的武器,但一代法家并没有提出完整的理论学说.他们太关注眼前的现实,而对本体论的探究无暇顾及.

再次,法与专制合一.法家按照自己的意愿塑造了一个官僚主义的高度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将法与专制合一.这种以君主专制为归宿的法律观以及“以刑去刑”的思想都是反法治主义的表现.由此可见,法家“法治”学说与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关于法治的论述有着根本不同之处.所以法家的“以法治国”,从语义上说,即“用法来治理国家”,但谁来“以法治国”?君主而已,君主是“以法治国”以及以法治民、以法治史、以法驭权的权力主体.[5]37从实质上讲,终究是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