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知识产权政策解读

点赞:10373 浏览:4486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2〕972号)支持对象为经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认定的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采用无偿补助的方式安排使用.

对申请企业的知识产权资金投入情况的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维护、诉讼、信息咨询利用、实施、培训、奖励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二)知识产权战略和规划研究、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项目知识产权调查研究、技术标准制订或者修订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三)创建中国驰名商标和上海市著名商标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分两次核定补助资金的金额.第一次核定的金额按照申请企业被认定前三年知识产权资金投入总额的50%确定,金额不超过70万元.第二次核定的金额按照申请企业被认定后至复审合格的两年内知识产权资金投入总额的50%确定,两次累计核定的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本办法自2013年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28日.

《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评定与管理办法》(沪知局〔2013〕80号)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以上各类园区.

(二)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建立园区专利管理制度和管理网络,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配备1名以上专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有一定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

(三)近三年有效专利拥有量年增幅达3%以上,拥有有效专利的企业数量占园区属地企业数量的8%以上.

(四)建立知识产权运用转化的促进机制,专利产品的年产值占园区总产值的6%以上.

(五)对30%以上的园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工作;建立园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联络人制度和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

(六)采取措施帮助企业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问题,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良好,近三年未发生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验收合格的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

(二)构建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出台园区知识产权工作规划或战略;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1名以上专职或2名以上专业管理人员;近3年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年增幅不低于8%.

(三)近三年有效专利拥有量增幅达5%以上;拥有有效专利的企业占园区属地企业的10%以上;积极培育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利试点和示范企业.

(四)建立知识产权运用转化平台,促进企业的知识产权转化与运用,专利产品的年产值占园区总产值的8%以上.

(五)对50%以上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信息中心或专利专题数据库,通过引入优质相似度检测怎么写作机构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信息、咨询、写作技巧、商用化、培训、法律等怎么写作.

(六)建立知识产权维权和纠纷应对机制,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良好,近五年未发生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工作指导及政策支持:(一)被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给予相应的知识产权工作扶持经费.(二)组织园区有关人员参加知识产权交流合作、业务培训等活动.(三)对园区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运用、制度建设、知识产权评议、专利数据库建设、重点企业专利分析、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等给予指导.(四)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和其他相关知识产权项目.

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所在区县知识产权局给予1:1配套工作扶持经费.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12年3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

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条件:

(一)商标注册人是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自然人,或是依法在本市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

(二)商标权属无争议,在中国境内注册满2年并实际使用满3年,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可靠、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销售额、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五)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已建立商品质量投诉和纠纷处理制度且运行良好;

(六)商标注册人已建立商标使用和管理制度且运行良好;

(七)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近3年未发生严重违法行为.

经认定的著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2012年修订)专利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重点支持发明专利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工作.

一般资助是指对资助申请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申请专利的相关费用的资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助申请人,可以申请资助: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二)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三)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专利权人;

(四)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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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申请费在专利申请受理后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

(二)实质审查费、授权费,在授权后按实际缴纳的金额资助;

(三)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费,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

(四)专利写作技巧费,在授权后按每项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资助.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申请费和授权费在授权后,实用新型按实际缴纳金额的50%资助,外观设计按实际缴纳金额的60%资助.

资助申请人申请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的,每项专利的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的,每项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每项外观设计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同一个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专项资助是指对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和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在其开展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方面所给予的资助.

资助申请人获得的专项资助应当用于以下工作:

(一)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二)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三)专利数据库、预警平台建设;(四)专利托管、质押、转让和许可;(五)专利人才培训;(六)专利维权;(七)其他专利工作.

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在两年试点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在两年示范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万元.被认定的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或示范企事业单位,审核通过的由市财政局预拨不超过资助总额70%的资金.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或示范企事业单位期满后,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考核通过的由市财政局拨付专项资助的余额资金.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上海中小企业风险管理研究所姜怡供稿)